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和“相适应”

道教之音整理 王宜峨

2012-12-21 11:54:18

道教思想源远流长,经久不衰,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道教思想深深的扎根于中华民族文化古老而不断更新的土壤之中,既保留了中华文化的精髓,又能随时代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道教发展到今天已有两千余年,始终同中华民族的发展历史息息相关。现在,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道教必须与时俱进,也就是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已经是人们普遍的共识和一个不争的事实。当前人们关心的问题是:道教要“与时俱进”,进什么,怎么进? 说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什么需要去“适应”,怎样才算“适应”? 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一点体会。

一、关于道教的基本信仰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共中央在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和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文件中,一再强调指出: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但并不是要求宗教徒放弃宗教信仰。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已经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的条文之中,并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每一种宗教都有其基本信仰。道教的基本信仰包括对“道”的信仰,对神仙的信仰,相信有神仙世界的存在,相信人可以通过修炼最终达到“与道合一”、“得道成仙”等。离开了道教的这些基本信仰,道教就不再是道教,也就谈不上道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今天,我们说道教要“与时俱进”,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绝不是要改变这些基本信仰。有的学者提出应尊重和保留道教的“神圣性”,这是很有道理的。他们所谓的道教的“神圣性”,最根本的核心内容就是指道教的基本信仰。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人们生活状况存在着很大差异,社会经济发展尚不平衡,是一个思想多元化的社会。不同的价值趋向和不同的思想追求,决定了人们有不同的宗教信仰选择。有的人信仰宗教,有的人不信仰任何宗教;有的人信仰道教,也有的人信仰其他宗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道教是现存五大宗教之一。人们几千年来流传下来对道教信仰的追求,是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在华夏子孙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影响,不仅许多信仰内容早已融入了普通群众的日常习俗之中,成为形成中华民族民族心理特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构成了世界华人华侨与神州大地联络思想感情的一种天然的纽带。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道教的教义中积淀了许多中华民族共有的优秀文化道德传统,创造了无数至今仍为人们引以为自豪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激发人们奋发向上,凝聚中华民族团结一致的精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可以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时代在前进,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领域不断在拓宽,体现道教基本信仰的外在形式也在发生着变化。中国已经从一个被世界列强欺辱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上了日益富强的社会主义大道。信仰道教的群众和受道教思想影响很深的社会群体,他们的生活方式、生活态度和社会需求,同旧时代的道教信徒已经发生了许多不同。例如今天中国的道教信徒从小受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义务教育,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相对过去来说,科学技术知识更为普及,群众所遇到的升学、就业、婚姻、人际关系中的困难和疑虑都带有鲜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具有的时代特征等等。虽然道教的基本信仰没有改变,也是不会改变的,但是人们在道教信仰追求的侧重点方面,因时代不同而不完全相同;在阐释道教的基本信仰时其主要关注点方面,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不可能不加选择的去一味相信从封建时代和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全部教义和道教思想。其中,特别是在几千年道教历史发展过程中掺杂到道教中的那些带有明显封建色彩的解释和内容,更不可能使人信服和接受。因而,我们应该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群众的思想实际和信仰追求,重新审视道教教义中的某些内容和教义解释,不断探索和研究建立并完善符合时代发展,同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当代道教思想体系。

二、关于道教活动和宫观管理模式

宗教制度、宗教活动和宗教内部的管理模式对于各种宗教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它们本身不属于宗教基本信仰的范畴,是为基本信仰服务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形式,同宗教的基本信仰关系密切,被视为是宗教信仰者体现和表达信仰追求的必然途径和必须履行的方式。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形式,是受所处时代和社会制度的影响,为了宗教传播的方便,建立和形成的。

前一类内容和形式,在宗教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无论时代的前进或者社会的变化,都不会产生根本性变革,它们已经成为一种定式而被流传了下来。即使有所变化,也只是表现为自身的丰富和演变。例如道教自金元以后形成了正一道和全真道两大道派。正一道直接由天师道发展而来,包括了南北天师道、上清、灵宝等各道教派别。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以《正一经》为主要经典,以符箓斋醮等为主要宗教活动,允许道士居家成家,其传承主要通过“授箓”仪典来实现。全真道则主张“三教圆融”、“独全其真”,注重修炼的实践,有较严格的戒律,要求道士在宫观过集体生活,出家修行,其传承主要通过受戒仪式来实现。道教中正一道和全真道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这些宗教制度、宗教活动方式以及确立的教团内部管理模式,是同道教的基本信仰相联系的,属于对道教信仰追求的表达方式,应包括在宗教信仰自由的范畴之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尊重。不应因为时代的不同和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而要求改变。

后一类内容和形式则不然,它们同时代特征和社会制度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往往要受到时代和社会的极大制约,因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制度的更替而出现较大的差异。这一部分内容和形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就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加以调整,使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例如许多道教宫观在中国封建社会为了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形成了一套带有明显封建压迫剥削性质的管理制度。在社会上,许多宫观长期依靠地主庄园式经济,出租土地,放高利贷;内部则实行封建家长制的管理模式。关于这个问题,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就曾告诫白云山道观的道士们,应自食其力,迎接新中国的到来。新中国成立不久的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为了使中国各宗教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适应新社会的环境需要,政府和全国人民支持宗教界在天主教和基督教进行了反帝爱国运动,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在道教、佛教和伊斯兰教进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废除了存在于三个宗教内的封建压迫剥削制度,使各宗教真正成为新中国群众自办的宗教事业。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努力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任务更加具体地摆到了人们的面前。现行《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1994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即144号令)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即145号令),对宗教活动和宫观管理进一步进行了行政性规范。在此期间,中国道教协会根据道教信仰的需要,依据道教传统做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也先后制定了《关于道教宫观管理办法》和《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试行办法》等内部规章,要求全国各地道教宫观的管理制度和活动都必须按照道教信仰的传统,同时在国家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宫观内部管理要同中国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相一致,实行有全体住观道士民主选举产生的宫观民主管理委员会进行民主管理。并拒绝一切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扶乩、跳神、算命、看相、赶鬼以及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

由此可见,对于宗教制度、宗教活动和宗教管理模式方面的问题,与时俱进,做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要考虑到符合宗教的传统,同时又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三、关于道教徒的社会责任

首先,中国道教徒的基本政治态度,决定了今天道教必然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因为一切宗教都是群众性的社会现象,表现为群众的一种实践活动。信教群众是宗教的主体,他们的信仰追求和对社会的基本态度,对宗教发展的方向及其对社会的价值趋向历来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广大道教徒的道教信仰同历史上其他时代的道教信仰是完全一致的,继承了道教的古老传统。但是他们的生活环境,他们的社会地位以及对社会的政治态度,同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尽管他们中的一些人在生活的道路上依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着不少的疑虑和困惑,甚至经历了许多曲折和不幸。然而从总体上看,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特别是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道教信徒,新中国成立后在政治上获得了解放,经过土地改革和发展经济,在经济上翻了身,社会主义给他们带来了崭新的生活。因此他们把社会主义看成是能够实现幸福生活的希望。从心底里热爱新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同全国人民一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广大道教信徒的这种政治态度和社会价值趋向,是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决定了道教只有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才能在中国继续生存下去。

其次,与所处社会相适应并做出贡献,历来是道教对道教徒信仰要求的一个重要方面。道教信仰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求道教徒模范的履行社会责任,把履行社会责任看成是道教修炼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且把道教徒在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努力程度,看成是检验一个道教徒能否达到“得道成仙”的重要标准之一。中国历史上许多曾经为国家、民族、社会和人民群众做过好事的先祖、良相、武将、名士或善人,后来都被道教奉为“神明”,世代为道教所尊崇,成为道教徒效仿的楷模。今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世界和平而不懈奋斗。这一伟大目标的实现,功在千秋,利于百姓,在道教看来是最大的“善事”,同道教信仰完全是吻合的。当代道教信徒实践道教的信仰要求和履行他们的社会责任是完全一致的,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在全体道教徒中提倡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为人美德,提倡尽职敬业精神,出色完成各自担负的社会职责,把道教一贯主张的寡欲、无为、不争,以及和谐精神,贯彻到每个道教徒的自身行为中,自觉地维护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继续发扬道教济世利人的优良传统,在举办社会慈善事业、义务施药救助病残、修桥补路、保护宫观所在山林的生态平衡、资助贫困儿童入学等为民解难、造福社会的事业中,不断做出新成绩。履行上述社会责任,对于道教徒来说,不仅是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具体表现,体现了道教发展到今天“与时俱进”的精神,而且也是当代道教徒实践道教修炼,“积功累德”,达到“得道成仙”的重要途径。

四、结 语

今天,道教与时俱进,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是要人们放弃对神仙信仰的追求,也不是要改变那些表达和实现这种信仰的途径和方式,而是在保持道教基本信仰不变,保留道教中与道教基本信仰有着密切联系的传统仪规戒律和活动的情况下,体现出当代道教徒爱国、守法和为社会主义社会多做贡献的时代精神。

体现当代道教徒的爱国精神,主要指把爱国与道教信仰一致起来,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成为每一位道教徒的自觉行动,贯穿到信仰生活和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守法,主要是使今天的道教活动、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都纳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范围,拒绝一切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为社会主义社会多做贡献,则是当今绝大多数道教徒的心愿,也是各地道协组织和宫观共同的办教宗旨,既体现在各地道协和宫观组织,以及每一位道教徒根据自身条件和职责,与全国人民同心同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方面,也体现在如何发扬道教的优良传统,帮助树立社会良好风气,促进社会和睦稳定,推动社会前进,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方面。

与时俱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时代发展对中国各种宗教的要求,也是中国各种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先决条件。中国道教历来有“与时俱进”的传统,在中国历史上道教曾与不同的时代和社会制度相适应,今天人们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国道教也必将会适应社会主义社会。

原文发布于《中国道教》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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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和“相适应”

道教之音整理 王宜峨

2012-12-21 11: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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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和“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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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思想源远流长,经久不衰,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道教思想深深的扎根于中华民族文化古老而不断更新的土壤之中,既保留了中华文化的精髓,又能随时代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道教发展到今天已有两千余年,始终同中华民族的发展历史息息相关。现在,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道教必须与时俱进,也就是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已经是人们普遍的共识和一个不争的事实。当前人们关心的问题是:道教要“与时俱进”,进什么,怎么进? 说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什么需要去“适应”,怎样才算“适应”? 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一点体会。

一、关于道教的基本信仰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共中央在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和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文件中,一再强调指出: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但并不是要求宗教徒放弃宗教信仰。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已经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的条文之中,并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每一种宗教都有其基本信仰。道教的基本信仰包括对“道”的信仰,对神仙的信仰,相信有神仙世界的存在,相信人可以通过修炼最终达到“与道合一”、“得道成仙”等。离开了道教的这些基本信仰,道教就不再是道教,也就谈不上道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今天,我们说道教要“与时俱进”,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绝不是要改变这些基本信仰。有的学者提出应尊重和保留道教的“神圣性”,这是很有道理的。他们所谓的道教的“神圣性”,最根本的核心内容就是指道教的基本信仰。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人们生活状况存在着很大差异,社会经济发展尚不平衡,是一个思想多元化的社会。不同的价值趋向和不同的思想追求,决定了人们有不同的宗教信仰选择。有的人信仰宗教,有的人不信仰任何宗教;有的人信仰道教,也有的人信仰其他宗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道教是现存五大宗教之一。人们几千年来流传下来对道教信仰的追求,是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在华夏子孙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影响,不仅许多信仰内容早已融入了普通群众的日常习俗之中,成为形成中华民族民族心理特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构成了世界华人华侨与神州大地联络思想感情的一种天然的纽带。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道教的教义中积淀了许多中华民族共有的优秀文化道德传统,创造了无数至今仍为人们引以为自豪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激发人们奋发向上,凝聚中华民族团结一致的精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可以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时代在前进,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领域不断在拓宽,体现道教基本信仰的外在形式也在发生着变化。中国已经从一个被世界列强欺辱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上了日益富强的社会主义大道。信仰道教的群众和受道教思想影响很深的社会群体,他们的生活方式、生活态度和社会需求,同旧时代的道教信徒已经发生了许多不同。例如今天中国的道教信徒从小受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义务教育,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相对过去来说,科学技术知识更为普及,群众所遇到的升学、就业、婚姻、人际关系中的困难和疑虑都带有鲜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具有的时代特征等等。虽然道教的基本信仰没有改变,也是不会改变的,但是人们在道教信仰追求的侧重点方面,因时代不同而不完全相同;在阐释道教的基本信仰时其主要关注点方面,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不可能不加选择的去一味相信从封建时代和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全部教义和道教思想。其中,特别是在几千年道教历史发展过程中掺杂到道教中的那些带有明显封建色彩的解释和内容,更不可能使人信服和接受。因而,我们应该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群众的思想实际和信仰追求,重新审视道教教义中的某些内容和教义解释,不断探索和研究建立并完善符合时代发展,同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当代道教思想体系。

二、关于道教活动和宫观管理模式

宗教制度、宗教活动和宗教内部的管理模式对于各种宗教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它们本身不属于宗教基本信仰的范畴,是为基本信仰服务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形式,同宗教的基本信仰关系密切,被视为是宗教信仰者体现和表达信仰追求的必然途径和必须履行的方式。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形式,是受所处时代和社会制度的影响,为了宗教传播的方便,建立和形成的。

前一类内容和形式,在宗教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无论时代的前进或者社会的变化,都不会产生根本性变革,它们已经成为一种定式而被流传了下来。即使有所变化,也只是表现为自身的丰富和演变。例如道教自金元以后形成了正一道和全真道两大道派。正一道直接由天师道发展而来,包括了南北天师道、上清、灵宝等各道教派别。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以《正一经》为主要经典,以符箓斋醮等为主要宗教活动,允许道士居家成家,其传承主要通过“授箓”仪典来实现。全真道则主张“三教圆融”、“独全其真”,注重修炼的实践,有较严格的戒律,要求道士在宫观过集体生活,出家修行,其传承主要通过受戒仪式来实现。道教中正一道和全真道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这些宗教制度、宗教活动方式以及确立的教团内部管理模式,是同道教的基本信仰相联系的,属于对道教信仰追求的表达方式,应包括在宗教信仰自由的范畴之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尊重。不应因为时代的不同和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而要求改变。

后一类内容和形式则不然,它们同时代特征和社会制度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往往要受到时代和社会的极大制约,因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制度的更替而出现较大的差异。这一部分内容和形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就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加以调整,使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例如许多道教宫观在中国封建社会为了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形成了一套带有明显封建压迫剥削性质的管理制度。在社会上,许多宫观长期依靠地主庄园式经济,出租土地,放高利贷;内部则实行封建家长制的管理模式。关于这个问题,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就曾告诫白云山道观的道士们,应自食其力,迎接新中国的到来。新中国成立不久的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为了使中国各宗教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适应新社会的环境需要,政府和全国人民支持宗教界在天主教和基督教进行了反帝爱国运动,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在道教、佛教和伊斯兰教进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废除了存在于三个宗教内的封建压迫剥削制度,使各宗教真正成为新中国群众自办的宗教事业。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努力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任务更加具体地摆到了人们的面前。现行《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1994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即144号令)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即145号令),对宗教活动和宫观管理进一步进行了行政性规范。在此期间,中国道教协会根据道教信仰的需要,依据道教传统做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也先后制定了《关于道教宫观管理办法》和《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试行办法》等内部规章,要求全国各地道教宫观的管理制度和活动都必须按照道教信仰的传统,同时在国家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宫观内部管理要同中国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相一致,实行有全体住观道士民主选举产生的宫观民主管理委员会进行民主管理。并拒绝一切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扶乩、跳神、算命、看相、赶鬼以及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

由此可见,对于宗教制度、宗教活动和宗教管理模式方面的问题,与时俱进,做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要考虑到符合宗教的传统,同时又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三、关于道教徒的社会责任

首先,中国道教徒的基本政治态度,决定了今天道教必然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因为一切宗教都是群众性的社会现象,表现为群众的一种实践活动。信教群众是宗教的主体,他们的信仰追求和对社会的基本态度,对宗教发展的方向及其对社会的价值趋向历来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广大道教徒的道教信仰同历史上其他时代的道教信仰是完全一致的,继承了道教的古老传统。但是他们的生活环境,他们的社会地位以及对社会的政治态度,同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尽管他们中的一些人在生活的道路上依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着不少的疑虑和困惑,甚至经历了许多曲折和不幸。然而从总体上看,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特别是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道教信徒,新中国成立后在政治上获得了解放,经过土地改革和发展经济,在经济上翻了身,社会主义给他们带来了崭新的生活。因此他们把社会主义看成是能够实现幸福生活的希望。从心底里热爱新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同全国人民一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广大道教信徒的这种政治态度和社会价值趋向,是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决定了道教只有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才能在中国继续生存下去。

其次,与所处社会相适应并做出贡献,历来是道教对道教徒信仰要求的一个重要方面。道教信仰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求道教徒模范的履行社会责任,把履行社会责任看成是道教修炼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且把道教徒在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努力程度,看成是检验一个道教徒能否达到“得道成仙”的重要标准之一。中国历史上许多曾经为国家、民族、社会和人民群众做过好事的先祖、良相、武将、名士或善人,后来都被道教奉为“神明”,世代为道教所尊崇,成为道教徒效仿的楷模。今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世界和平而不懈奋斗。这一伟大目标的实现,功在千秋,利于百姓,在道教看来是最大的“善事”,同道教信仰完全是吻合的。当代道教信徒实践道教的信仰要求和履行他们的社会责任是完全一致的,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在全体道教徒中提倡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为人美德,提倡尽职敬业精神,出色完成各自担负的社会职责,把道教一贯主张的寡欲、无为、不争,以及和谐精神,贯彻到每个道教徒的自身行为中,自觉地维护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继续发扬道教济世利人的优良传统,在举办社会慈善事业、义务施药救助病残、修桥补路、保护宫观所在山林的生态平衡、资助贫困儿童入学等为民解难、造福社会的事业中,不断做出新成绩。履行上述社会责任,对于道教徒来说,不仅是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具体表现,体现了道教发展到今天“与时俱进”的精神,而且也是当代道教徒实践道教修炼,“积功累德”,达到“得道成仙”的重要途径。

四、结 语

今天,道教与时俱进,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是要人们放弃对神仙信仰的追求,也不是要改变那些表达和实现这种信仰的途径和方式,而是在保持道教基本信仰不变,保留道教中与道教基本信仰有着密切联系的传统仪规戒律和活动的情况下,体现出当代道教徒爱国、守法和为社会主义社会多做贡献的时代精神。

体现当代道教徒的爱国精神,主要指把爱国与道教信仰一致起来,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成为每一位道教徒的自觉行动,贯穿到信仰生活和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守法,主要是使今天的道教活动、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都纳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范围,拒绝一切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为社会主义社会多做贡献,则是当今绝大多数道教徒的心愿,也是各地道协组织和宫观共同的办教宗旨,既体现在各地道协和宫观组织,以及每一位道教徒根据自身条件和职责,与全国人民同心同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方面,也体现在如何发扬道教的优良传统,帮助树立社会良好风气,促进社会和睦稳定,推动社会前进,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方面。

与时俱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时代发展对中国各种宗教的要求,也是中国各种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先决条件。中国道教历来有“与时俱进”的传统,在中国历史上道教曾与不同的时代和社会制度相适应,今天人们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国道教也必将会适应社会主义社会。

原文发布于《中国道教》2004年第3期

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