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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宗教政策 青岛市道教协会章程

青岛市道教协会章程

道音文化 15年前

(2002年11月25日青岛市道教协会第三届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青岛市道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青岛市道教徒和信教群众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领导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市道教徒和信教群众,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 仰自由政策;反映道教界的意见和建议,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在道教徒和信教群众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的教育;积极引导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 适应,带领道教徒和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按照本章程管理宗教内部事务,弘扬道教教义,兴办道教事业,办理教务,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一)团结道教徒和信徒群众,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

(二)教育道教徒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遵纪过法,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法律和道教知识。

(三)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一切道教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反对利用道教进行违法、非法活动。

(四)组织进行道教文化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印刷、出版、发行和经营销售道教书刊、道教用品、道教艺术品和音像制品。

(五)举办有利于社会的公益活动,积极回报社会。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七)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款献的布施。

(八)组织道教徒和信教群众保护好道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做好宫观的接待服务、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青岛市道教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道教协会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道教协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市道教协会章程。

(三)修改青岛市道教协会章程。

(四)选举青岛市道教协会理事会。

第六条 道教协会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副会长召集的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七条 青岛市道教协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九条 本会经费由理事会筹措,宫观经费由自养收入、广大道教徒和信教群众自愿了助、损赠,必要时可向政府提出申请资助。

第十条 本会会址暂设在崂山太清宫。

第十一条 本会章程经青岛市道教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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