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戒律全集四十一《上清隐书骨髓灵文鬼律玉格仪式》(2)

道教之音整理 辛罗滨道长

2011-11-12 15:52:00

诸林木散大,为人钦仰立祠,祈祷无福报者,并除之。因立祠而不为害,善能兴福于人,听以有无功绩奏闻,违者,杖一百。

太戊门一十条

诸地炁所产育养之物,遇灾年,须出生地毛,如鬼神无故出入,别兴风雨,因而损伤稼穑,害及人命者,并流二千里。仙官拘执六地犯者,具奏天府。

诸神鬼盗人财物。满千钱者,流二千里。不满千钱,徒二年。若常住供献之物,不以多寡,灭形。

诸地分主首,故纵邪祟,于部下为害者,关日游神吏腾报,违者,杖一百。

诸掌文字管摄邪魔,差当日功曹将吏承受,有稽迟投,至不明磨擦损污者,杖一百。私拆封角视者,徒二年。奏书有漏泄遗坠者,流三千里。

诸鬼神,妄摄人魂者,流三千里。因而致毙者,死。

诸神鬼,呼召不至,辄违慢不恭者,徒三年。诸神鬼,非摄受于人世,不得与生灵混处,违者,杖一百。天府谪仙者非。如妄假名目,侥求祭祀者,徒二年。切害者,送东岳处置。拒捕者,死。

诸鬼神,无故在人家潜伏,妄兴妖祟为害,经宿不去者,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神命不去者,死。

诸人间染疾,旬月淹延不退,梦与鬼魅交通者,委所居地祇具事状,申东岳诛灭。违者,杖一百。

诸驱邪院官,行天符,委山川地主收捕鬼祟,不即力干,违慢者,徒一年。

正一门四条

诸称水者,不以大小浅深,善能滋养稼穑而不随时者,许九江水帝,察其功过保奏,违者,杖一百。

诸龙神,在江河湖潭湫水有所王者,谓之主,正则祠之。若因大风雨,无故非理出游,害人稼穑者,徒一年。妄邀祭祀者,徒二年。掌水司引水,因漂溺田屋苗稼,被害及五十家已上者,流三千里。不及五十家,徒三年。灾年时,行地分变异者,勿论,仍具表以闻。

诸龙神鬼,主江河污流去处,若故曲邀舟车祭祀者,徒二年。妄兴风雨,飜陷田屋,至伤人命,一人流三千里,十人处死,十人已上灭形。干涉湖潭,主首并同罪。本地分不紏者,罪亦如之。

诸隐伏鬼神,合起雨泽,不急救旱苦,水主一同情隐,不为放露者,并徒三年。

亡祟门六条

诸亡者,有怨于生人,曾经地府陈理,未结绝,而擅于人家作妖异,克害他人,侥求功果为报。虽非损人命,而动烦立狱,仇对平人者。关地府灭形。

诸无道邪祟,隐显形影,放火撒血,引弄家属之类,惊犯生人者流三千里。至害性命者,死。

诸鬼祟放火,在人居室或笼柜中,烧爇财物舍宅,及十户者,死。不及十户,徒三年,送酆都重役。地分知情,故纵不紏者,流三千里。

诸伏尸鬼怪,古物精妖,一切无名之鬼,妄托不系籍身死,辄停世间不去者,徒一年。妄假威势,曲求祭祀,陷害生人,流二千里。地分主者,知而不紏,同罪。

诸鬼祟,伤害生人,因追捉藏伏者,徒三年。拒捕,辄与吏兵斗敌者,死。

诸孤露无主邪鬼,假于新死故亡之便,缠绕生人,有所求者,流二千里。伤人命者,灭形。委是家亲眷属,逐时有阙祭祀,因而作祟者,以肴馔祭飨,善功为报,化谕遣退。若受祭飨福力后,依前为害生人者,送东岳,于下鬼籍中拘系。

国祀门五条

诸国家,不载祀典神庙,妄兴妖孽,诳惑人民,辄为祸福者,流三千里。曾伤人命者,灭形。

诸鬼神,虽不载祠典,而能福及于民者,当考功绩,以闻推恩。若自矜其功,捷便妄以妖异。于人兴疾疫,须求祈祷,而不退者,徒三年。至伤人命者,流三千里。及十人者,死十人已上,灭形。

诸里社本界神祠,水陆二路,见系阳界灵威,该在祀典,不得受人间曲祀,及不得受人厌咒生命,违者,紏察,申三官当议,重行黜责。

诸祀典福神,有害于人间者,具所犯,奏取敕裁。

诸朝列功臣名贤,因立庙祠后,有害于民者,立便遣之。违而不去,关东岳,并具所犯奏闻。

飞奏门二条

诸急切飞奏,限两时报应。上天急切,与地狱仙官行报者不同。若违时不报,或因腾奏有失者,并杖一百,仍许再奏,候报施行。如驱邪院误报,因而违者,勿论。

诸奏书,紧切,限一日。次紧,限三日。常程,限七日。报应并谓奏上天者。皆用引札,通落须经历地分护送出界,辄邀难拘滞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情理切害者,并具事因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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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林木散大,为人钦仰立祠,祈祷无福报者,并除之。因立祠而不为害,善能兴福于人,听以有无功绩奏闻,违者,杖一百。

    太戊门一十条

    诸地炁所产育养之物,遇灾年,须出生地毛,如鬼神无故出入,别兴风雨,因而损伤稼穑,害及人命者,并流二千里。仙官拘执六地犯者,具奏天府。

    诸神鬼盗人财物。满千钱者,流二千里。不满千钱,徒二年。若常住供献之物,不以多寡,灭形。

    诸地分主首,故纵邪祟,于部下为害者,关日游神吏腾报,违者,杖一百。

    诸掌文字管摄邪魔,差当日功曹将吏承受,有稽迟投,至不明磨擦损污者,杖一百。私拆封角视者,徒二年。奏书有漏泄遗坠者,流三千里。

    诸鬼神,妄摄人魂者,流三千里。因而致毙者,死。

    诸神鬼,呼召不至,辄违慢不恭者,徒三年。诸神鬼,非摄受于人世,不得与生灵混处,违者,杖一百。天府谪仙者非。如妄假名目,侥求祭祀者,徒二年。切害者,送东岳处置。拒捕者,死。

    诸鬼神,无故在人家潜伏,妄兴妖祟为害,经宿不去者,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神命不去者,死。

    诸人间染疾,旬月淹延不退,梦与鬼魅交通者,委所居地祇具事状,申东岳诛灭。违者,杖一百。

    诸驱邪院官,行天符,委山川地主收捕鬼祟,不即力干,违慢者,徒一年。

    正一门四条

    诸称水者,不以大小浅深,善能滋养稼穑而不随时者,许九江水帝,察其功过保奏,违者,杖一百。

    诸龙神,在江河湖潭湫水有所王者,谓之主,正则祠之。若因大风雨,无故非理出游,害人稼穑者,徒一年。妄邀祭祀者,徒二年。掌水司引水,因漂溺田屋苗稼,被害及五十家已上者,流三千里。不及五十家,徒三年。灾年时,行地分变异者,勿论,仍具表以闻。

    诸龙神鬼,主江河污流去处,若故曲邀舟车祭祀者,徒二年。妄兴风雨,飜陷田屋,至伤人命,一人流三千里,十人处死,十人已上灭形。干涉湖潭,主首并同罪。本地分不紏者,罪亦如之。

    诸隐伏鬼神,合起雨泽,不急救旱苦,水主一同情隐,不为放露者,并徒三年。

    亡祟门六条

    诸亡者,有怨于生人,曾经地府陈理,未结绝,而擅于人家作妖异,克害他人,侥求功果为报。虽非损人命,而动烦立狱,仇对平人者。关地府灭形。

    诸无道邪祟,隐显形影,放火撒血,引弄家属之类,惊犯生人者流三千里。至害性命者,死。

    诸鬼祟放火,在人居室或笼柜中,烧爇财物舍宅,及十户者,死。不及十户,徒三年,送酆都重役。地分知情,故纵不紏者,流三千里。

    诸伏尸鬼怪,古物精妖,一切无名之鬼,妄托不系籍身死,辄停世间不去者,徒一年。妄假威势,曲求祭祀,陷害生人,流二千里。地分主者,知而不紏,同罪。

    诸鬼祟,伤害生人,因追捉藏伏者,徒三年。拒捕,辄与吏兵斗敌者,死。

    诸孤露无主邪鬼,假于新死故亡之便,缠绕生人,有所求者,流二千里。伤人命者,灭形。委是家亲眷属,逐时有阙祭祀,因而作祟者,以肴馔祭飨,善功为报,化谕遣退。若受祭飨福力后,依前为害生人者,送东岳,于下鬼籍中拘系。

    国祀门五条

    诸国家,不载祀典神庙,妄兴妖孽,诳惑人民,辄为祸福者,流三千里。曾伤人命者,灭形。

    诸鬼神,虽不载祠典,而能福及于民者,当考功绩,以闻推恩。若自矜其功,捷便妄以妖异。于人兴疾疫,须求祈祷,而不退者,徒三年。至伤人命者,流三千里。及十人者,死十人已上,灭形。

    诸里社本界神祠,水陆二路,见系阳界灵威,该在祀典,不得受人间曲祀,及不得受人厌咒生命,违者,紏察,申三官当议,重行黜责。

    诸祀典福神,有害于人间者,具所犯,奏取敕裁。

    诸朝列功臣名贤,因立庙祠后,有害于民者,立便遣之。违而不去,关东岳,并具所犯奏闻。

    飞奏门二条

    诸急切飞奏,限两时报应。上天急切,与地狱仙官行报者不同。若违时不报,或因腾奏有失者,并杖一百,仍许再奏,候报施行。如驱邪院误报,因而违者,勿论。

    诸奏书,紧切,限一日。次紧,限三日。常程,限七日。报应并谓奏上天者。皆用引札,通落须经历地分护送出界,辄邀难拘滞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情理切害者,并具事因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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