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道教戒律与传统社会道德关系(2)

道教之音整理 刘绍云

2013-01-08 10:22:46

宗教的目的在于通过内心的引导向着至善的境界接近,道教正是通过戒律发挥出精神约束的力量,在社会伦理道德的推行上弥补了舆论约束力的不足,也弥补了法律刑罚约束的局限和边域上的局限。道教戒律的实用群体有道教徒也有居士,无论符箓派还是丹鼎派都重视持戒,受戒成为从教的第一程序,唐张万福于《传授三洞经戒法箓略说》中称“道学当以戒律为先,……初入法门,皆须持戒”(15),清初王常月撰《初真戒律》也称凡初入太上正宗法门,不问道俗,必先遵依三洞戒文,并渐次授三坛大戒。而有些信条则为社会广泛传播,成为普遍认可的伦理规范,为道俗所共同遵循。

另外,道教戒律对传统道德还存在着歧异性弥补功能。例如,传统道德维护男尊女卑,维护夫为妻纲的家庭伦理,而道教戒律虽从控欲修真角度也强调男女有别(16),但道教里妇女同样可以修仙成真,女仙很多(17),没有夫为妻纲观念。再如,道教戒律不强调家族关系,血缘观念不强,这与传统道德与法律中强烈鲜明的等级观念既是一种差异,同时也形成一种弥补。虽然有些朝代法律中将观内关系比照三纲处理(18),但道教内部还是以修炼程度为主要依据来确定教内地位及相互关系,这种教阶制度突破了传统宗法血缘关系的局限。

四、余 论

道教戒律在伦理价值观上与传统道德保持一致,使得传统道德伦理观更加深入人心;而在内容方面诸多类似的规定使得戒律事实上成为世俗道德的一种延伸,这既是道教经世理想的实现,也是世俗政权欲以神道设教的成功。封建统治者曾大力倡导劝善书,宋理宗为道书《太上感应篇》亲书“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八字于卷首,并由名儒真德秀代作序和跋,宰相郑清之作赞文。明代宫延书目里曾有《仁孝皇后劝善书》、《太上感应灵篇》、《为善阴骘》等,杨起元、李贽、高攀龙等均为《太上感应篇》作序或注疏。

总之,当道教戒律日益普遍化后,它在教内是从教修真之必需,在社会上则泛化为一种亚伦理观和次行为规范,形成与传统法律的相互配合,强化了民众对于传统伦理道德的认同,增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初真戒说》云:“明有王法,幽有道法,道律治己,王律治人,二者表里以扶世教……仙佛之戒与王纲之律,治己治人,其理一也”(19)。

注:

①《道藏》第18册,第232页;第3册,第403页。

②《道藏》第6册,第887页。

③《无上秘要》卷46引《正一法文》。

④《抱朴子内篇·对俗》。

《云笈七签》卷38《妙林经二十七戒》,卷39《老君百八十戒》,卷37《洞玄灵宝六斋十直》。

⑥《藏外道书》第4册,第120页;第12册,第801页。

⑦《云笈七签》卷39。

⑧《云笈七签》卷40。

⑨(11)(12)(13)《云笈七签》卷38。

⑩《道藏》第18册,第232页。

(14)《太上感应篇》,《藏外道书》第12册,第123页。

(15)《道藏》第32册,第185页。

(16)如《老君百八十戒》规定:不得与女人同行;不得与男女冥室中共语;凡男女不得共坐食饮,交手授受。

(17)参见王宜峨:《论道教的妇女观》,《中国道教》1995年第1期。

(18)如《唐律疏议·名例律》总第57条。

(19)《藏外道书》第12册,第15页。

原文发布于《中国道教》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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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教之音整理 刘绍云

    2013-01-08 10: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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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的目的在于通过内心的引导向着至善的境界接近,道教正是通过戒律发挥出精神约束的力量,在社会伦理道德的推行上弥补了舆论约束力的不足,也弥补了法律刑罚约束的局限和边域上的局限。道教戒律的实用群体有道教徒也有居士,无论符箓派还是丹鼎派都重视持戒,受戒成为从教的第一程序,唐张万福于《传授三洞经戒法箓略说》中称“道学当以戒律为先,……初入法门,皆须持戒”(15),清初王常月撰《初真戒律》也称凡初入太上正宗法门,不问道俗,必先遵依三洞戒文,并渐次授三坛大戒。而有些信条则为社会广泛传播,成为普遍认可的伦理规范,为道俗所共同遵循。

    另外,道教戒律对传统道德还存在着歧异性弥补功能。例如,传统道德维护男尊女卑,维护夫为妻纲的家庭伦理,而道教戒律虽从控欲修真角度也强调男女有别(16),但道教里妇女同样可以修仙成真,女仙很多(17),没有夫为妻纲观念。再如,道教戒律不强调家族关系,血缘观念不强,这与传统道德与法律中强烈鲜明的等级观念既是一种差异,同时也形成一种弥补。虽然有些朝代法律中将观内关系比照三纲处理(18),但道教内部还是以修炼程度为主要依据来确定教内地位及相互关系,这种教阶制度突破了传统宗法血缘关系的局限。

    四、余 论

    道教戒律在伦理价值观上与传统道德保持一致,使得传统道德伦理观更加深入人心;而在内容方面诸多类似的规定使得戒律事实上成为世俗道德的一种延伸,这既是道教经世理想的实现,也是世俗政权欲以神道设教的成功。封建统治者曾大力倡导劝善书,宋理宗为道书《太上感应篇》亲书“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八字于卷首,并由名儒真德秀代作序和跋,宰相郑清之作赞文。明代宫延书目里曾有《仁孝皇后劝善书》、《太上感应灵篇》、《为善阴骘》等,杨起元、李贽、高攀龙等均为《太上感应篇》作序或注疏。

    总之,当道教戒律日益普遍化后,它在教内是从教修真之必需,在社会上则泛化为一种亚伦理观和次行为规范,形成与传统法律的相互配合,强化了民众对于传统伦理道德的认同,增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初真戒说》云:“明有王法,幽有道法,道律治己,王律治人,二者表里以扶世教……仙佛之戒与王纲之律,治己治人,其理一也”(19)。

    注:

    ①《道藏》第18册,第232页;第3册,第403页。

    ②《道藏》第6册,第887页。

    ③《无上秘要》卷46引《正一法文》。

    ④《抱朴子内篇·对俗》。

    《云笈七签》卷38《妙林经二十七戒》,卷39《老君百八十戒》,卷37《洞玄灵宝六斋十直》。

    ⑥《藏外道书》第4册,第120页;第12册,第801页。

    ⑦《云笈七签》卷39。

    ⑧《云笈七签》卷40。

    ⑨(11)(12)(13)《云笈七签》卷38。

    ⑩《道藏》第18册,第232页。

    (14)《太上感应篇》,《藏外道书》第12册,第123页。

    (15)《道藏》第32册,第185页。

    (16)如《老君百八十戒》规定:不得与女人同行;不得与男女冥室中共语;凡男女不得共坐食饮,交手授受。

    (17)参见王宜峨:《论道教的妇女观》,《中国道教》1995年第1期。

    (18)如《唐律疏议·名例律》总第57条。

    (19)《藏外道书》第12册,第15页。

    原文发布于《中国道教》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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