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宗教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

中国民族报 刘晓玉

2013-12-25 16:40:0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目标,“依法执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保证,“依法行政”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这三者互为一体,旨在引导和推动法治建设从国家到政府到社会各个层面的贯通与执行。

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及其社会影响力,是我们必须面对和正视的一个基本现实。科学理性地认识宗教现象,正确管理宗教事务,做好宗教工作,解决宗教问题,更好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具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而这正是我国宗教法治工作相对薄弱的一环。因此,把宗教纳入到法治中国建设的视野和轨道中来,推动宗教与法律的良性互动,完善宗教立法,也是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

完善宗教立法,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新修订的党章中也纳入了“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宗教在社会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主体性得以凸显。正是在这样的政策导向下,行政层面引导、推动宗教界适应社会,宗教自觉融入、适应社会,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作为社会经济建设一份子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和彰显。

然而,在当前宗教界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不和谐的因素,比如“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中宗教出世性与追求经济效益之间张力的协调;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有关宗教教产的界定;涉及宗教场所拆迁时的补偿机制与保护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将不利于宗教界积极作用的进一步发挥,甚至会产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因此,唯有通过宗教立法,规范与细化涉及宗教的经济范畴、经济行为、经济权责,才能更好地协调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调动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完善宗教立法,有利于宗教组织“社会协同”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新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的“社会协同”任务,主要由各类社会组织承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方面,特别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要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事实上,宗教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并能够在社会协同中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宗教组织社会协同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在公益慈善事业上,因为宗教本身具有慈悲济世、扶危济困的精神内核,同时中国宗教界也有这样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诉求。2012年2月16日,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委颁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正是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回应。《意见》明确了国家号召社会力量参与的、适合宗教界从事的,以及宗教界具有一定优势、传统和潜力的慈善事业,宗教组织都可以参与。

然而,目前我国宗教组织从事公益慈善事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体制化。如果能够制定宗教慈善法,明确授予宗教团体法人资格与地位,就可以进一步释放宗教组织在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方面的资源潜能,更好地发挥社会协同作用。

完善宗教立法,有利于国家安全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以“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伴随着宗教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外交、民族等诸领域的交涉联系,在国家安全体系的建设与维护中,宗教是必须面对且不可回避的因素。特别是近几年来,藏独、疆独分子不断在边疆寻衅滋事,甚至制造事端,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以及我国的外交形象。而一旦宗教极端势力、邪教组织与分裂势力结合,会严重威胁国家的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此外,在现代外交活动中,宗教业已成为一个独特且重要的因素,利用宗教进行的文化渗透,必须引起重视。完善宗教立法,家庭教会、地下教会,邪教组织等问题,都有可能得到解决,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

宗教立法首先要以尊重宗教的基本特质为前提。宗教组织、宗教团体,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对其管理及社会功能的发挥,必须符合对社会组织的基本要求,宗教立法自然应在这一基本框架内。要看到宗教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特点。宗教作为对生命终极问题探究的信仰文化,有其产生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只要人类的生死问题没有解决,宗教就不会消亡,即使进入到共产主义社会也同样如此。

同时,宗教自身的戒律制度、教义规范,通过内部立法的方式为信徒提供一种行为规范,具有内在的道德约束力,可以作为宗教法治的内在补充。因此,宗教立法要以尊重宗教的基本特质为前提,对宗教文化、宗教教义、戒律伦理作出有益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现代诠释,这符合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也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旨精神相契合。

完善宗教立法,要以国家立法机关的现实推动为根本途径。2004年国务院通过的《宗教事务条例》是当前相关职能部门从事宗教事务管理的最高法律依据,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等相关事宜,在现阶段发挥着举足轻重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应以此为基础,以宪法作为根本原则,以地方性法规作为补充,逐步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宗教法律体系。

可以预见的是,在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完善宗教立法,必将更好地规范宗教活动、健全宗教组织、成熟宗教形态、激活宗教潜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长治久安的正能量、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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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宗教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

中国民族报 刘晓玉

2013-12-25 16: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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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宗教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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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目标,“依法执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保证,“依法行政”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这三者互为一体,旨在引导和推动法治建设从国家到政府到社会各个层面的贯通与执行。

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及其社会影响力,是我们必须面对和正视的一个基本现实。科学理性地认识宗教现象,正确管理宗教事务,做好宗教工作,解决宗教问题,更好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具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而这正是我国宗教法治工作相对薄弱的一环。因此,把宗教纳入到法治中国建设的视野和轨道中来,推动宗教与法律的良性互动,完善宗教立法,也是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

完善宗教立法,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新修订的党章中也纳入了“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宗教在社会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主体性得以凸显。正是在这样的政策导向下,行政层面引导、推动宗教界适应社会,宗教自觉融入、适应社会,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作为社会经济建设一份子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和彰显。

然而,在当前宗教界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不和谐的因素,比如“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中宗教出世性与追求经济效益之间张力的协调;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有关宗教教产的界定;涉及宗教场所拆迁时的补偿机制与保护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将不利于宗教界积极作用的进一步发挥,甚至会产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因此,唯有通过宗教立法,规范与细化涉及宗教的经济范畴、经济行为、经济权责,才能更好地协调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调动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完善宗教立法,有利于宗教组织“社会协同”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新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的“社会协同”任务,主要由各类社会组织承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方面,特别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要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事实上,宗教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并能够在社会协同中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宗教组织社会协同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在公益慈善事业上,因为宗教本身具有慈悲济世、扶危济困的精神内核,同时中国宗教界也有这样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诉求。2012年2月16日,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委颁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正是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回应。《意见》明确了国家号召社会力量参与的、适合宗教界从事的,以及宗教界具有一定优势、传统和潜力的慈善事业,宗教组织都可以参与。

然而,目前我国宗教组织从事公益慈善事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体制化。如果能够制定宗教慈善法,明确授予宗教团体法人资格与地位,就可以进一步释放宗教组织在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方面的资源潜能,更好地发挥社会协同作用。

完善宗教立法,有利于国家安全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以“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伴随着宗教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外交、民族等诸领域的交涉联系,在国家安全体系的建设与维护中,宗教是必须面对且不可回避的因素。特别是近几年来,藏独、疆独分子不断在边疆寻衅滋事,甚至制造事端,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以及我国的外交形象。而一旦宗教极端势力、邪教组织与分裂势力结合,会严重威胁国家的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此外,在现代外交活动中,宗教业已成为一个独特且重要的因素,利用宗教进行的文化渗透,必须引起重视。完善宗教立法,家庭教会、地下教会,邪教组织等问题,都有可能得到解决,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

宗教立法首先要以尊重宗教的基本特质为前提。宗教组织、宗教团体,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对其管理及社会功能的发挥,必须符合对社会组织的基本要求,宗教立法自然应在这一基本框架内。要看到宗教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特点。宗教作为对生命终极问题探究的信仰文化,有其产生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只要人类的生死问题没有解决,宗教就不会消亡,即使进入到共产主义社会也同样如此。

同时,宗教自身的戒律制度、教义规范,通过内部立法的方式为信徒提供一种行为规范,具有内在的道德约束力,可以作为宗教法治的内在补充。因此,宗教立法要以尊重宗教的基本特质为前提,对宗教文化、宗教教义、戒律伦理作出有益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现代诠释,这符合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也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旨精神相契合。

完善宗教立法,要以国家立法机关的现实推动为根本途径。2004年国务院通过的《宗教事务条例》是当前相关职能部门从事宗教事务管理的最高法律依据,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等相关事宜,在现阶段发挥着举足轻重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应以此为基础,以宪法作为根本原则,以地方性法规作为补充,逐步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宗教法律体系。

可以预见的是,在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完善宗教立法,必将更好地规范宗教活动、健全宗教组织、成熟宗教形态、激活宗教潜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长治久安的正能量、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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