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戒律全集三十七《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诏书天律》二(2)

道教之音整理 辛罗滨道长

2011-11-08 21:59:55

诸地司官妄减亡人功德者,针决充替,流五千里。

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抽取罪人或亡人,而罪人不在所治者,仰实时转牒于所在,抽取送前来。违者,充替,重作行遣。故意推延者,斩。

诸地司官,文牒颁下而承受奉行之后,不实时回申所在之处者,徒七年。故意者,处斩。

诸地司官,被行司天曹流送罪人,或闭留,或断遣,或令交割职事,而不依牒内开者,处斩。不回申者,分形。

诸地司官被差前往了干阴府公事而不职者,宜追针决,流三千里。

诸地司官不依公断罪而曲法者,处斩。

诸地司官妄受民间斋醮者,针决流配远乃正神部下差使。

诸地司官不遵奉条律,欺辱已下卑官者,针决充替。

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时检察簿历,而不实时奉行,针决,流配远乃行司入吏兵行伍差使。

诸地司官妄以亡人无罪为有罪,无雠为有雠,无执对为有执对,无寃枉为有冤枉,无宿业为有宿业,及有善以为无,如此之类者,并各分形。故意拘留希求财利,加一等。

诸地司官妄将亡人功德疏减遍类及不系善簿者,处斩。

诸地司官增减生民寿数及长短大小者,徒九年。故意犯者,处死。

诸地司官承受醮所炼度真文,而不赎亡人罪者,充替十地真文者,处斩。

诸地司官承受消灾真文,而不为生民消四季之灾者,徒三年。

诸地司官生民注籍系水司,而不系所治者主管,而妄有追取者,处斩。

诸地司官应生民虽系所治主管,而不得判命妄乱先取追呼者,处斩。

诸地司官较勘生民寿限,具历申上命取勑命,追取生民,或生民寿限未尽者,处斩。

诸地司官追取太上生民,须是较量是某人可追者,具历申上帝取判命,若得勑判,方可追取。不得劝判而追取者,处斩。若具历申上而不得勑判,先次追者,同。

诸地司官追取生民有罪#1只许拘留五十日夜,罪重者不过一百日夜,若不合放令托生者,申上取旨。违者,徒九年。

诸地司官被已下官及案吏狱卒过

而不举按加罪者,针决充替。或知而不觉察者,处斩。

诸地司官案吏狱卒等犯罪,并检准地司官律,加一等定罪。

诸地司官犯罪,律所不载其罪者,原情定罪。只得失入,不得从轻。

 

天曹案吏

诸天曹案吏遇法官差使,故违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妄有漏泄天机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妄具检申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遇法官朝礼而不迎送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承受勑命,颁行下界,仰实时宣布。违者针决,降入东岳差使。

诸天曹案吏承受法官文牒,不实时奉行者,徒三年。

诸天曹案吏遇下方申奏心词,不实时具检上进者。徒九年。·

诸天曹案吏应生民系托生而不与注籍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遇法官道士进下章表而不通进上御者,徒九年。故意延迁时候,使令不达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受民间财物一文已上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虽受法官差使,而违牒内所坐事件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非八节日不得给假。违者,徒九年。

诸天曹案吏,生民受太上正法秘条,而不为便消黑簿,注名赤书者,徒九年。

诸天曹案吏妄与生民消除黑簿,及增减寿数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见法官有功过者,即便抄上。违者,徒九年。

诸天曹案吏法官职到七品者,不得书。过,以法官之罪罪之。

诸天曹案吏被法官抽取文字及籍公案之类者,仰依法官所抽之文牒内开坐。如或依指挥而违时候者,流七千里。

诸天曹案吏犯罪,如律所不载,仰原情定罪。

 

堰堤神

诸堰堤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损坏堰堤者,处斩。财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诸堰堤神被水神侵损堰堤者,具状诣东岳或行司申论。违者,针决,充替。水神故意放水者,仰擒所在水神前来者,听。若与水神通同者,分形。

诸堰堤神不引水上渠灌浸,民田以致缺者,处斩。

诸堰堤神,彼生民修堤而有不虞事生者,针决充替。

诸堰堤神犯罪,律所不载者,原情定罪。

 

苗稼神

诸苗稼神,上天阴阳顺序而五谷不丰者,充替。以致生民粒食不给,针决。饥饿者,处斩。

诸苗稼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损害苗稼者,处斩。

  • 共3页:
  • 上一页
  • 1
  • 2
  • 3
  • 下一页
  • 关注道教之音官方微信
    |

    道教戒律全集三十七《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诏书天律》二(2)

    道教之音整理 辛罗滨道长

    2011-11-08 21:59:55

    |
    道教戒律全集三十七《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诏书天律》二(2)
    |

    诸地司官妄减亡人功德者,针决充替,流五千里。

    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抽取罪人或亡人,而罪人不在所治者,仰实时转牒于所在,抽取送前来。违者,充替,重作行遣。故意推延者,斩。

    诸地司官,文牒颁下而承受奉行之后,不实时回申所在之处者,徒七年。故意者,处斩。

    诸地司官,被行司天曹流送罪人,或闭留,或断遣,或令交割职事,而不依牒内开者,处斩。不回申者,分形。

    诸地司官被差前往了干阴府公事而不职者,宜追针决,流三千里。

    诸地司官不依公断罪而曲法者,处斩。

    诸地司官妄受民间斋醮者,针决流配远乃正神部下差使。

    诸地司官不遵奉条律,欺辱已下卑官者,针决充替。

    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时检察簿历,而不实时奉行,针决,流配远乃行司入吏兵行伍差使。

    诸地司官妄以亡人无罪为有罪,无雠为有雠,无执对为有执对,无寃枉为有冤枉,无宿业为有宿业,及有善以为无,如此之类者,并各分形。故意拘留希求财利,加一等。

    诸地司官妄将亡人功德疏减遍类及不系善簿者,处斩。

    诸地司官增减生民寿数及长短大小者,徒九年。故意犯者,处死。

    诸地司官承受醮所炼度真文,而不赎亡人罪者,充替十地真文者,处斩。

    诸地司官承受消灾真文,而不为生民消四季之灾者,徒三年。

    诸地司官生民注籍系水司,而不系所治者主管,而妄有追取者,处斩。

    诸地司官应生民虽系所治主管,而不得判命妄乱先取追呼者,处斩。

    诸地司官较勘生民寿限,具历申上命取勑命,追取生民,或生民寿限未尽者,处斩。

    诸地司官追取太上生民,须是较量是某人可追者,具历申上帝取判命,若得勑判,方可追取。不得劝判而追取者,处斩。若具历申上而不得勑判,先次追者,同。

    诸地司官追取生民有罪#1只许拘留五十日夜,罪重者不过一百日夜,若不合放令托生者,申上取旨。违者,徒九年。

    诸地司官被已下官及案吏狱卒过

    而不举按加罪者,针决充替。或知而不觉察者,处斩。

    诸地司官案吏狱卒等犯罪,并检准地司官律,加一等定罪。

    诸地司官犯罪,律所不载其罪者,原情定罪。只得失入,不得从轻。

     

    天曹案吏

    诸天曹案吏遇法官差使,故违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妄有漏泄天机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妄具检申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遇法官朝礼而不迎送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承受勑命,颁行下界,仰实时宣布。违者针决,降入东岳差使。

    诸天曹案吏承受法官文牒,不实时奉行者,徒三年。

    诸天曹案吏遇下方申奏心词,不实时具检上进者。徒九年。·

    诸天曹案吏应生民系托生而不与注籍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遇法官道士进下章表而不通进上御者,徒九年。故意延迁时候,使令不达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受民间财物一文已上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虽受法官差使,而违牒内所坐事件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非八节日不得给假。违者,徒九年。

    诸天曹案吏,生民受太上正法秘条,而不为便消黑簿,注名赤书者,徒九年。

    诸天曹案吏妄与生民消除黑簿,及增减寿数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见法官有功过者,即便抄上。违者,徒九年。

    诸天曹案吏法官职到七品者,不得书。过,以法官之罪罪之。

    诸天曹案吏被法官抽取文字及籍公案之类者,仰依法官所抽之文牒内开坐。如或依指挥而违时候者,流七千里。

    诸天曹案吏犯罪,如律所不载,仰原情定罪。

     

    堰堤神

    诸堰堤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损坏堰堤者,处斩。财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诸堰堤神被水神侵损堰堤者,具状诣东岳或行司申论。违者,针决,充替。水神故意放水者,仰擒所在水神前来者,听。若与水神通同者,分形。

    诸堰堤神不引水上渠灌浸,民田以致缺者,处斩。

    诸堰堤神,彼生民修堤而有不虞事生者,针决充替。

    诸堰堤神犯罪,律所不载者,原情定罪。

     

    苗稼神

    诸苗稼神,上天阴阳顺序而五谷不丰者,充替。以致生民粒食不给,针决。饥饿者,处斩。

    诸苗稼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损害苗稼者,处斩。

  • 共3页:
  • 上一页
  • 1
  • 2
  • 3
  • 下一页
  • 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