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宗教活动场所及院校22日起可申领机构代码证

国家宗教局 佚名

2014-08-22 16:42:03

道教之音北京讯    2014年8月22日,为推动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问题,日前,国家宗教事务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国宗发〔2014〕65号),根据该通知,凡取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只需持登记证、批准设立文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相关材料,即可到核准其登记或者批准其设立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为通知原文: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宗发〔2014〕65号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的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代码证的范围

(一)取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

二、申领代码证的方式

(一)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代码证时,应填写《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申领代码证,应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及复印件。2005年3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申领代码证,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2005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申领代码证,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负责人身份证及双面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双面复印件,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二)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代码证,应当到核准其登记或者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三)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者证明,到原申领代码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代码证的机构类型为“其它”。

(二)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本通知逐级转发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本通知逐级转发至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年8月12日

关注道教之音官方微信
|

全国宗教活动场所及院校22日起可申领机构代码证

国家宗教局 佚名

2014-08-22 16:42:03

|
全国宗教活动场所及院校22日起可申领机构代码证
|

道教之音北京讯    2014年8月22日,为推动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问题,日前,国家宗教事务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国宗发〔2014〕65号),根据该通知,凡取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只需持登记证、批准设立文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相关材料,即可到核准其登记或者批准其设立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为通知原文: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宗发〔2014〕65号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的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代码证的范围

(一)取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

二、申领代码证的方式

(一)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代码证时,应填写《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申领代码证,应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及复印件。2005年3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申领代码证,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2005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申领代码证,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负责人身份证及双面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双面复印件,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二)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代码证,应当到核准其登记或者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三)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者证明,到原申领代码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代码证的机构类型为“其它”。

(二)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本通知逐级转发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本通知逐级转发至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年8月12日

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