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教的法学精神与当代法制构建(2)

道教之音 乔陈

2016-09-21 11:02:04

(二)经济发展中的机会成本

在古典经济主义中,“无形的手”,被认为是万能的上帝之手。由此,经济发展的必然的结果——垄断协议,必然是在市场经济下,机会成本的选择下,最适宜的状态。哲学中,所谓,自然的就是必然的。因此,垄断协议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机会成本的选择下的价值性存在。

(三)垄断协议萌芽的垄断资本主义

在西方经济体系下,帝国主义作为垄断资本主义的时代,发挥过创造历史的作用。在垄断协议的萌芽发展后,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将历史推动到了一个新的时代,比如,总所周知的拿破仑时代。垄断协议的存在具有先验性的价值。作为垄断协议,必将先验性的规定财阀的利益划分,同时,我们在垄断协议中,也可以先验性的了解经济的发展发展与未来预期。

(四)有形的手中的垄断协议

在古典经济学达到巅峰后,凯恩斯主义的“有形的手”,一直是解决垄断最有效的处理办法。但是,从马克思主义,最后到,斯大林模式,有形的手,的确是一只危险的手。我认为,市场经济是存在固有弊端,但,并不能说明,市场经济的问题。市场经济的问题存在的短期性的问题,比如,产能过剩,通货紧缩。但,长期看来,市场经济有自我调节能力。提供,市场一定的时间,经济秩序可以自行恢复。计划经济,虽然,有利于统一调配,但是,这是一种绝对形式的垄断协议,会造成官僚主义,必将导致腐败。

因此,政府面对垄断协议应更多的是从,法律角度进行管理,而不是去插手市场甚至进入市场制定规则。正所谓,道家无为而治,即按照无的方式做,按照道的方式为,即遵循市场规律进行行政运作。由是,政府应从法律的角度,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只要,企业公平竞争面对垄断协议也应依法从事,遵从市场的游戏规则。

由此,法学体系的完整,应从更大程度尊重固有经济的规律。在立法的精神中,一般具有超前立法与同时立法和滞后立法三种。面对法律的构建,一般均认为超前立法与同时立法,比较符合实际发展的需要。从无为而治的角度。我们对于立法,采用滞后立法也未尝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在立法中,我们制定法律,不要去做法律的制定者,而是通过立法作法律的编纂者,让市场自由竞争或者垄断,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找出问题的解决方法,然后我们用法律的方式加以固定和推广,其实,往往能够取得更加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以道教的天道看当代自然法学法精神

当代道教分为正一派与全真道,全真道的兴起于南宋末年,元朝初年。王重阳以及全真七子,面对少数民族入住中原,中华文化和华夏子孙面临浩劫,于是,建立全真道传承中华文明,救助天下百姓。全真道最为昌盛的龙门派祖师丘处机更是万里西行面见成吉思汗“一言止杀”。同时,全真道非常注重法制建设,其全真龙门派也是以律宗为主,全真龙门律师也是人才辈出。

从全真的法制思想我们看到了自然法的思想,既是以人的正义为原则的人性立法,所谓“为天地立心”的人文精神。二战时期德意志法西斯所执行的灭绝犹太人的法律,虽然也是经过合法的程序的法律。但是,其为违反天道,违反自然法的恶法,恶法非法。

由是观之,在法律中人的善性也是法律不言而喻的法律渊源。

六、 论立法的方法论与天人合一世界观中的法学精神

道教的最高境界是天人合一,表现其政治理想上是: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其中表现出道教认为最高的理想社会是上如标枝,民如野鹿。人民百姓如自由纯真的野鹿,快乐的生活,做成事情也不知道有统治者在管理他们,而是觉得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的。

如果,要达到统治者与人民百姓的和谐自在。其,唯一的办法我认为就是建立良好的民选代议制和立法科学化。同时,良好的民选代议制是立法科学化的前提,立法科学化又是良好的民选代议制的保障,二者互为表里。

通过多重票选制度,人民百姓选出其能够代表自己利益并且优秀的代表人。同时,由他们制定最为符合人民百姓利益的法律规则。从而,使得政府的管理统治,在人民百姓看来变得自然而然,以至于愿意被管理。同时也将管理型的政府自然而然的改变成了服务型的政府。

人民百姓通过票选制建立代议制,由代议制保障立法的科学化,由立法的科学化使得被执法者乐意被执法,从而最终达到道教的最高境界——天人合一。

七、 道教法学精神对于当代法制社会的的启示

(一)道教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立法精神,启迪我们现近生活中,立法应该遵循自然的本来,尊重市场,崇扬人性。增强立法技术的科学化。

(二)道教的“无为而治”的执法精神,启迪我们的行政管理和司法执法时,应更多的拓展人民的自由,做到法不外乎人情。

(三)道教历代对《道藏》的编纂,启示我们应该注重对法典的整合,从而使得我们的法律条文系统化,消弭法律条文自身存在矛盾与冲突 。同时,传承法制文明,增强和宣扬了法制观念。

(四)道教“做观”的管理型转化的模式,启迪我们的政府应从管理型政府更多的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从而使得社会中上下一心。

(五)道教的“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的慈爱思想,启迪我们在司法判决中,更多的融入道德教化,而不是一旦入狱就禁止了人的一切上升空间。

(六)道教的“五道轮回”思想,使得对人的奖惩因其善恶各有其所谓的“轮回”,启迪我们完善法律处罚模式,建立具有差别性的梯阶型法律框架。比如:我们车祸撞伤了一个老人要理赔一百万,但是压死一个老人只需要理赔二十万。从中,表现出法律体系的畸形。所以,我们应该对罪行“量身定做”,使得每一种处罚都罪罚相当。

(七)道教的历史同时启迪我们,没有一种法律是可以永享不变的,我们必须以时代为师,进行符合时代的改革,从而在运动变化中制定更加因地制宜的法律,从而,促进人民的幸福和国家的富强。

(感谢乔陈供稿 转载请标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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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发展中的机会成本

    在古典经济主义中,“无形的手”,被认为是万能的上帝之手。由此,经济发展的必然的结果——垄断协议,必然是在市场经济下,机会成本的选择下,最适宜的状态。哲学中,所谓,自然的就是必然的。因此,垄断协议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机会成本的选择下的价值性存在。

    (三)垄断协议萌芽的垄断资本主义

    在西方经济体系下,帝国主义作为垄断资本主义的时代,发挥过创造历史的作用。在垄断协议的萌芽发展后,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将历史推动到了一个新的时代,比如,总所周知的拿破仑时代。垄断协议的存在具有先验性的价值。作为垄断协议,必将先验性的规定财阀的利益划分,同时,我们在垄断协议中,也可以先验性的了解经济的发展发展与未来预期。

    (四)有形的手中的垄断协议

    在古典经济学达到巅峰后,凯恩斯主义的“有形的手”,一直是解决垄断最有效的处理办法。但是,从马克思主义,最后到,斯大林模式,有形的手,的确是一只危险的手。我认为,市场经济是存在固有弊端,但,并不能说明,市场经济的问题。市场经济的问题存在的短期性的问题,比如,产能过剩,通货紧缩。但,长期看来,市场经济有自我调节能力。提供,市场一定的时间,经济秩序可以自行恢复。计划经济,虽然,有利于统一调配,但是,这是一种绝对形式的垄断协议,会造成官僚主义,必将导致腐败。

    因此,政府面对垄断协议应更多的是从,法律角度进行管理,而不是去插手市场甚至进入市场制定规则。正所谓,道家无为而治,即按照无的方式做,按照道的方式为,即遵循市场规律进行行政运作。由是,政府应从法律的角度,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只要,企业公平竞争面对垄断协议也应依法从事,遵从市场的游戏规则。

    由此,法学体系的完整,应从更大程度尊重固有经济的规律。在立法的精神中,一般具有超前立法与同时立法和滞后立法三种。面对法律的构建,一般均认为超前立法与同时立法,比较符合实际发展的需要。从无为而治的角度。我们对于立法,采用滞后立法也未尝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在立法中,我们制定法律,不要去做法律的制定者,而是通过立法作法律的编纂者,让市场自由竞争或者垄断,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找出问题的解决方法,然后我们用法律的方式加以固定和推广,其实,往往能够取得更加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以道教的天道看当代自然法学法精神

    当代道教分为正一派与全真道,全真道的兴起于南宋末年,元朝初年。王重阳以及全真七子,面对少数民族入住中原,中华文化和华夏子孙面临浩劫,于是,建立全真道传承中华文明,救助天下百姓。全真道最为昌盛的龙门派祖师丘处机更是万里西行面见成吉思汗“一言止杀”。同时,全真道非常注重法制建设,其全真龙门派也是以律宗为主,全真龙门律师也是人才辈出。

    从全真的法制思想我们看到了自然法的思想,既是以人的正义为原则的人性立法,所谓“为天地立心”的人文精神。二战时期德意志法西斯所执行的灭绝犹太人的法律,虽然也是经过合法的程序的法律。但是,其为违反天道,违反自然法的恶法,恶法非法。

    由是观之,在法律中人的善性也是法律不言而喻的法律渊源。

    六、 论立法的方法论与天人合一世界观中的法学精神

    道教的最高境界是天人合一,表现其政治理想上是: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其中表现出道教认为最高的理想社会是上如标枝,民如野鹿。人民百姓如自由纯真的野鹿,快乐的生活,做成事情也不知道有统治者在管理他们,而是觉得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的。

    如果,要达到统治者与人民百姓的和谐自在。其,唯一的办法我认为就是建立良好的民选代议制和立法科学化。同时,良好的民选代议制是立法科学化的前提,立法科学化又是良好的民选代议制的保障,二者互为表里。

    通过多重票选制度,人民百姓选出其能够代表自己利益并且优秀的代表人。同时,由他们制定最为符合人民百姓利益的法律规则。从而,使得政府的管理统治,在人民百姓看来变得自然而然,以至于愿意被管理。同时也将管理型的政府自然而然的改变成了服务型的政府。

    人民百姓通过票选制建立代议制,由代议制保障立法的科学化,由立法的科学化使得被执法者乐意被执法,从而最终达到道教的最高境界——天人合一。

    七、 道教法学精神对于当代法制社会的的启示

    (一)道教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立法精神,启迪我们现近生活中,立法应该遵循自然的本来,尊重市场,崇扬人性。增强立法技术的科学化。

    (二)道教的“无为而治”的执法精神,启迪我们的行政管理和司法执法时,应更多的拓展人民的自由,做到法不外乎人情。

    (三)道教历代对《道藏》的编纂,启示我们应该注重对法典的整合,从而使得我们的法律条文系统化,消弭法律条文自身存在矛盾与冲突 。同时,传承法制文明,增强和宣扬了法制观念。

    (四)道教“做观”的管理型转化的模式,启迪我们的政府应从管理型政府更多的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从而使得社会中上下一心。

    (五)道教的“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的慈爱思想,启迪我们在司法判决中,更多的融入道德教化,而不是一旦入狱就禁止了人的一切上升空间。

    (六)道教的“五道轮回”思想,使得对人的奖惩因其善恶各有其所谓的“轮回”,启迪我们完善法律处罚模式,建立具有差别性的梯阶型法律框架。比如:我们车祸撞伤了一个老人要理赔一百万,但是压死一个老人只需要理赔二十万。从中,表现出法律体系的畸形。所以,我们应该对罪行“量身定做”,使得每一种处罚都罪罚相当。

    (七)道教的历史同时启迪我们,没有一种法律是可以永享不变的,我们必须以时代为师,进行符合时代的改革,从而在运动变化中制定更加因地制宜的法律,从而,促进人民的幸福和国家的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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