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教的社会表达角度谈宗教建筑怎么看与怎么办

中国民族报 孔陈焱

2015-05-26 15:53:41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征求意见稿)已在网络公布,有学者在《中国民族报· 宗教周刊》第一时间发布评论,围绕《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鲜明的看法和建议。此后相关消息陆续见于报端和网际。此类涉及宗教因素的公共事件见诸报端、引起热议的案例在国内社会并不多见,直接涉及政府部门、宗教界和学术界三方的公开互动更是少见,笔者对此公共事件的发展持积极态度。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需要政、教、学三界互动,从国家政府、宗教信仰、学术原理三个不同角度互信互识,才有可能达致充分理解和长久共识。笔者自忖,目前公开理性讨论的氛围正在形成,这可能正是政府有关部门把《规范》征求意见稿在网络公开的初衷,也许可以被理解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种有益尝试。

长期以来,社会对于涉及民族宗教的社会事务往往不敢谈、不愿谈,或者不知道怎么谈,阻碍了社会各界对民族宗教话题的正常认知。笔者认为,这种在社会公共领域倡导理性讨论的现实意义,可以理解为中国社会宗教事务的“脱敏”,同时也是信教群众到社会层面来公开讨论宗教事务的“祛魅”,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公开、理性、平等、有建设性的协商民主氛围,有利于浙江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意见建议,在《规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订完善的过程中合理吸收。

《规范》征求意见稿表达了浙江省内试图通过社会规范对宗教建筑进行治理的意图。那么,这就涉及到“应该如何看待宗教建筑”的前置性问题,“怎么看”决定了将来准备“怎么办”,甚至影响到我们现在“怎么谈”。

宗教建筑是宗教在公共领域内进行的公开社会表达,它有两个表达向度:一是满足特定信教群体的精神需求,发挥宗教凝聚力。这是宗教的内向表达,必须符合所在宗教的教义性要求。二是满足特定信教群体的社会需求,发挥社会影响力。这是宗教的外向表达,必须符合所在地域的社会性要求。宗教的内向表达涉及到造型设计、技术理性、艺术手法等,而其外向表达则不仅包括道德风尚、价值取向、精神教化,还包括了生态环境、社会文化、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平和谐。

宗教建筑作为社会表达要跟上时代、融入现代。随着我国城乡建筑环境的多样化发展,现代建筑中的宗教建筑已不大可能成为一个地方的主导性建筑。当然,我们也承认现代宗教建筑仍富有活力。放眼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即使在宗教气氛浓厚的社会,除了历史上保留下来的宗教建筑,已极少见到盲目追求高大和宏伟的现代宗教建筑,人们倾向于更加富于时代精神的合理技术构建和具备艺术表现力的宗教新建筑。笔者在欧洲曾见到那些质朴精致、造型前卫的宗教建筑掩映在绿化深处,成为社区生活一道亮丽风景,不禁令人感叹古老精神文明与新时代文化的完美融合。这启示我们,当代建筑设计要对建筑传统做出现代认知基础上的当代继承,建立起精神联系,而不仅仅拘泥于形式。

宗教建筑作为社会表达要追求环境和谐。无论宗教建筑还是其他各类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和谐都是建筑评估的重要标准。宗教建筑的存在必然要与周围环境形成互动。不仅要与周边建筑四周的地形地貌相协调,更要考虑建筑地点所处的人文环境,周边人群的文化心理等。宗教建筑与周边环境的良好互动不仅仅是视觉,还包括听觉、嗅觉等。当前,我国各大宗教和谐发展,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但是至今没有一种宗教意识形式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宗教进行这种形式的社会表达时,关照周边的社会因素并且表达适度,是有现实必要的。即使在局部地区,某种宗教信教人数偏多,也要考虑到与其他信仰人群的和谐共处。

宗教建筑作为社会表达要融入社会主流价值。宗教建筑无论以何种简繁穷奢的方式表达宗教精神,其物质上的本质还是属于社会性的。当代中国各大宗教都已经不再提倡形式的繁复奢华,宗教的各种社会表达的重点自然也从世俗物质转向了社会精神培育和公益慈善活动。而这正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所倡导的内容,正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宗教建筑作为社会表达要依法有序。在我国,全体公民和所有社会组织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不允许有超越国家法律的特权,宗教也不例外。宗教的社会表达与其他社会活动一样,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符合社会良序。笔者赞成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的话:“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懂得法律是底线,也是高压线,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不管信仰何种宗教,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诉求和意见都应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和解决。”最后,笔者也希望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善于按照宗教规律做好宗教工作”,依法管理,“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定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

(作者单位: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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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教的社会表达角度谈宗教建筑怎么看与怎么办

中国民族报 孔陈焱

2015-05-26 15: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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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教的社会表达角度谈宗教建筑怎么看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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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征求意见稿)已在网络公布,有学者在《中国民族报· 宗教周刊》第一时间发布评论,围绕《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鲜明的看法和建议。此后相关消息陆续见于报端和网际。此类涉及宗教因素的公共事件见诸报端、引起热议的案例在国内社会并不多见,直接涉及政府部门、宗教界和学术界三方的公开互动更是少见,笔者对此公共事件的发展持积极态度。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需要政、教、学三界互动,从国家政府、宗教信仰、学术原理三个不同角度互信互识,才有可能达致充分理解和长久共识。笔者自忖,目前公开理性讨论的氛围正在形成,这可能正是政府有关部门把《规范》征求意见稿在网络公开的初衷,也许可以被理解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种有益尝试。

长期以来,社会对于涉及民族宗教的社会事务往往不敢谈、不愿谈,或者不知道怎么谈,阻碍了社会各界对民族宗教话题的正常认知。笔者认为,这种在社会公共领域倡导理性讨论的现实意义,可以理解为中国社会宗教事务的“脱敏”,同时也是信教群众到社会层面来公开讨论宗教事务的“祛魅”,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公开、理性、平等、有建设性的协商民主氛围,有利于浙江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意见建议,在《规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订完善的过程中合理吸收。

《规范》征求意见稿表达了浙江省内试图通过社会规范对宗教建筑进行治理的意图。那么,这就涉及到“应该如何看待宗教建筑”的前置性问题,“怎么看”决定了将来准备“怎么办”,甚至影响到我们现在“怎么谈”。

宗教建筑是宗教在公共领域内进行的公开社会表达,它有两个表达向度:一是满足特定信教群体的精神需求,发挥宗教凝聚力。这是宗教的内向表达,必须符合所在宗教的教义性要求。二是满足特定信教群体的社会需求,发挥社会影响力。这是宗教的外向表达,必须符合所在地域的社会性要求。宗教的内向表达涉及到造型设计、技术理性、艺术手法等,而其外向表达则不仅包括道德风尚、价值取向、精神教化,还包括了生态环境、社会文化、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平和谐。

宗教建筑作为社会表达要跟上时代、融入现代。随着我国城乡建筑环境的多样化发展,现代建筑中的宗教建筑已不大可能成为一个地方的主导性建筑。当然,我们也承认现代宗教建筑仍富有活力。放眼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即使在宗教气氛浓厚的社会,除了历史上保留下来的宗教建筑,已极少见到盲目追求高大和宏伟的现代宗教建筑,人们倾向于更加富于时代精神的合理技术构建和具备艺术表现力的宗教新建筑。笔者在欧洲曾见到那些质朴精致、造型前卫的宗教建筑掩映在绿化深处,成为社区生活一道亮丽风景,不禁令人感叹古老精神文明与新时代文化的完美融合。这启示我们,当代建筑设计要对建筑传统做出现代认知基础上的当代继承,建立起精神联系,而不仅仅拘泥于形式。

宗教建筑作为社会表达要追求环境和谐。无论宗教建筑还是其他各类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和谐都是建筑评估的重要标准。宗教建筑的存在必然要与周围环境形成互动。不仅要与周边建筑四周的地形地貌相协调,更要考虑建筑地点所处的人文环境,周边人群的文化心理等。宗教建筑与周边环境的良好互动不仅仅是视觉,还包括听觉、嗅觉等。当前,我国各大宗教和谐发展,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但是至今没有一种宗教意识形式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宗教进行这种形式的社会表达时,关照周边的社会因素并且表达适度,是有现实必要的。即使在局部地区,某种宗教信教人数偏多,也要考虑到与其他信仰人群的和谐共处。

宗教建筑作为社会表达要融入社会主流价值。宗教建筑无论以何种简繁穷奢的方式表达宗教精神,其物质上的本质还是属于社会性的。当代中国各大宗教都已经不再提倡形式的繁复奢华,宗教的各种社会表达的重点自然也从世俗物质转向了社会精神培育和公益慈善活动。而这正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所倡导的内容,正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宗教建筑作为社会表达要依法有序。在我国,全体公民和所有社会组织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不允许有超越国家法律的特权,宗教也不例外。宗教的社会表达与其他社会活动一样,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符合社会良序。笔者赞成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的话:“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懂得法律是底线,也是高压线,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不管信仰何种宗教,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诉求和意见都应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和解决。”最后,笔者也希望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善于按照宗教规律做好宗教工作”,依法管理,“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定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

(作者单位: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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