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之自然秩序思想源于中国老子,哈耶克的自然秩序思想较亚当·斯密更接近于老子,老子思想孕育了现代经济学精神。
对社会秩序的阐释是所有社会哲学的主题,不同的社会哲学有着不同的社会秩序观。从社会秩序的产生与维系的角度看,不同的社会秩序观无外乎三种:神启秩序、自然(自生自发)秩序和建构(组织)秩序。①众所周知,自然秩序的社会哲学思想是自亚当·斯密以来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基础。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借鉴西学,从市场经济这一范型研究自然秩序渐成国内学术热点。其中,承守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传统的英国学者冯·哈耶克的学说对中国学界影响甚深。十分有趣的是,近年一些中外学者研究指出,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自然秩序思想其实是渊源于中国先秦的老子哲学,而哈耶克的思想较斯密更接近于老子,老子思想其实孕育了现代经济学的精神。②这种研究无疑是颇具新意的。但是,这种感想多于论证、直观甚于逻辑的结论一方面极易助长了国人“古已有之”的阿Q心态;另一方面将导致人们对现代市场秩序与老子思想的双重误解。这对于今日中国之社会实践都是很不利的。正基于此,本文选取了几个人们一般认为是老子与哈耶克自然秩序思想神韵相通的方面,着重从异的方面对他们的思想做一初步的比较。我们将从它们的同的方面体认到人类智慧的默契,更会从异的方面看到两种自然秩序思想的意趣迥然和中西思维方式与文明样式的差异以及两者所代表的不同的时代精神,也能管窥到有着久远高深的自然秩序思想的中国为什么未能自生出发达的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的部分原因。
一、论“无为”
自然秩序思想与建构秩序思想是针锋相对的,根本分歧是对“人为设计”在社会秩序产生和协调中作用的根本不同认定,进而是对各自理想社会追求的抵牾。建构秩序思想认为社会秩序整体上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而自然秩序思想认为社会秩序是“道法自然”、“自生自发”而形成的,是从社会内部生长起来的而非从外部强加压力使然的平衡。如以自然秩序思想一贯的否定性话语来归纳其直观的意旨,那就是“无为”。老子的无为思想自不待说,哈耶克亦以反对中央计划、政府干预等“有意识的社会控制”为终身学术旨趣,认为社会秩序乃是人的行动而非人的设计的结果,“人为设计”是人类“致命的自负(the fatal conceit)”,它是人类“通往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老子与哈耶克的“无为”思想都是对建构秩序思想的反动,前者是对刚健有为的儒家思想的反动,后者则是对计划、集权思想的反动;老子和哈耶克“无为”都是手段性的,目的是要达致“无不为”的“有助益”的社会理想状况。不过细究起来,老子与哈耶克“无为”思想的内容与致思理路的大相径庭远甚于它们直观的相似。
首先,老子与哈耶克“无为”思想的视角与向度不同。《老子》既是一部社会政治哲学经典,也是一部人生哲学经典,“无为”既是治国之本,又是修身之道。就治国而言,老子思想确可称为“君王南面之术”,其视角集中于与“民”相对的圣人、君王——用今天的话来说,是与个人或市民相对的国家、政府及其领导人——应当如何如何,其“无为”是作为主体的君王的自己“不作为”,所以,在老子的论说中我们可以经常看到诸如“使民不争”、“使民不盗”、“使民不乱”和“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3)③等使动句式。以修身而论,老子提倡虚极静笃,主动“见素抱朴,少思寡欲”(19),都是向内主动“无为”的功夫。哈耶克是个个人主义论者,他的视角集中于与政府、国家、他人相对的个人,个人是主体,政府、国家、他人只是其存在的“环境”。哈耶克意义上的“无为”就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④这种“无为”是外在的、他人的“不作为”。如果可以把“无为”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的话,那么对于主体而言,老子的“无为”是主动的无为,哈耶克的“无为”是被动的无为。这无疑反映了中西方内省与外向思维方式的差异。
其次,老子与哈耶克“无为”的程度不同。老子哲学的特色在于本体与方法、政治社会哲学与人生哲学的高度统一,大到治国,小到修身,上至君王,下至百姓,“无为” 都是一以贯之,而且他的“无为”还不止于反对干预、强制、智识的行动,还反对一切智识的文明成果和物质享受,认为“五色令人之目盲;五音令人之耳聋;五味令人之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12)人务必绝巧弃利,追求无欲、弱志、不争、知足的境界。更把“不敢为天下先”(67)视为人生“三宝”之一。老子强调“无为”可以说是到了“我无为故我在”的程度。哈耶克的“无为”则是有限度的和双重标准的无为,他的“无为”仅指政府的“无为”,即政府不能强制地干预个人自由(哈耶克还强调,强制只是一个程度问题,政府的“无为”只意味着强制减至最少,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个人则不仅不要“无为”,而且必须有为。政府的“无为”正是为个人划出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以保证个人的更好有为。哈耶克把个人主动创新和竞争的精神视为其自然秩序产生与存在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维系任何有生命的文明的必要条件。他还以市场秩序为范型指出,“竞争主要是一个形成意见的过程:通过传播信息,它带来了经济体系的统一与连贯,而这是我们把它作为一个市场的先决条件。”⑤老子与哈耶克这一反差极大的思想分野实质上是中国传统自然经济精神与现代市场经济精神的分野。在中国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显然,老子的个人无为、不争的思想是不合时宜的。仅此一点,一些出于不同目的而混淆老子与哈耶克思想、奢谈老子思想孕育了现代经济学精神的人士就可以休矣。
再次,老子与哈耶克“无为”的出发点不同。任何社会理论的出发点无外乎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其标志分别从个人与社会两个层次的价值追求表现出来。老子极力赞扬生命与事物的原初状态,见素抱朴、复归婴儿,真的状态就是原始的状态,就是自然的状态,就是合乎道的状态。他的理想社会秩序的标志是个体的“守真(朴)”和社会的“治”。“治”是天下稳定、太平的状态,老子认为“无为”方能致“治”,也只有“无为”才能“守真”。个体的“守真”与社会的“治”是老子“无为”的出发点,就社会哲学而论,出发点的核心又是社会的“治”。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稳定压倒一切。至于社会的进步与否,与其说它在老子的视野之外,不如说他根本就反对社会的进步。哈耶克的“无为”的出发点则是个体的“自由”与社会的发展(此点后文还将详细述及),核心是个体的自由。哈耶克认为个体自由是其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其追求的最高理想价值:中央计划或社会整体设计是人类理性的自负,它是威胁自由的思想源泉;政府的“无为”不过是保证个体处于免受强制的“自由状态”。所以,哈耶克的自然秩序又被称之为“自由秩序”。
老子与哈耶克“无为”思想的同与异最终源于他们对维系社会秩序的“规则”的人士的同与异。这就涉及到老子的“道”与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的比较问题。
二、“道”与“一般性规则”
老子和哈耶克的自然秩序(包括其他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因其强调自然、自生自发,反对人为设计和政府干预等,常被误解为是一种主张自由放任的自然主义或无政府主义,其实大谬不然。既为秩序,就是一种有规则的状态,在老子那这一规则就是“道”;在哈耶克那就是由习惯、传统、法律等构成的“一般性规则”。道是“先天地生”、“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的“天下母”(25)。天地人,自然与社会,君王与民,因道而存,故“孔德之容,惟道是从”(21)。“无为”的自然秩序只是道的一种体现。哈耶克也认为, “一般性规则”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对它的遵循“乃是我们存在于其间的世界得以有序的必要条件,也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⑥只有在规则系统的环境中,自然秩序才是可欲和可求的(在哈耶克的自然秩序中,自由、竞争和一般性规则都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但自由与竞争只有在规则系统中才有可能实现,所以,一般性规则乃是社会秩序首要的必要条件)。可见,“道”与“一般性规则”才是老子与哈耶克社会哲学中使人和社会成为可能的东西,也是各自自然秩序的核心所在。同时,老子和哈耶克都认为“道”和“一般性规则”具有理性不及,即不可认知的特性(后文还将详细论及)。但两者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老子的“道”既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实存本体,又是世界的客观规律。作为实存本体,“道”是宇宙中唯一的、绝对的存在,它化育天地万物,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42)作为客观规律,“道”贯穿社会与自然,“独立而不改”,恒久不变。人对它只能“迎之”、“随之”,而不能改之。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虽然是人们得以存续的必要条件,但它毕竟不是人的、更不是万物所由产生的本体;它虽然对于个体的人来说似乎是客观的,但它不过是人们在长期的活动中经由试错而逐渐无意地形成的,实质上是一种无数代人社会智慧的结晶;虽然一般性规则也具有必须遵循的强制性,尤其是法律这一规则的重要性对人们的作用甚至与自然规律近同,但人还是能改变它,尽管是“点滴的建设,而不是全盘的建构”,是“一步一步地改进细节,而不是力图重新设计这个整体”。⑦事实上,哈耶克的自然秩序不仅是人们遵循“一般性规则”进行行为互动而形成的,也是人们与“一般性规则”之间发生互动而形成的。也就是说,在哈耶克那里,“一般性规则”与人的作用是双向的;而在老子那,“道”与人的作用是单向的。显然,在老子的“道”与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面前,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是极不一样的。
其二,与第一点相关的是,老子的“道”作为规律、规则,它具有循环往复、返本归根的特性。“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16)。“周行而不殆……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25),“反也者,道之动也”(41)。老子的天道循环观显然优越于那种直线单向的运动观,但由于老子崇尚原初,反对进步,其循环与“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观尚有距离。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从历时性的继承来看,它是不断进化(演化)的:一些规则刚开始采用时可能是偶然的,尔后在实践中进行试错,优胜劣汰,自然选择,遂成一般性规则,而且整个社会的一般性规则系统在缓慢进化中不断纳入新的经验,呈累积的态势发展。从共时性的传播来看,一般性规则又是不断扩展的:通过学习、模仿、竞争与合作,从个人而群体,而地区、国家,直至整个人类,适用范围愈来愈广——这与全球化的趋势是契合的。与此对应,哈耶克的自然秩序又被称之为“演进秩序(evolutionary order)”和“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抛开哈耶克的 “西方中心主义”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偏见不论,其“一般性规则”较之老子的“道”更接近于人的生活世界与社会历史的真实,对现代社会也显然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其三,老子“道”与哈耶克“一般性规则”不同特性直接决定了他们不同的理想诉求。老子之“道”,其大无外,统摄一切。但“道”不可感知,人们对它的遵循在于体悟和直觉。因此,在老子的理想社会中就缺乏、也反对明确的形式化和技术化的规则,即便是君王以“无为”治天下,也仍是一种“人治”。套用马克斯·韦伯的观点,老子固守和追求的是一种价值理性。与“道”的返本归根的特性相应,老子的理想社会秩序是“小国寡民……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80)的原始状态。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则是形式理性或曰工具理性的东西,它“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种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⑧这就是一种“法治”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方面使政府的强制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保障个人的自由;另一方面是对个人行为的一种强制,以保证个人不自由放任。此即哈耶克所谓“法治下的自由”的理想状态。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小国寡民”显然是没落的乌托邦;全面的技术理性统治固然不好,但缺乏形式化的规则维系的社会也过于浪漫。不管我们对“自由”有怎样不同的理解,哈耶克“法治下的自由”命题本身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必须遵循的规则。对于今日中国,其必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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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无知”
老子哲学有完整的宇宙本体论、人生论、认识论、方法论,“道”与“无为”一以贯之,其自然秩序不独是社会秩序,也可称为宇宙秩序和人生秩序。相比之下,哈耶克的自然秩序可谓纯粹的社会理论,但其全部的哲学基础却是以“无知(ignorance)”为核心的知识论。 “无知”并非哈耶克的新创,古希腊的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早就有“认识自己的无知是开启智慧之门”的名言,老子思想中更有关于“无知”的不朽论说。那么老子与哈耶克“无知”思想有何异同呢?
哈耶克深受英国经验主义传统,尤其是休谟不可知论的影响,并直接在赖尔和博兰尼等论者的影响下提出了作为其自然秩序之社会哲学基础的“无知”观。他认为,社会生活中始终存在着理性不及的因素(non-rational factors)和智识不及的部分(non-intellectual part),所有的人因之存有不可避免的无知(inevitable ignorance)而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necessary ignorance),对于自然秩序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之一——传统、习惯和业已发展起来的制度——人们更不知道它的起源及存在的理由;人们引以自豪的知识的增长也必然是无知的增长;现代社会的劳动分工导致的知识分立则又扩大了个人的这种无知的范围;同时,所有个人的知识绝不是、也不可能作为一种整合过的整体知识存在。也就是说,任何人或政府都不可能、也不应该提出社会的整体设计。否则,就是理性的自负,结果将是自由的丧失。所以,政府应当是“无为”的,而个人应当是免受强制的和自由的。这样,哈耶克就完成了知识论对社会理论的论证:“主张个人自由的依据,主要在于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有不可避免的无知。”⑨
老子一如苏格拉底,明确指出“知不知,尚矣。不知不知,病矣。”(71)也就是说最高境界的认识是认识到自己的“不知”——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如哈耶克认为人们对于社会自然秩序的规则的无知一样,老子主要是通过描述自然与社会的规则“道”的不可知而揭示人的认识的局限性的。他认为“道恒无名”,“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搏之而不得……绳绳兮不可名,复归于无物。”(14)也就是说道是无形无色无声,凭感官根本不能认识。而且,人的认识局限性首先体现在语言这一思维工具上,“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1),语言无法表述“道”。所以,依道而治的统治者应当“贵言”、“希言”,不要动不动就发号施令滋扰百姓。同时,老子从知识的角度得出治国之道:“以智治国,国之贼。以不智治国,国之福”。(65)提倡以“无知”治国,反对统治者的智巧心机。老子认为人对于自然与社会的规则,感官不能认识,语言不能表达,这与哈耶克所谓“不可避免的无知”和“理性不及”的人的生存状态确认是异曲同工的;反对以智巧心机治国也与哈耶克反对中央计划类似。
不过,老子与哈耶克无知观的差异也是迥然的。其一,哈耶克的“无知”是人有所知、有所不知中的“无知”,他承认个人知识的存在和“一般无知”的可克服性,“理性不及”和“智识不及”只是作为永远存在的因素(factors)和部分(part),而不是所有和全部。即使是社会规则,人的智识虽不“知道那个(know that)”,但“知道如何(know how)”。也就是说,人们虽然不知其所以然,但仍知道该怎么做。老子却从根本上否认了人的智识对于道的把握,认为两者是根本对立的,所谓“为学日益,为道日损”(48)。人只有清心养性,通过直觉才能对道“迎之”、“随之”。正基于此,老子是一个直觉主义者或非理性主义者,难怪有论者甚至从他的思想中找到了后现代主义的东西。而哈耶克依然是个理性主义者,正如哈耶克自己说的,他的论辩只是表明理性并非万能,“我们所努力为之的乃是对理性的捍卫,以防理性被那些并不知道理性得以有效发挥作用且得以发展的条件的人滥用。这就要求我们真正地做到明智地运用理性,而且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⑩他的“无知”观是以自然进化的理性主义反对建构的理性主义,以有限理性反对唯理性主义。
其二,由于上述区别,两人对无知的态度最终达致绝然相反的主张。哈耶克认为,个人知识总是有限的,而文明始于个人能够从本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并相对地超越其无知的限度,所以,如何让每个人都从分立的个人知识中获益,成了哈耶克以自然秩序来解决的重大问题。11在他的自然秩序中,个体自由、创新与个体间的竞争是社会进步之源。因而,“学习”和追求知识的增量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通过学习、模仿形成知识、信息的网络秩序乃是人类合作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的文化表征。老子由于把智识与“道”对立而又强调“唯道是从”,所以,反对一切追求知识的企图,要求“绝圣弃知”、“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绝学无忧”(19),将“无知”视为自觉追求的境界。“小国寡民”的理想也排除了对外学习、合作的可能。尤其是他还提出了“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65)的主张,不仅反对开发民智,而且要求统治者尽量使“民”处于愚昧无知的状态。这显然堵塞了文明的创新之源,中国几千年发展缓慢和未曾自生出发达市场经济的实际与此不无关系。
从以上的比较中可以看出:老子与哈耶克的自然秩序思想是貌似而神不同的。虽然他们都反对建构的社会秩序,主张“无为”,强调“无知”,要求遵循“道”或“一般性规则”,但各自思维方式不同,旨趣殊异。老子是直觉和整体的思维方式,他的“无为”是主动的和彻底的,归结为人生存的一种“出世”的本体和应然状况;他的“道”对人而言是先验的,也是循环往复的,循“道”而生的理想社会秩序就是“小国寡民”的原始状态;他的“无知”观不止是澄清了人的一种实存状态,更主要的是作为自觉追求的理想境界。哈耶克禀承的仍然是西方的理性与分析的思维方式,他的“无为”是要求政府的减少干预,目的是保障和鼓励个人的自由、竞争与创新;他的“一般性规则”与人之间是互动的关系,因而是进化和扩展的,达致的是“法治下的自由”的理想社会秩序;他的“无知”观虽然也是从人类实存状态出发,但得出的结论却是鼓励人们相互学习、合作和创新。老子和哈耶克的这种貌似神离、旨趣殊异正说明他们各自代表或反映着不同的时代精神:老子思想代表的是前现代的自然经济的时代精神,而哈耶克则反映了市场经济时代的精神。抛开哈耶克“西方中心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偏见不论,他的自然秩序思想较之老子的自然秩序思想对现代社会更富有解释力,对中国社会转型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相反,老子思想中某些消极的东西恰恰是我们需要克服的东西。所以,着眼于中国今天的现实,我们且不管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自然秩序思想是否曾受到老子思想的启发,如果不加分析地得出老子思想已孕育了现代经济学的精神的结论,那就未免太简单和轻率了,结果必然使人们对现代市场社会与老子思想产生双重的误解,这对于建设中国的市场秩序是有害而无益的。
当然,本文对老子与哈耶克自然秩序思想的比较显然是挂一漏万的,如老子的思想博大精深、意境高远,其生存智慧和治国谋略即使在今天看来仍是富有启迪的,尤其是他关于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于现代社会更是弥足珍贵的;哈耶克的自然秩序思想也并非完美无缺,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这些在文中均未涉及,相信读者能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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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在一般的社会秩序分类学中,人们(包括哈耶克)往往只注意到自然(自生自发)秩序观与建构(组织)秩序观的对立,而忽视了宗教、神学关于社会秩序的观点——笔者称之为神启秩序观,尽管在现代社会它已势微。
② 此类论者甚众,有代表性的如盛洪先生,他在《中国先秦哲学与制度主义》和《现代经济学的中国渊源》两文(分别发表于《管理世界》1993年第3期和《读书》1994年第12期,后收入其著作《为万世开太平——一个经济学家对文明问题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中均持此观点。另,1999年6月18日《参考消息》有题为《英国哲学家克拉克认为西方自由市场原理源于〈道德经〉》的报道。
③ 本文所引《老子》皆从陈鼓应之校订文,见其著《老子注释及评介》,中华书局,1984年。以下引文只在文中夹注章数。
④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第2页。
⑤ 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文跃然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第98-99页。
⑥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第72页。
⑦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第82页。
⑧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第73页。
⑨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第28页。
⑩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第80-81页。
11 参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