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常云: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工法》

道教之音 丁常云

2015-03-06 11:07:34

义工,是指义务社会服务工作的简称。义工从字面意思理解,是尽义务的工作。从深层次来讲,是指每一个社会人对社会应履行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推进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既可有效调动其他的社会资源来弥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也可使义工服务事业发展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辅助力量。

近年来,我国在公民义工队伍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绩。比如,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就有许多义工队伍的参与,为服务“世博”做了大量工作。还有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都有公民义工的身影,这是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然而,就目前我国公民义工队伍建设来说,还很不规范,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政府的主导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义工服务制度是一项全民参与的社会公益事业,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义工队伍建设已经得到各级部门的重视,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推动和倡导。但是,到目前为止,多数义工服务还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有的甚至变成有偿服务,与义工服务制度背道而驰。其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缺乏正确的引导。根据有关调查,政府公务人员至今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义工服务制度,多数公务人员在参与义工服务时都有报酬,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还未能真正形成义工服务制度。

二是义工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就我国义工服务情况来说,基本上是实行自愿的原则,没有任何制度规定,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在深圳等地已经建立了《义工服务条例》,对于鼓励和规范义工服务活动,推动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但是,该《条列》明确规定:义工服务也是自愿的,可以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服务组织。自愿参加的组织能够维持多久,路又能走多远,即使组织健全又能发挥多大作用,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三是公民参与义工服务的热情不高。助人为乐、关爱他人,历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改变,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也发生了某些变化,加上社会不良风气和整体环境的影响,多数人丢失了原有的传统道德伦理,出现“团结一致向钱看”的不良思想,严重影响了义工的队伍建设,也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义工服务的积极性。

以上三个原因,是建立义工服务组织的瓶颈,如果不能很好加以解决,必然会影响我国公民义工队伍建设。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完善社会保障功能的呼声渐高,加强我国《公民义工法》的建立已成当务之急。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议从国家层面建立公民《义工法》,从法律层面上来规范义工队伍建设。义工,也被称为“志愿者”,它的英文称谓为:volunteer。其含义就是出自本人意愿,为某一工作奉献精力、体力,尽一点义务并承担一部分责任,却不接受报酬。一般来说,义工服务人员大多为自愿参加者,这就需要从法律层面上来规范义工队伍。一方面,要使义工队伍及组织合法化,其组织和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上对公民义工服务进行规定,成年人每年要自觉安排一定的时间参加义工服务,使其成为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事实上,在许多发达国家,义工服务已经成为“公民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建立公民义工服务档案,从社会管理层面上来推进《公民义工法》的真正落实。联合国早在1970年就成立了联合国义工服务机构,并将每年的12月5日定为“国际义工日”,目的就是鼓励全球各地政府及团体,于当天共同表彰义务工作人员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并借此提醒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参与义工工作。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成立公民义工服务管理组织,全面负责义工服务管理工作。一方面,要为每一位成年公民建立公民义工服务档案,其档案信息实行全国联网,详细记录其参加义工服务情况,对于优秀者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为公民参与义工服务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具体可以将义工服务的岗位和要求在网上公开,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时间联系安排义工服务项目。这样既可以方便义工履职,又可以为需要帮助的群体和岗位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三,要进行社会教育和广泛宣传,从社会舆论监督层面上进行积极引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义工服务活动,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服务组织和《公民义工法》的权威性。一方面,我们要广泛开展公民义工教育,特别是在学校开展对青少年的义工服务教育,使他们从小建立义工服务的意识,成人以后自觉参与到义工服务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进行广泛宣传,鼓励更多的公民积极投入义工服务事业。同时,还要加强对义工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民自觉履行《公民义工法》的规定,将义工服务事业从自发状态提高到自觉状态。
第四,要成立义工队伍管理组织,从社会保障层面上给予积极的支持。义工服务组织,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而且还需要组织的规范管理。中国香港于1970年就成立了义务工作发展局,承担义工事业的枢纽角色,致力于推广、组织发展持续的义工服务。建议政府成立相应的义工管理组织,对义工服务组织进行有效管理。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使义工服务成为社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要建立义工服务基地,深入社区、敬老院、福利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助学、助老、助残及关注其他弱势群体,关注青少年问题、环保问题和社会公益性活动,将义工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综上所述,加快我国公民《义工法》的建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准,也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坚持政府主导的方针,科学制定公民的义工服务工时、内容和范围,建立规范的义工服务管理组织,通过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促进我国义工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为: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丁常云道长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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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常云: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工法》

道教之音 丁常云

2015-03-06 11: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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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是指义务社会服务工作的简称。义工从字面意思理解,是尽义务的工作。从深层次来讲,是指每一个社会人对社会应履行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推进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既可有效调动其他的社会资源来弥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也可使义工服务事业发展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辅助力量。

近年来,我国在公民义工队伍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绩。比如,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就有许多义工队伍的参与,为服务“世博”做了大量工作。还有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都有公民义工的身影,这是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然而,就目前我国公民义工队伍建设来说,还很不规范,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政府的主导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义工服务制度是一项全民参与的社会公益事业,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义工队伍建设已经得到各级部门的重视,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推动和倡导。但是,到目前为止,多数义工服务还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有的甚至变成有偿服务,与义工服务制度背道而驰。其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缺乏正确的引导。根据有关调查,政府公务人员至今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义工服务制度,多数公务人员在参与义工服务时都有报酬,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还未能真正形成义工服务制度。

二是义工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就我国义工服务情况来说,基本上是实行自愿的原则,没有任何制度规定,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在深圳等地已经建立了《义工服务条例》,对于鼓励和规范义工服务活动,推动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但是,该《条列》明确规定:义工服务也是自愿的,可以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服务组织。自愿参加的组织能够维持多久,路又能走多远,即使组织健全又能发挥多大作用,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三是公民参与义工服务的热情不高。助人为乐、关爱他人,历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改变,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也发生了某些变化,加上社会不良风气和整体环境的影响,多数人丢失了原有的传统道德伦理,出现“团结一致向钱看”的不良思想,严重影响了义工的队伍建设,也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义工服务的积极性。

以上三个原因,是建立义工服务组织的瓶颈,如果不能很好加以解决,必然会影响我国公民义工队伍建设。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完善社会保障功能的呼声渐高,加强我国《公民义工法》的建立已成当务之急。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议从国家层面建立公民《义工法》,从法律层面上来规范义工队伍建设。义工,也被称为“志愿者”,它的英文称谓为:volunteer。其含义就是出自本人意愿,为某一工作奉献精力、体力,尽一点义务并承担一部分责任,却不接受报酬。一般来说,义工服务人员大多为自愿参加者,这就需要从法律层面上来规范义工队伍。一方面,要使义工队伍及组织合法化,其组织和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上对公民义工服务进行规定,成年人每年要自觉安排一定的时间参加义工服务,使其成为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事实上,在许多发达国家,义工服务已经成为“公民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建立公民义工服务档案,从社会管理层面上来推进《公民义工法》的真正落实。联合国早在1970年就成立了联合国义工服务机构,并将每年的12月5日定为“国际义工日”,目的就是鼓励全球各地政府及团体,于当天共同表彰义务工作人员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并借此提醒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参与义工工作。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成立公民义工服务管理组织,全面负责义工服务管理工作。一方面,要为每一位成年公民建立公民义工服务档案,其档案信息实行全国联网,详细记录其参加义工服务情况,对于优秀者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为公民参与义工服务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具体可以将义工服务的岗位和要求在网上公开,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时间联系安排义工服务项目。这样既可以方便义工履职,又可以为需要帮助的群体和岗位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三,要进行社会教育和广泛宣传,从社会舆论监督层面上进行积极引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义工服务活动,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服务组织和《公民义工法》的权威性。一方面,我们要广泛开展公民义工教育,特别是在学校开展对青少年的义工服务教育,使他们从小建立义工服务的意识,成人以后自觉参与到义工服务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进行广泛宣传,鼓励更多的公民积极投入义工服务事业。同时,还要加强对义工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民自觉履行《公民义工法》的规定,将义工服务事业从自发状态提高到自觉状态。
第四,要成立义工队伍管理组织,从社会保障层面上给予积极的支持。义工服务组织,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而且还需要组织的规范管理。中国香港于1970年就成立了义务工作发展局,承担义工事业的枢纽角色,致力于推广、组织发展持续的义工服务。建议政府成立相应的义工管理组织,对义工服务组织进行有效管理。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使义工服务成为社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要建立义工服务基地,深入社区、敬老院、福利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助学、助老、助残及关注其他弱势群体,关注青少年问题、环保问题和社会公益性活动,将义工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综上所述,加快我国公民《义工法》的建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准,也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坚持政府主导的方针,科学制定公民的义工服务工时、内容和范围,建立规范的义工服务管理组织,通过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促进我国义工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为: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丁常云道长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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