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寺的门票与官司

中工网 黄鑫

2014-09-25 10:36:02

笔者曾有幸结识一些佛、道教界的朋友,他们品性高洁虔诚,令我敬服不已。和他们交流时,我抱怨很多佛教和道教的寺观针对香客与游人收取门票,有的还收得很贵,太损出家人之形象。这些朋友表示他们亦很无奈,外界一般都将矛头指向寺观,但他们实在是有苦难言。直到近日曝出了河南嵩山少林寺向郑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登封市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嵩管委),索要被拖欠的五千万门票分成款,关于门票的公开的“潜规则”终于被正式摆上了台面。

据宗教界朋友介绍,寺观收取门票在过去是没有的,文革结束、破乱反正、国家落实宗教政策后才出现,最初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我国的宗教一律坚持“三自原则”,自治、自养、自传,但当时大多数寺观因长年受政治运动冲击,没有了以往的物质基础(大量教产被侵占后未返还)、生产资料(譬如土地、房屋等),难以重建与恢复,无力“自养”。为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教界、政府、信众三方于是都默认了这种做法。可见,宗教场所的门票是有中国特色与特定时代背景的“创造”,仅为权宜之计,经济状况改善后理应取消。可惜相关主体在尝到了甜头后就不愿意罢手了。这里需要分情况讨论:有一些门票是宗教场所自己收的,常见于一些单体的寺观;有的则是被政府纳入了某个风景区,再由政府出售门票,收入按协商的比例与宗教团体分成,政府一般会将大头拿走,整个过程中,寺观一方通常相对被动,话事权在政府手中。嵩山少林寺便属后者,其常住院(少林寺主体)、达摩洞、塔林和初祖庵景点被划入少林名胜风景区,门票价格每人次100元由嵩管委和少林寺按比例分成,少林寺获30元。近年来,随着经济增长、宗教和旅游业的发展,门票带来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大,围绕门票产生的讨论和争议也就越来越多、越来越尖锐了。

当前,根据自养原则,宗教团体的收入主要是以下三大部分:捐赠(包括香火收入);自养事业,譬如在宗教场所内卖一些宗教用品、做宗教服务(如佛事)获取的收入;门票分成(如果有门票的话)。一般而言,不能有政府的直接拨款或补贴,因为这违背政教分离与宗教平等。事实上很多地方政府都将宗教场所视为“财神爷”、“摇钱树”,就算有所扶助那也是“无利不起早”,地方政府能不为了牟利而干预、妨碍宗教自治就已不错了,前段时间轰动一时的龙门寺“闭门”风波便是例子。在三大收入来源中,捐赠是最主要的,与自养事业的收入基本上全部留归宗教团体,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这部分收入会有税收上的减免,故地方政府能染指的,主要就是门票了,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相关部门必然是十分积极主动的。当然,也不排除一部分单体的寺观自行收费,但总体来说,宗教界是不愿意收门票的,因为这会限制教团发展,将一部分信众拒之门外,对宗教的形象本身也是损害。香火稀薄者自然无所谓门票收入,而对于香火旺盛的寺观,从功利的角度考虑,相比捐赠与自养收入,门票分成的经济效益实在可有可无。更何况纵使显赫如少林寺,门票收入主要靠寺观,寺观却是自治、自养,大头归政府就算了,按约应归自己的还会被拖欠,倒不如不收,换个省心和口碑。故笔者以为,到了今天,若可以自己做主,绝大部分寺观是不愿收门票的,只是原本应属寺观自治的事项,却因为地方政府的插手,变得复杂了起来。

宗教场所收取门票,从来就没有法律、政策或其他依据。首先,《宗教事务条例》中对宗教团体和场所获取收入的方式,规定得非常明确,包括接受捐赠(第20条),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第21条),社会公益事业(第35条),并无售卖门票,或者能将出售门票解释进其中的表述。其次,中共中央1982年的第19号文件中关于宗教团体和场所取得收入之方式的表述,也只是“房产和房租收入”,接受“捐献和布施”,其中前者和门票一样,是为了帮助文革结束后的宗教团体尽快“回血”,实现自养,但它起码有权威的规范性文件依据,门票则是完完全全的基层“创新”。《宗教事务条例》是现行的效力位阶最高的宗教专门立法,中共中央1982年第19号文件在我国宗教事务上则是堪称“不成文宪法”的纲领性文件,其规定必须得到遵循。在这个问题上,宗教团体不得主张“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因为非营利性是宗教团体的必然属性,在营利方式上必须严守教义、法律和政策三者的要求,售卖门票无一满足;对于地方政府,则是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最后,党和政府在各种场合、各种规范性与非规范性文件中,都再三强调,宗教团体和场所获取收入不能强制与摊派,原本应当免费的寺观,不交门票就不得进入,这不是强制和摊派是什么?

对于被纳入旅游风景区的宗教场所呢?风景区本身确实可以设置门票,但位于景区当中的宗教场所不能被涵盖在收费景点中。也就是说,包括宗教场所的旅游区,其门票必须扣去关于宗教场所的那一部分。针对包含有宗教场所的旅游景区的门票,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公示并做出说明,而根据《旅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旅游景区内不同景点可分开或合并出售门票、消费者有权选择购买。那么,门票价格中不得含有宗教场所的部分,信众和游客也完全有权拒绝就寺观部分购票。至于有观点主张设置门票是为了控制游客数量,保护宗教场所,我想问,全国有哪个热门景区或景点靠收门票做到了这一点?

所以,尽管对于这次少林寺和嵩管委的官司,社会舆论多持看热闹的态度,或感叹“佛门堕落”,但若少林寺所言非虚,本人赞赏并坚决支持他们依法维权。只是这五千万如果要回来了,请少林寺方面同样依法进行详尽、透明的公示,将款项切实用于宗教事务与寺庙建设。对于希望靠寺庙宫观赚钱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建议再认真学习领会一下2012年10月8日由十部委联发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但最终,宗教场所的门票应当取消,即便是“自养”和“保护”,亦不能成为借口与依据。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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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寺的门票与官司

中工网 黄鑫

2014-09-25 10: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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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寺的门票与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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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有幸结识一些佛、道教界的朋友,他们品性高洁虔诚,令我敬服不已。和他们交流时,我抱怨很多佛教和道教的寺观针对香客与游人收取门票,有的还收得很贵,太损出家人之形象。这些朋友表示他们亦很无奈,外界一般都将矛头指向寺观,但他们实在是有苦难言。直到近日曝出了河南嵩山少林寺向郑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登封市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嵩管委),索要被拖欠的五千万门票分成款,关于门票的公开的“潜规则”终于被正式摆上了台面。

据宗教界朋友介绍,寺观收取门票在过去是没有的,文革结束、破乱反正、国家落实宗教政策后才出现,最初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我国的宗教一律坚持“三自原则”,自治、自养、自传,但当时大多数寺观因长年受政治运动冲击,没有了以往的物质基础(大量教产被侵占后未返还)、生产资料(譬如土地、房屋等),难以重建与恢复,无力“自养”。为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教界、政府、信众三方于是都默认了这种做法。可见,宗教场所的门票是有中国特色与特定时代背景的“创造”,仅为权宜之计,经济状况改善后理应取消。可惜相关主体在尝到了甜头后就不愿意罢手了。这里需要分情况讨论:有一些门票是宗教场所自己收的,常见于一些单体的寺观;有的则是被政府纳入了某个风景区,再由政府出售门票,收入按协商的比例与宗教团体分成,政府一般会将大头拿走,整个过程中,寺观一方通常相对被动,话事权在政府手中。嵩山少林寺便属后者,其常住院(少林寺主体)、达摩洞、塔林和初祖庵景点被划入少林名胜风景区,门票价格每人次100元由嵩管委和少林寺按比例分成,少林寺获30元。近年来,随着经济增长、宗教和旅游业的发展,门票带来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大,围绕门票产生的讨论和争议也就越来越多、越来越尖锐了。

当前,根据自养原则,宗教团体的收入主要是以下三大部分:捐赠(包括香火收入);自养事业,譬如在宗教场所内卖一些宗教用品、做宗教服务(如佛事)获取的收入;门票分成(如果有门票的话)。一般而言,不能有政府的直接拨款或补贴,因为这违背政教分离与宗教平等。事实上很多地方政府都将宗教场所视为“财神爷”、“摇钱树”,就算有所扶助那也是“无利不起早”,地方政府能不为了牟利而干预、妨碍宗教自治就已不错了,前段时间轰动一时的龙门寺“闭门”风波便是例子。在三大收入来源中,捐赠是最主要的,与自养事业的收入基本上全部留归宗教团体,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这部分收入会有税收上的减免,故地方政府能染指的,主要就是门票了,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相关部门必然是十分积极主动的。当然,也不排除一部分单体的寺观自行收费,但总体来说,宗教界是不愿意收门票的,因为这会限制教团发展,将一部分信众拒之门外,对宗教的形象本身也是损害。香火稀薄者自然无所谓门票收入,而对于香火旺盛的寺观,从功利的角度考虑,相比捐赠与自养收入,门票分成的经济效益实在可有可无。更何况纵使显赫如少林寺,门票收入主要靠寺观,寺观却是自治、自养,大头归政府就算了,按约应归自己的还会被拖欠,倒不如不收,换个省心和口碑。故笔者以为,到了今天,若可以自己做主,绝大部分寺观是不愿收门票的,只是原本应属寺观自治的事项,却因为地方政府的插手,变得复杂了起来。

宗教场所收取门票,从来就没有法律、政策或其他依据。首先,《宗教事务条例》中对宗教团体和场所获取收入的方式,规定得非常明确,包括接受捐赠(第20条),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第21条),社会公益事业(第35条),并无售卖门票,或者能将出售门票解释进其中的表述。其次,中共中央1982年的第19号文件中关于宗教团体和场所取得收入之方式的表述,也只是“房产和房租收入”,接受“捐献和布施”,其中前者和门票一样,是为了帮助文革结束后的宗教团体尽快“回血”,实现自养,但它起码有权威的规范性文件依据,门票则是完完全全的基层“创新”。《宗教事务条例》是现行的效力位阶最高的宗教专门立法,中共中央1982年第19号文件在我国宗教事务上则是堪称“不成文宪法”的纲领性文件,其规定必须得到遵循。在这个问题上,宗教团体不得主张“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因为非营利性是宗教团体的必然属性,在营利方式上必须严守教义、法律和政策三者的要求,售卖门票无一满足;对于地方政府,则是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最后,党和政府在各种场合、各种规范性与非规范性文件中,都再三强调,宗教团体和场所获取收入不能强制与摊派,原本应当免费的寺观,不交门票就不得进入,这不是强制和摊派是什么?

对于被纳入旅游风景区的宗教场所呢?风景区本身确实可以设置门票,但位于景区当中的宗教场所不能被涵盖在收费景点中。也就是说,包括宗教场所的旅游区,其门票必须扣去关于宗教场所的那一部分。针对包含有宗教场所的旅游景区的门票,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公示并做出说明,而根据《旅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旅游景区内不同景点可分开或合并出售门票、消费者有权选择购买。那么,门票价格中不得含有宗教场所的部分,信众和游客也完全有权拒绝就寺观部分购票。至于有观点主张设置门票是为了控制游客数量,保护宗教场所,我想问,全国有哪个热门景区或景点靠收门票做到了这一点?

所以,尽管对于这次少林寺和嵩管委的官司,社会舆论多持看热闹的态度,或感叹“佛门堕落”,但若少林寺所言非虚,本人赞赏并坚决支持他们依法维权。只是这五千万如果要回来了,请少林寺方面同样依法进行详尽、透明的公示,将款项切实用于宗教事务与寺庙建设。对于希望靠寺庙宫观赚钱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建议再认真学习领会一下2012年10月8日由十部委联发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但最终,宗教场所的门票应当取消,即便是“自养”和“保护”,亦不能成为借口与依据。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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