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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精神专一

白奚:“道法自然”与老子的万物平等观


来源:道教之音整理     作者:白奚     时间:2013-09-01 19:35:13      繁體中文版     

“道法自然”与老子的万物平等观

以自我为价值中心来对待万物,是人类自发采取的立场,人们对此深信不疑,习以为常。这种人类中心的观念在中国早期的思想传统中相当浓厚,并在儒家的学说中被赋予了理论的形态并加以阐发。儒家的人类中心论突出地表现在“人者天地之心”、“惟人万物之灵”和“天地之性人为贵”三个命题上,从而确立了人贵于万物这一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观念。儒家关于人贵于万物的思想观念,是基于万物都是上天所赐的自发认识,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基本取向。

在先秦的各家学说中,惟独道家持有与众不同的看法。根据老子奠定的“道”的理念,“大道”对万物一视同仁;道家还认为,人也是万物中的普通一员,并不比万物优越,因而人并不是天地万物的中心,人与万物之间也是平等的。道家的万物平等观同儒家关于人贵于万物的观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反映了儒道两家对于人在天地之间的不同定位,反映了中国古代哲学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两种不同态度。

道家的创始人老子虽然很少直接论及人应该以何种态度对待自然万物,但根据其对“道”的本性的设定,根据“道法自然”的道家基本原则,万物在“大道”面前都是平等的,人并不优于万物。应该说老子的道论为道家在对待人与万物的关系问题上定下了基调,根据老子确定的自然主义原则,后来庄子“以道观之,物无贵贱”的闪光思想的出现乃是水到渠成,是老子“道法自然”原则的合乎逻辑的推展。

老子开创的道家学说以“自然”为最高价值,对“自然”价值的推崇可以称之为自然主义。作为道家最高范畴的“道”和最高价值的“自然”乃是二位一体,或曰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老子》第二十五章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对道与自然的关系最经典的概括。“道”为天和地所取法,在最高的存在“道”之上并没有一个需要“道”来取法的更高的存在,“道”所惟一需要做的事就是“法自然”,即取法自然主义的原则;而“道”自身又是惟一的、绝对的、永恒的、无条件的最高本体,是最自然的存在,因而“道法自然”就是取法“道”本身之自然。如果我们暂时不考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一表述中“地”、“天”、“道”这几个中间环节,而是把位于两端的“人”和“自然”连接起来,就可以清晰地看到,老子在这里其实是要表达“人法自然”的思想,即:人的行为必须追求自然的价值,遵循自然的原则。

人的行为必须遵循自然的原则,落实在人与万物的关系上,那就是:人应该以自然的态度对待万物,尊重万物的自然状态而不妄加干预。

老子虽然很少直接论述人应该以何种态度对待万物,但却对道与万物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论述,而人对待万物的态度不过是对道与万物之关系的效法和模拟。

《老子》五十一章集中论述了道与万物的关系: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

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

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

所谓“道生之”,是说“道”创生了万物。所谓“德畜之”,是说“德”养育了万物,这个“德”就是存在于万物之中的“道”,它是万物存在的内在根据。所谓“物形之”,是说万物依据各自从“道”那里所得到的本性(“德”)而成为独立的存在;“道”创生万物之后,并不离开万物,而是存在于万物之中,存在于万物之中的“道”就是“德”。所谓“势成之”,是说周围环境的作用,使得万物生长成熟。这就是万物生长的过程。万物的生与长既然离不开“道”与“德”的作用,所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然而“道”之所以受万物尊崇,“德”之所以被万物珍贵,恰恰在于它对万物不加任何限制和干涉,完全顺其自然地任万物自我化育、自我完成。《老子河上公注》曰:“道一不命召万物,而常自然应之如影响”,是说“道”虽然创生了万物,但却不对万物发号施令,而是甘为万物的影子和回声,顺遂万物之自然。“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一句中的“命”字,马王堆帛书甲、乙本均作“爵”。成玄英《道德经开题序诀义疏》曰:“世上尊荣必须品秩,所以非久,而道德尊贵无关爵命,故常自然。”“道”“德”之尊贵是内在固有的,不是外在的力量所“爵命”授予的,所以才能“常自然”。河上公的解释,是说“道”从不对万物发号施令,从而赢得了万物的尊敬;成玄英的解释,则是说“道”之尊贵不是外力附加的,因而能够永远根据自己的本性,以自然的态度对待万物。这两种说法都可以解释得通,而以后者更为顺畅。这两种古老的解释都隐含着老子思想中的一个深层观念,那就是:自然的便是最尊贵的,自然是最高的价值,也是事物存在与发展的最佳状态。“道”以自然的态度对待万物,这就是“道法自然”。

 “道”创造和成就万物并不含有意识性,也不带有目的性,从不将万物据为己有而宰制之,也不希图有所回报,所以说“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这一章里的“生”、“为”、“长”、“育”、“亭之毒之”(即“成之熟之”)、“养之覆之”,都是说明“道”对于万物的重要性,万物皆赖“道”而生长;“不有”、“不恃”、“不宰”都是说明“道”对万物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占有和控制的欲望。“道”只是辅助万物的生长,此即所谓“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在《老子》的文本中,有一处是直接讲人应以何种态度对待万物,那就是第六十四章的“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这一句的主语就是“圣人”。王弼本是这样表述的:

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此一句,河上公本、帛书本、傅奕本皆基本相同,从文句上看,“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的主语显然是承上而省略的“圣人”。在郭店战国楚简本《老子》中,此一句正是作“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主语明确是“圣人”。这说明最早的《老子》文本中确有“圣人”二字,在后来的《老子》文本演变中,此二字大概是为了优化文字而被省略了。这也说明老子确曾明确地主张人应该以自然的态度对待万物,而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加之于万物而干预万物的自然状态和自然发展。这条材料也印证了笔者前文所说的“人法自然”确为老子思想中本有之义,说明老子讲“道”与万物的关系最终还要落实在人与万物的关系上,为人的行为寻求指导。

“道”以自然的态度对待万物,在《老子》书中多有这样的论述。如“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今本第二章),郭店竹简本作“万物作而弗始也,为而弗恃也,成而弗居”,帛书乙本亦作“作而弗始”,简本和帛书本是最早的本子,“作而弗始”意义也更明晰,谓“道”使万物得以兴作,但却不加以倡导和引领,而是任由万物之自然。又如“大道氾兮,其可左右……万物归焉而不为主”(第三十四章),“万物归焉”即第五十一章的“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但大道从不以自我为中心,从不对万物发号施令,而是让万物自己作主。

“道”与万物的关系,在《老子》中有时也用“天道”、“天之道”或“天地”同万物的关系来表达。第五章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王弼注曰:“天地任自然,无为无造,万物自相治理,故不仁也。”苏辙《老子解》亦曰:“天地无私,而听万物之自然。”天地无所偏爱,对万物一视同仁而任其自然。第七十九章的“天道无亲”亦当作如是理解。第七十七章曰:“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老子之“天”是自然之天,天道之损有余而补不足,并不带有某种目的性,而是自然而然地、顺其自然地进行的,这是天地间的自然法则,在这一自然法则的作用下,万物的存在会自发地达到某种相互均衡的状态,既无有余者亦无不足者,此即第三十二章所谓“自均”。第三十二章曰:“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莫之令”谓自发也,天地普降甘露,万物(包括“民”)皆能自发地、自然而然地、均匀地得到润泽。

从上引《老子》的文句看,老子主张在大道面前万物都是平等的,故而统称“万物”,从来没有对万物加以区别对待,自然的法则对万物的适用程度都是一样的。老子也从来没有去区分人与万物,在他那里,或曰在“道”面前,人和万物都是等价的,人比起万物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大道对待人也不会另眼相看。虽然老子并没有刻意强调这一点,但在他的论述中却不时透露出这样的观念。如第三十七章曰:“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天下将自定”,傅奕本“天下将自定”作“天下将自正”,帛书乙本作“天地将自正”,郭店竹简本作“万物将自定”。从行文和语气上看,这里的“万物”、“天下”是包含了“人”在内的。老子的这一思想中,蕴含着一个极为重要的观念,那就是:人也是万物之一,在大道面前人与万物之间都是平等的。

老子的这一观念奠定了道家关于人与万物的平等观,庄子对人类中心观念的反思和批评,就是基于老子这一思想之上的推展和发挥。庄子认为,人类中心的观念是人类的一种偏见,这种观念导致了人类对万物的剥夺和奴役,导致了人类为了自己的需要而肆意毁坏事物的自然状态和自然之性。庄子提出了“以道观之,物无贵贱”的思想,对人类中心观念对万物造成的戕害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老庄道家的关于人与万物平等的思想在当时堪称是石破天惊之论,对于当今保护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人类长远发展目标,尤为具有非凡的传承价值和借鉴指导意义。

本文作者: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  白奚    原文为第二届吉林玄天圣境道教论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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