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奇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与积极引导宗教之关系

中国民族报 王奇昌

2015-06-26 09:13:22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下简称“积极引导”)都是国家对于处理宗教问题的重要方针。但当前社会上也有一种疑问:既然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管理制度也日益宽松,那么让素有和谐传统的中国宗教在法律框架下自主发展或优胜劣汰即可。我们已经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为何还要积极引导呢?应该说,这个疑问直接质疑积极引导的合理性问题。宗教关乎内心,有关工作更需要争取人心,单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足以解决好宗教问题,需要解决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但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而且也有其限度,需要结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来发挥作用。整体而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与积极引导两者相互渗透,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必须贯彻积极引导的要求

从法理上讲,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具体设计必须贯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因为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背后有相应的立法精神。换言之,法是用来确定、维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秩序和价值目标的行为规范体系。对于我们国家而言,人民期望的是在保证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减少在中外历史屡见不鲜的与宗教相关的冲突,同时避免宗教被外部势力所用。宗教与各种冲突的密切联系,学界已经有颇多论述。例如,英国政论家乔纳森·斯威夫特称,“宗教足以让我们彼此憎恨,却不足以让我们相爱。”我国著名宗教学家吕大吉指出,“既然把对本教神灵的信仰和服从当成最高的美德,当然便把持不同信仰者视为异教徒,把迫害和消灭异教徒的恶行视为美德。”西班牙神学家潘尼卡也承认:“过去,宗教是其追随者内在和平的因素,同时也是他们与外人进行战争的因素。” 以和平著称的佛教,在一些国外学者看来,其宗教理念也蕴含着暴力的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以和平自诩的十四世达赖在“杰钦修丹”等事件中卷入各种教派纠葛,一些僧侣因为教派斗争而被刺身亡。基于这种情况,二战以后的国际社会逐渐由一味强调宗教信仰自由转向呼吁对宗教进行引导。1999年发布的《海牙21世纪和平与正义纲领》就指出:“民族、宗教、种族上的不容忍和民族主义是现代武装冲突的主要根源之一……应争取世界各种宗教协力把暴力文化转化为和平与正义文化……宗教一直是战争的一个根源,但也有潜力帮助和平文化的发展。必须延揽宗教参与开拓和平的道路。”

自然,宗教界并非没有注意到这种情况,宗教对话得到广泛的重视。但就当前而言,正如德国神学家孔汉思所言,因此,宗教常常是“充当着世界和平的巨大阻力与干扰者” 的角色。而且中国还有自己特殊的情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以科学无神论为重要内容的历史唯物主义是社会主流意识的重要成分。这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宗教与社会其他部分的张力。

面对此种情况,经过中国共产党多年的摸索,积极引导方针应运而生:“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同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该方针从理论上比较可行,也经过实践的检验,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因此,无论任何与宗教相关的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都需要贯彻引导宗教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具体设计也概莫能外。

依法管理事务的局限决定了积极引导的必要性

从现实情况而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足以解决世界各国的宗教问题。现在多数国家都实现了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但宗教问题仍旧是世界性难题。在美国,“未能制止某些宗教群体仍继续积极地使别人改信他们的宗教并公开地指责其他宗教群体的神学”。破坏性膜拜团体猖獗,成为美国社会的重大社会问题。不少研究认为,美国已经成为极端教派的天堂 。其中,美国当局也因执法机关遭到大卫教攻击而出动坦克等重型武器(1993年),人民圣殿教的自杀事件(1978年)导致近千人死亡。遭到不少国家制裁的统一教教主文鲜明因偷税被判刑入狱时(1982年),美国有4000多名宗教领袖抗议司法部门给其定罪,并声称要和他在监狱共同蹲一个星期。

更重要的是,宗教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又因影响人数众多、对个体影响大,等问题到需要法律解决时,往往已经比较严重且难以化解,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讲只是最后一道防线。与此同时,法一般而言只能涉及言论及行为,而宗教还包括观念或思想、感情或体验、行为或活动、组织和制度,因此,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只能针对一部分宗教问题。事实上,由于法律设计的有待商榷或者不可避免的漏洞,已经出现了不少问题。在美国,伊斯兰教极端势力不仅能“通过遍布美国的清真寺开展各种活动”,而且可以得到“全国保护政治自由联盟”的支持或庇护。欧洲由于过于强调人权而出现的“邪不压正”现象,导致不能对各种宗教极端主义进行有效遏制。2011年,挪威人布雷维克对法律无法有效遏制一些穆斯林移民的不法行为极为不满,采取了“攘外必先安内”的类似做法,枪杀67人。但按照挪威的最高刑罚,他只是被判处21年徒刑,住在一个生活设施良好的监狱。2013年,两名伊斯兰教极端分子在伦敦南部街头疯狂砍杀一名英国军人,事后不仅没有逃走,甚至要求旁观者为他们拍照片或者视频,震惊英国。法国街头也出现类似事件。法律手段不但成本高、耗时长,而且往往难以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而积极引导方针既对宗教问题起到较为全面的作用,也可以从源头上部分消除问题。单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不够的,积极引导方针很有必要。

积极引导需要结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积极引导也需要结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作用。一方面是积极引导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在法治社会,民众的法治观念普遍增强,在宗教问题上不能采取强制手段。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屡次禁佛可能一时取得了成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政策也往往不能长久。国际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也指出:“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之表示,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虽然中国还没有完全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落实积极引导方针时应注意此点。

具体到现实生活中,积极引导工作是由具体的组织或个人执行。只有将积极引导放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才会减少因解读问题而导致偏差的概率,才会使得积极引导有法可依,从而增强各界民众的认同与支持。

另一方面,积极引导有其自身的作用限度,也需要结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作用。毕竟积极引导不是强迫引导,特定宗教组织可以接受引导,也有不接受引导的自由。前面已经提到,宗教教义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存在一定张力,国外一些势力也在挑拨、利用宗教。期望所有宗教组织都能够主动适应当前社会是不现实的,引导无效或不接受引导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自然,不接受引导并不一定就等于有违法行为。但当一些宗教组织存在违法行为时,就需要用法律来管理,而非积极引导所能解决。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遏制宗教极端主义方面,固然需要积极引导,从而发挥温和派的作用,但依法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宗教极端主义往往自称有教义支持,一般很难通过温和派进行有效反对。事实上,绝大多数宗教的核心要义是对神的信仰而不是对暴力的态度问题。这就是说,不可能单单通过积极引导来消除或遏制宗教极端主义,这就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解决。

总之,虽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侧重于规范,积极引导侧重于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但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渗透,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积极引导方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灵魂,而当前社会积极引导也不能突破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框架,需要结合积极管理宗教事务来发挥作用。与有陷入宗教冲突迹象的欧洲以及极端教派异常活跃的美国相比,中国由于贯彻积极引导方针,在解决宗教问题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在当前形势下,一方面,需要结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对积极引导方针进行落实及完善;另一方面,也需要做好研究和宣传工作,解答人们的疑惑,从而推动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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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奇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与积极引导宗教之关系

中国民族报 王奇昌

2015-06-26 09: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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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奇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与积极引导宗教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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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下简称“积极引导”)都是国家对于处理宗教问题的重要方针。但当前社会上也有一种疑问:既然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管理制度也日益宽松,那么让素有和谐传统的中国宗教在法律框架下自主发展或优胜劣汰即可。我们已经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为何还要积极引导呢?应该说,这个疑问直接质疑积极引导的合理性问题。宗教关乎内心,有关工作更需要争取人心,单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足以解决好宗教问题,需要解决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但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而且也有其限度,需要结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来发挥作用。整体而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与积极引导两者相互渗透,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必须贯彻积极引导的要求

从法理上讲,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具体设计必须贯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因为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背后有相应的立法精神。换言之,法是用来确定、维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秩序和价值目标的行为规范体系。对于我们国家而言,人民期望的是在保证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减少在中外历史屡见不鲜的与宗教相关的冲突,同时避免宗教被外部势力所用。宗教与各种冲突的密切联系,学界已经有颇多论述。例如,英国政论家乔纳森·斯威夫特称,“宗教足以让我们彼此憎恨,却不足以让我们相爱。”我国著名宗教学家吕大吉指出,“既然把对本教神灵的信仰和服从当成最高的美德,当然便把持不同信仰者视为异教徒,把迫害和消灭异教徒的恶行视为美德。”西班牙神学家潘尼卡也承认:“过去,宗教是其追随者内在和平的因素,同时也是他们与外人进行战争的因素。” 以和平著称的佛教,在一些国外学者看来,其宗教理念也蕴含着暴力的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以和平自诩的十四世达赖在“杰钦修丹”等事件中卷入各种教派纠葛,一些僧侣因为教派斗争而被刺身亡。基于这种情况,二战以后的国际社会逐渐由一味强调宗教信仰自由转向呼吁对宗教进行引导。1999年发布的《海牙21世纪和平与正义纲领》就指出:“民族、宗教、种族上的不容忍和民族主义是现代武装冲突的主要根源之一……应争取世界各种宗教协力把暴力文化转化为和平与正义文化……宗教一直是战争的一个根源,但也有潜力帮助和平文化的发展。必须延揽宗教参与开拓和平的道路。”

自然,宗教界并非没有注意到这种情况,宗教对话得到广泛的重视。但就当前而言,正如德国神学家孔汉思所言,因此,宗教常常是“充当着世界和平的巨大阻力与干扰者” 的角色。而且中国还有自己特殊的情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以科学无神论为重要内容的历史唯物主义是社会主流意识的重要成分。这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宗教与社会其他部分的张力。

面对此种情况,经过中国共产党多年的摸索,积极引导方针应运而生:“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同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该方针从理论上比较可行,也经过实践的检验,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因此,无论任何与宗教相关的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都需要贯彻引导宗教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具体设计也概莫能外。

依法管理事务的局限决定了积极引导的必要性

从现实情况而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足以解决世界各国的宗教问题。现在多数国家都实现了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但宗教问题仍旧是世界性难题。在美国,“未能制止某些宗教群体仍继续积极地使别人改信他们的宗教并公开地指责其他宗教群体的神学”。破坏性膜拜团体猖獗,成为美国社会的重大社会问题。不少研究认为,美国已经成为极端教派的天堂 。其中,美国当局也因执法机关遭到大卫教攻击而出动坦克等重型武器(1993年),人民圣殿教的自杀事件(1978年)导致近千人死亡。遭到不少国家制裁的统一教教主文鲜明因偷税被判刑入狱时(1982年),美国有4000多名宗教领袖抗议司法部门给其定罪,并声称要和他在监狱共同蹲一个星期。

更重要的是,宗教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又因影响人数众多、对个体影响大,等问题到需要法律解决时,往往已经比较严重且难以化解,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讲只是最后一道防线。与此同时,法一般而言只能涉及言论及行为,而宗教还包括观念或思想、感情或体验、行为或活动、组织和制度,因此,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只能针对一部分宗教问题。事实上,由于法律设计的有待商榷或者不可避免的漏洞,已经出现了不少问题。在美国,伊斯兰教极端势力不仅能“通过遍布美国的清真寺开展各种活动”,而且可以得到“全国保护政治自由联盟”的支持或庇护。欧洲由于过于强调人权而出现的“邪不压正”现象,导致不能对各种宗教极端主义进行有效遏制。2011年,挪威人布雷维克对法律无法有效遏制一些穆斯林移民的不法行为极为不满,采取了“攘外必先安内”的类似做法,枪杀67人。但按照挪威的最高刑罚,他只是被判处21年徒刑,住在一个生活设施良好的监狱。2013年,两名伊斯兰教极端分子在伦敦南部街头疯狂砍杀一名英国军人,事后不仅没有逃走,甚至要求旁观者为他们拍照片或者视频,震惊英国。法国街头也出现类似事件。法律手段不但成本高、耗时长,而且往往难以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而积极引导方针既对宗教问题起到较为全面的作用,也可以从源头上部分消除问题。单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不够的,积极引导方针很有必要。

积极引导需要结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积极引导也需要结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作用。一方面是积极引导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在法治社会,民众的法治观念普遍增强,在宗教问题上不能采取强制手段。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屡次禁佛可能一时取得了成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政策也往往不能长久。国际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也指出:“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之表示,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虽然中国还没有完全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落实积极引导方针时应注意此点。

具体到现实生活中,积极引导工作是由具体的组织或个人执行。只有将积极引导放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才会减少因解读问题而导致偏差的概率,才会使得积极引导有法可依,从而增强各界民众的认同与支持。

另一方面,积极引导有其自身的作用限度,也需要结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作用。毕竟积极引导不是强迫引导,特定宗教组织可以接受引导,也有不接受引导的自由。前面已经提到,宗教教义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存在一定张力,国外一些势力也在挑拨、利用宗教。期望所有宗教组织都能够主动适应当前社会是不现实的,引导无效或不接受引导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自然,不接受引导并不一定就等于有违法行为。但当一些宗教组织存在违法行为时,就需要用法律来管理,而非积极引导所能解决。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遏制宗教极端主义方面,固然需要积极引导,从而发挥温和派的作用,但依法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宗教极端主义往往自称有教义支持,一般很难通过温和派进行有效反对。事实上,绝大多数宗教的核心要义是对神的信仰而不是对暴力的态度问题。这就是说,不可能单单通过积极引导来消除或遏制宗教极端主义,这就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解决。

总之,虽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侧重于规范,积极引导侧重于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但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渗透,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积极引导方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灵魂,而当前社会积极引导也不能突破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框架,需要结合积极管理宗教事务来发挥作用。与有陷入宗教冲突迹象的欧洲以及极端教派异常活跃的美国相比,中国由于贯彻积极引导方针,在解决宗教问题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在当前形势下,一方面,需要结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对积极引导方针进行落实及完善;另一方面,也需要做好研究和宣传工作,解答人们的疑惑,从而推动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