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2)

中国社会科学网 叶小文

2012-05-14 16:47:44

1991年中央第一次提出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宗教工作的“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且明确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人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探索“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关系”这个难题,在我国的宗教政策理论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都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

在宗教政策理论上的重大建树,就是在以往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实践,经过进一步提炼、完善和发展,在“三句话”及其有关阐述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形成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四句话”,并将之确定为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在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进展,就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在制定、实施宗教方面的两个单项法规和若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在这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了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意义,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把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相提并重,说明我们党对宗教问题既重视政策指导,又重视依法管理。中央十分重视并推动宗教事务条例的出台,把“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作为“我们党依法执政和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从而使我们党在管理宗教事务方面从以往较多以政策调整为主,全面过渡到以政策调整和依法管理并行并重。

做好宗教工作,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服务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要靠认识的清醒、理论的成熟、政策的正确、法制的完备和工作的落实。要始终把握基点,打牢基础,脚踏实地,心中有数。无论问题怎样错综复杂,工作怎样千头万绪,情况怎样千变万化,都要认真钻研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打牢坚持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理论功底;都要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讲话在透彻分析宗教问题“三性”的基础上,继续强调贯彻“四句话”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体现了党在宗教理论政策上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在新世纪新阶段,要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就需更加清醒、更加深入地认识宗教问题的“三性”――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

要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即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常常容易犯的“短视症”。宗教既然将长期存在,我们就要正视它、引导它,按宗教存在和发展的规律办事,促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与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要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即宗教问题的群众性。正确对待宗教的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广大信教群众是构成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的基本群众。真正深刻理解了“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就必然会真心实意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把广大信教群众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共同目标上来的必然要求。

要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即特殊的复杂性。要善于从“交织”中条分缕析,从特殊中理出一般,从“复杂”中找准症结,把握其趋向和规律,因势利导,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保持我国宗教领域来之不易的团结和谐的局面。宗教活动是在社会中进行的,必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求我们指导和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要求我们处理宗教问题必须善于运用唯物辩证法。

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需要得到宗教界的理解、支持和积极配合。因此,要指导和支持我国各宗教团体自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帮助和支持他们结合各自宗教的特点加强自身建设。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分裂活动,往往披着宗教的外衣,来者居心叵测,我们有的同志却掉以轻心、被动应付,有些方法还不对路、不管用。因此,必须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善于按照宗教自身的规律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善于在扩大开放的条件下抵御渗透。要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宗教界的正常对外交往区别开来,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和对外宣传,使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得到国际社会更多理解和支持。

胡锦涛同志的讲话,不仅继承了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思想智慧,继续强调认识宗教问题的“三性”和宗教工作“四句话”的基本方针,而且强调要通过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这就使以处理好“宗教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宗教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紧密地结合了起来。因此,“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现阶段,就具体化、深化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和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

(作者系原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

(来源:《求是》,引自中国民族宗教网)

(责任编辑:张宗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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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宗教政策理论上的重大建树,就是在以往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实践,经过进一步提炼、完善和发展,在“三句话”及其有关阐述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形成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四句话”,并将之确定为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在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进展,就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在制定、实施宗教方面的两个单项法规和若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在这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了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意义,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把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相提并重,说明我们党对宗教问题既重视政策指导,又重视依法管理。中央十分重视并推动宗教事务条例的出台,把“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作为“我们党依法执政和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从而使我们党在管理宗教事务方面从以往较多以政策调整为主,全面过渡到以政策调整和依法管理并行并重。

    做好宗教工作,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服务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要靠认识的清醒、理论的成熟、政策的正确、法制的完备和工作的落实。要始终把握基点,打牢基础,脚踏实地,心中有数。无论问题怎样错综复杂,工作怎样千头万绪,情况怎样千变万化,都要认真钻研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打牢坚持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理论功底;都要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讲话在透彻分析宗教问题“三性”的基础上,继续强调贯彻“四句话”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体现了党在宗教理论政策上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在新世纪新阶段,要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就需更加清醒、更加深入地认识宗教问题的“三性”――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

    要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即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常常容易犯的“短视症”。宗教既然将长期存在,我们就要正视它、引导它,按宗教存在和发展的规律办事,促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与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要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即宗教问题的群众性。正确对待宗教的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广大信教群众是构成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的基本群众。真正深刻理解了“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就必然会真心实意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把广大信教群众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共同目标上来的必然要求。

    要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即特殊的复杂性。要善于从“交织”中条分缕析,从特殊中理出一般,从“复杂”中找准症结,把握其趋向和规律,因势利导,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保持我国宗教领域来之不易的团结和谐的局面。宗教活动是在社会中进行的,必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求我们指导和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要求我们处理宗教问题必须善于运用唯物辩证法。

    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需要得到宗教界的理解、支持和积极配合。因此,要指导和支持我国各宗教团体自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帮助和支持他们结合各自宗教的特点加强自身建设。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分裂活动,往往披着宗教的外衣,来者居心叵测,我们有的同志却掉以轻心、被动应付,有些方法还不对路、不管用。因此,必须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善于按照宗教自身的规律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善于在扩大开放的条件下抵御渗透。要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宗教界的正常对外交往区别开来,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和对外宣传,使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得到国际社会更多理解和支持。

    胡锦涛同志的讲话,不仅继承了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思想智慧,继续强调认识宗教问题的“三性”和宗教工作“四句话”的基本方针,而且强调要通过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这就使以处理好“宗教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宗教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紧密地结合了起来。因此,“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现阶段,就具体化、深化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和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

    (作者系原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

    (来源:《求是》,引自中国民族宗教网)

    (责任编辑:张宗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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