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有些学者高调主张宗教进入社会所有公共领域,“宗教自由”是主要的法理依据,赋予宗教一厢情愿的功能则是它的理论基础。本文仅就法理而言,这类主张来自美国《国际宗教自由法案》宣扬的宗教无政府主义,实质在搅乱舆论,干涉他国内政。它驾凌于他国的法权和主权之上,也违背美国的建国宗旨和宪法原则——政教分离。所以这一《法案》在其本国无效,我们的响应者也到了该打住的时候了。
关键词:宗教自由;政教分离;宗教无政府主义
我对美国的形象性感知,一是法国赠与的“自由女神”雕像,一是印在美钞上的“我们信仰上帝”。自由和美钞是令许多人心向往之的,青少年时期的印象特别深刻;及至晚年拜读《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将外来的“自由”与本土的“宗教”联结到了一起,于是有了另一种了解:原来“自由”是需要与美钞携手的,为的是保障和推动“宗教”的扩展,这与“自由不是免费的”的碑文有异曲同工之妙①。自以为这种了解颇为难得,所以写出一点来,以飨同好。
一、《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
《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的中译本收在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的《国外宗教法规汇编》中,大家可以翻阅。阅后令我首先感叹的,是美国政界干事的那份富有远见的气魄以及推行时表现出来的意志之坚定和举措之周详,尽管它的哲学素以实用主义著称——这个《法案》可能酝酿以至实验过多年,取得过不少上佳效果才水到渠成的。因此它可以开动全部国家机器,从总统、国务院、国会、国家安全委员统一运作,许多教会组织和教会院校协同配合,形成国家、宗教和非政府组织各以不同的优势对外扩张,政治威胁、经济收买、文化宣传,合法与非法手段齐头并进,以至于能够在基督教历来势微的我国制造出相当强大的舆论,进入高校讲堂和学术研究机构,地下教会敢于与国家法规公开对立,相比之下,我们几乎没有相应的理论的和学术的应对,更不用说战略性的思考了。
这个《法案》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宣布美国“从建国至今,宗教自由一直是我国最首要的自由之一”;“宗教自由权利是美国建国之本和生存基础”。第二,它的适应范围是只对外、不对内,是为世界各国立法,在其本国绝对无效。这两个特点看起来是互相矛盾的,按第一点,它只能实施于美国,第二点则明文规定,它只能实施于别国。官方的这类表达,可以作为我们解读美国政界言行技巧的一例。我的问题是:
首先,什么是“宗教自由”,尤其是“最首要的自由”?《法案》只规定宗教信仰的自由,没有规定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换言之,人们只有对宗教信仰进行选择的自由,没有在信仰和不信仰宗教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这样,宗教自然就成了唯一的自由,其他自由全然不在话下。这样,“宗教自由”就成了麦克斯•施蒂纳的“唯一者”,至高无上,可以任我纵横,无法无天,此即“宗教无政府主义”。
其次,以“宗教自由”为国际立法的目的何在?官方正式宣示:“美国人民捍卫宗教自由的决心——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全世界——始终不渝——‘对美国来说,没有比宗教自由和宗教良心更根本的东西。我们的国家就建立在这一基础上,宗教自由是民主的核心’”。所以“宗教自由”就成了美国捍卫其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输出美国价值观的行动纲领。它在文字上的反映是每年炮制出一份《国际宗教自由报告》,自称站在“寻求和促进宗教自由的人士一边,反对企图扼杀宗教自由的人”,并借口所谓“宗教迫害问题”,直接插手他国内政。由于它完全无视这种“自由”是在干什么,由此造成了什么后果,与“问题”的真相又有多大的距离,所以每份报告几乎都无法自圆其说,又反映出宗教霸权主义面貌。
先看“唯一者”自身的冲突。2006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说:2005年9月丹麦《日德兰邮报》发表了“讽刺穆罕默德的12幅漫画”,“欧洲媒体基于言论自由决定刊登这些漫画”;而“在欧洲占人口少数的穆斯林人士,将这种做法视为对伊斯兰教的直接攻击和对伊斯兰教的不宽容”。——按《法案》精神,在这个案例中,穆斯林对穆罕默德的信仰应该是最型范的“宗教自由”行为,而欧洲那些“言论自由”者则是典型的“企图扼杀宗教自由的人”。可《报告》并没有像它宣示的那样,对前者表示“捍卫”,对后者表示“反对”,却是模糊处理,以不了了之。实际上,“言论自由”与“宗教自由”在这里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如果说美国当真是依据“宗教自由”立宪,则在其《宪法》中必然会包含这种冲突——让“宗教自由”凌驾于“言论自由”,岂不是对骄傲地站立在美国大地上的自由女神的亵渎?这放在后文再说。
事实上,你的“宗教自由”与他的“宗教自由”之间本来撞击得就十分惨烈。基督宗教与伊斯兰教各以其信仰为名而发生的战争,至少可以上溯到“十字军东征”,一直延续到今天的许多地区;“圣战”就是双方一些教派共举的一面旗帜——两种“宗教自由”,若都按美国《国际宗教自由法案》规定的那样“自由”起来,后果将比什么人为的灾难都可怕。韩国一个基督教团体一行19人,跑到阿富汗去“自由”布道,结果被捍卫自己“宗教自由”的对方扣留或曰“绑架”,二人送命,余下的被韩国政府千方百计赎买回来,这是人所共知的消息。另据《宗教与世界》2009第10期转载韩国《首尔新闻》9月2日报道:
“韩国的基督教徒人数超过1000万,约占总人口的1/4——其对海外输出的传教团数仅次于美国。如果韩国政府对其在海外的活动不加干涉和限制的话,或将引发更多的宗教冲突和流血事件。”
报道具体指的是这样一些事件:
“在韩国众多基督教团体中——很多社团前往也门、阿曼、约旦等中东伊斯兰教国家进行传教活动,不但引发当地人的反感,遭到这些国家强制驱逐出境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仅今年上半年在也门就发生过两起专对韩国人传教团的袭击事件,造成多人伤亡”。
韩国政府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之后,“严格限制基督教团体前往海外活动”。对此,“本部位于华盛顿的美国基督教人权团体ICC日前发表声明,谴责韩国政府对于韩国基督教社团出国进行传教采取限制政策是侵犯人权。”
于是,《法案》阐释的“宗教自由”,在这里就转化成宗教仇恨和宗教冲突。
又,2009年11月28日《参考消息》刊登法新社都柏林11月26日电:“爱尔兰教会为长期虐童道歉”——“一份证据确凿的新报告显示,该教会在过去三十年里掩盖了儿童遭受性虐待的问题”。天主教神父对儿童施行性虐待近些年来已不再是新闻,相关教会为此作出的道歉和巨额赔付也屡屡曝光。这则新闻引人注意处,在于它还揭示了“天主教保育机构蔑视以至挑动普遍存在虐待儿童现象”,导致“爱尔兰政府表示歉意,因为政府未能保护儿童”的公开表态。“宗教自由”进到了教会的保育机构去虐待儿童,神职人员把儿童当作性奴,相关政府是否对此负有责任?消息回答,“爱尔兰政府”表示,作为“国家机构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是“失职”的;它的司法部长说:“他阅读调查结果时‘感到越来越厌恶和气愤’,并承诺要让作恶者‘无处躲藏’”。(见2010年4月15日《环球时报》。)
依照《法案》,韩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都触犯了《国际宗教自由法案》,是应该受到美国的反对和处罚的,因为它们都违反了“宗教自由”——《法案》设置“唯一者”的用心之一,就在蔑视和挑动宗教团体及宗教领袖(首先是基督教的)对抗有关国家的法令,将相关国家在宗教问题上的司法权以至主权剥夺尽净,现在是,针对它的伙伴国家是否也敢如此嚣张?那就等待看它最新版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了》。
最后,“宗教自由”是指纯粹个人的自愿选择,还是需要美国政治大棒和美钞诱惑的支撑?
上述《国际宗教自由报告》中有一则关于朝鲜“宗教自由”状况的“特别关注”,其中列举:1.“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法案》决定延续制裁”;2.“美国于2005年秋在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发起谴责限制宗教自由的决议案并使之顺利通过”;3.“2005年4月数名国务院官员在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就朝鲜的“人权纪录及美国政府为执行《2004年北韩人权法》所作的努力而举行的听证会上作证”,通过他们向美国公众发表演讲,以不断提高其国内人民对朝鲜“国内人权惨状的了解”;4.“任命×××××为北韩人权特使”,以“敦促包括大韩民国和日本在内的其他国家加入日益扩大的国家努力”,敦促朝鲜“改善人权状况,停止侵犯宗教自由”。其中特别引起我们兴趣的还有下列几项:
“2005年,美国国务院还给全国民主基金会提供49万6千美元专款,用以加强和扩大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观察和报告,同时也给‘自由之家’提供专款,用于组织一系列会议和其他活动,旨在敦促北韩政权停止践踏人权。自由亚洲电台和美国之音也提供固定的朝鲜语广播。美国政府的政策允许美国公民前往北韩旅行,许多教会和宗教团体为减轻那里的缺粮少药造成的困苦组织了多项努力。”
此中“许多教会和宗教团体为减轻那里的缺粮少药造成的困苦组织了多项努力”语焉不详,不知道他们做的是什么努力;至于所谓减轻“缺粮少药”一项,很容易让人们想到基督教经常性的布道手段:小恩小惠,因此它还得了“糖果教”,“大米教”之类的雅号,而这一手在对中国贫困地区的布道中也是颇有效果的,但其与当地人的真正信仰有多少关系从中可以推知。至于提供给“自由之家”的专款有多少,不像“自由”那样说得出口,所以不会公布;“组织一系列会议和其他活动都是什么内容”,也见不得阳光,公众更难知道——但它警示我们,凡不是因为诚实劳动而去拿着外国人的钱,组织“非政府组织”、从事“组织一系列会议和其他活动”者,也需要我们某些挥舞“宗教自由”的同胞给以“特别关注”了。
“自由”应该是提供个人全面发展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把人从宗教束缚中解放出来当作自由的首要目标,时下则千方百计要人们回归宗教,并冠之以“首要自由”;而今宗教自由被列进了“人权”考察的范畴,当年接受西方影响的蔡元培却把它排在“侵犯人权”的行列。时代和地域的差别真的就如此之巨大么?真理只有一个,让科学理性证明,让全部文明史说话吧。
二、中国是《国际宗教自由法案》实施的重点对象。它对国人有没有影响呢?
大家都知道,美国招纳并纵容了藏独、疆独中的宗教极端分子,也是美国把我国已经依法取缔的邪教组织当成个专司捣乱的宝贝供养;而通过基督教渗透输出它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人们就不一定那么熟悉了。先引一段消息:2006年5月11日,美国总统公开会见了三个中国家庭教会的成员,其中的一位进言:
“里根总统因为埋葬了苏联东欧的共产制度而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之一。帮助中国发生这种变化,也许是上帝给总统先生的历史使命”。因为这“既符合上帝的公义,也符合美国的国家安全”。
这令我们又开了一次眼界:原来“宗教自由”的实际意义在这里!至于苏东的社会主义解体,是否是美国通过“宗教自由”去瓦解的结果,那是另一回事,但企求在中国制造埋葬“共产制度”的事,则是从共和国成立以来从未停止过的活动,现在不过更强化了宗教这份旗鼓罢了。
公开响应这位家庭教会代表的言论不多。因为作为中国人而一心为外国的“国家安全”着想,众所周知是个什么东西;说这就是“上帝的公义”,难免被视为精神错乱。普遍的做法是,从“文化”层面,关心“国家”,专注“信仰”,将宗教打扮成“道德”的标帜,“意义”之所在,独特的“终极关怀”,“真善美”的载体,“科学与民主”的本原,如此等等,从而促成“宗教救世”、“宗教救党”的理论和舆论的强势。此类言论之多,留心当代宗教研究领域的人士不会陌生。
此中自诩具有“普世意义”的基督教声音最高,影响也最大。但奇怪的是,这最高、影响最大的声音不是来自中国基督教的合法教会,而是自称“非教会”“非信仰”的“学界”。这个“学界”以基督教研究为名,与海外势力联手发起所谓“汉语神学新运动”,着力在高校、社科系统建构和普及与爱国教会相背离的另一类神学,号称当代“显学”,其取得的成就,令国外的基督教也为之兴奋不已。一位外国神学家感叹:神学在中世纪时,曾由“修道院与教堂转移到大学”,但到了18世纪启蒙时代,“大学认为它不符合理性要求……神学又返回到教会中去。今天在北美,一般大学都不设神学课程,充其量仅设宗教学课程”。一位著名的文化基督徒说:当代中国“在大学建制中出现基督教课程,由国家出版社出版基督教学术书籍,在台、港亦是少见的”。他由此得出结论:“可以看到,基督教学术已成为共产党文化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旦基督教学术和教学在大学体制中确立下来,基督教学术的制度化就有了实在的基础”。这个判断是否准确,仍待观察,但反映了我们向宗教全面开放的做法与西方文明发展的方向存在何等差距:“教会”神学遭受蔑视和抨击,“学界”神学则在大学和学术机构中通行无阻。
然而这并没有满足《国际宗教自由法案》的要求。每一版《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出笼,中国总会名列前茅。响应“宗教自由”召唤的多属地下教会,用之与公权力对抗,而“学界”则表现得温文尔雅,说是为国分忧,向执政党献策,目标在将宗教推向“公共领域”,参与或接管人文关怀(精神世界)和道德教化以及发挥社会和谐的功能。略举几段话看:
“解决当代中国宗教信仰存在与发展的矛盾关系,关键在于开放宗教关系,还宗教与信仰的社会实践自由,给宗教信仰一个公共实践、公开交往的社会空间”。
“党可以把公民伦理道德教育的责任和精神产品的供应作为私人事物交还给宗教(如同中国古代和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样),个人的道德教化由宗教承担,行为由国家依据法律制约规范”。
还有更学术性的论述:
“承袭种种‘处境化’的神学诠释学,催生出所谓的‘公共神学’。——‘公共神学’不能依据任何‘单一的信仰传统’,也不能‘以任何民族的身份、任何民族的价值观为核心’;因此其话语模式‘可以被教会以外的人所理解、论说和尊重。’——神学必须对现代人的普遍处境作出诠释,而不能‘将宗教语言减损为自我封闭的语言游戏’。要真正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通过上述线索发掘基督教的自身资源和神学依据,也许是必要的”。
此亦谓之“学术目标在于学术之外”:
“基督教研究必须走进中国人的社会处境中;中国的基督教研究,包括汉语神学,理应针对这种处境提出基督教的解释和主张”。
对这类诉求,不论是提倡“宗教的社会实践自由”,还是催生基督教的“公共神学”,或“走进中国人的社会处境中”,以至命执政党把精神世界让位给宗教接管,此中是是非非,读者可以有自己的判断,这里不想一一分析,但集中一点,它们力图冲破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让宗教在社会上不受任何约束地自由泛滥是一致的,这就是《国际宗教自由法案》所称“宗教自由”在“学界”的主要卖点,也是中国宗教无政府主义的主要表现。至于还想通过西方基督教神学改变当代中国的社会面貌,暂且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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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那么制定《国际宗教自由法案》的美国是什么情形呢?
即以“国际”周知的两件事来看:1978年“人民圣殿教”这个美国宗教团体中的919人被迫逃亡于圭亚那集体自杀,震惊世界,这是否体现了“宗教自由”?1993年,又一个宗教组织“大卫支派”受到警方的武装包围,导致大火,该派信徒86人被焚死亡,再次震惊世界,这也是“宗教自由”?前者是因为该教派组织限制信徒的人身自由、隔断与社会的联系、引发有关家庭和公众的忧虑与愤怒而政府却长期采取放纵或不作为的态度所导致的悲剧;后者是因为拥有非法武器威胁社会安定,所以政府也以武装对付武装的手段对付之而造成的悲剧——“世界”是怎样解读这类事件的,我们不清楚,但可以肯定它们不会发生在中国,中国《宪法》规定和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比美国的“宗教自由”要人道主义得多,对公民权利的维护也全面而实在得多。像上类宗教团体,在中国称之为“邪教”,事前须有防范,事发需要依法处理,直到坚决取缔,以便及时地解救被裹挟的广大信众。我们的文化传统和社会舆论不允许以保护某个人或某个社团的“自由”为借口,危害绝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或社会的整体利益。
至于“宗教自由”与“宗教自由”冲撞一类的事件,也经常发生在美国本土。以最近来说,2009年9月28日美国《基督日报》以《美基督教领袖呼吁信徒禁食以抵制穆斯林祈祷会》为标题称:
“以‘表达及证明伊斯兰教美好多元的一面’为号召的大规模穆斯林祈祷活动9月25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的国会山庄举行。此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表明伊斯兰教之庄严的属灵原则——来自多元人种、种族背景及国际的穆斯林们一同聚集,将展现他们的团结及穆斯林美好的多元性’。人们把这次聚集视为是‘激励一个穆斯林新世代兴起’的机会——伊斯兰教教长召集祷告的声音‘在林肯纪念中心、华盛顿纪念碑及其他庞大建筑物中带出声音回荡的效果,来环绕整个国会山庄’。美国基督教领袖及华人教会均对此表示关注,呼吁信徒以禁食祈祷来保护美国以基督教为原则的立国精神。
美国祷告事工创办人鲁安格、国家祷告日行动小组领袖雪莉•杜布森、华盛顿家庭研究委员会主席托尼•帕金斯和美国许多主要的基督徒领袖们,已号召美国全地的基督徒在9月24日东部时间晚上7时半至9时一起为美国祷告。
鲁安格在代祷呼吁信中警告,一场极大的属灵争战已经透过伊斯兰教界的大胆行动显明出来——美国的基督徒既然处于民主自由的国家,就有责任联合起来予以抵制”。(见2009年11期《宗教与世界》)
今年美国“911”事件9周年临近之际,佛罗里达州一个约50人的福音派教会“灵鸽世界服务中心”教主琼斯,声称《可兰经》不合《圣经》真理,并将9月11日定为“国际焚烧《可兰经》日”,要带头焚烧。消息一出,舆论大哗,震动整个伊斯兰世界,阿富汗的穆斯林反应尤为强烈,而美国法律以“言论自由”为由,无可奈何,最后不但国务卿,而且总统出面加以劝说才没有兴起大的风波来。它的背后还有美国的伊斯兰教徒要在世贸遗址附近建立清真寺,而一些基督徒示威反对,导致纽约州、田纳西州、加州和德州出现多宗对伊斯兰教的暴力事件。继根深蒂固的种族矛盾,国内的宗教矛盾也浮出水面。
在我看来,《国际宗教自由法案》与美国的宪法本质上是对立的。其宪法第六条:
“在美国,宗教测试不得作为公职或公众信誉的资格证明。”(“不得对出任公职者进行宗教方面的测试,也不能以宗教信仰来作为衡量出席作证者的信誉的凭证和依据”)
此话当然只能由美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进行解释。作为读者,我的理解是:宗教在国家政治活动和社会公众活动中不占有任何特殊地位和作用;所有公民以及公民社会,不容许因宗教信仰问题而出现分裂;不论公民的宗教信仰为何,或是否有宗教信仰?一律平等,不得有高低上下之分。这其中已经包含着政教分离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根本原则。宗教信仰不能列入社会公共调查范围,大约是民主国家的公例;过去到美国签证,有一栏是宗教信仰,必须填写的,现在也已经取消。为什么?因为信仰完全属于私人的事,国家以及任何社会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过问。《法案》以立法形式规定美国有权采取政治和经济手段扶植宗教,而不顾及不信教者的良心、尊严和权利,实质在分裂他国的公民社会和公民团结。这在美国宪法中是绝对读不到的。
又,1791年宪法第一修正案:
“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此条亦译作:“国会不得制定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
根据专家解释,这一修正案体现了美国“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的两大根本原则。
其中第二句,“最高法院确立了‘国家的迫切利益测试原则’:1.任何宗教行为都不得违反公共法律,但专门针对宗教、教派或教会的法律将是违宪的;2.政府有权对宗教实践进行限制,只要这种限制是中立的,是对所有人都有效的,而不是专门针对宗教实践的。”
据此,美国处理政教关系有两条原则界线:
“1.法律不承认宗教的特殊性。宗教信仰者同非宗教信仰者一样,宗教团体同其他社会团体一样,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2.少数派和个人的宗教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这里特别提请拿《国际宗教自由法案》吓唬国人的宗教无政府主义者留意了:在美国本土,“宗教自由”,是在不得违反“公共法律”和承认“政府有权对宗教实践进行限制”的前提下施行的,宪法权威至高无上,政府权力不容挑战,宗教不具有任何法律之外的特殊性。
顺便一提美国占领军帮日本制定的宪法。它的第二十条有两项特别规定:
“——任何宗教团体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国家及国家机关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及其他宗教活动。”
前一个规定是为了废除“神道教”之作为日本国教地位的,也使任何宗教重登国教地位成为不可能;后一个规定是将宗教彻底地从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管的文化教育系统中清理出去,在政教分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上更为坚定,它是连政党也要同宗教分离的(以上引文均见《国外宗教法规汇编》)。
应该承认,美国的宗教势力远比欧洲强大,实现政教分离的道路,艰难曲折。也正因为如此,要求限制“宗教自由”侵占公共领域、捍卫政教分离的呼声此伏彼起;不许宗教干政,尤其是把宗教彻底赶出学校的努力,步步取胜。上个世纪60年代初有美国无神论者欧黑尔反对在公立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诉讼,迫使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合乎这一诉讼要求的判决;结果,“诵读圣经和祷告从美国50个州的公立学校中被驱逐出去”;由是“美国禁止公立学校让牧师入校组织宗教仪式”。进入本世纪以来,美国的人文学者和科学家正在成功地拦阻基督教会和神学家们炮制与推行的“智能设计论”进入学校课堂,而世俗人文主义和无神论的社会潮流也不断加大对无遮拦的“宗教自由”进行遮拦,并提供着科学合理而且更自由更美好的生活方式。就此而言,《国际自由法案》不仅是违宪的,也是对美国建国的“先贤”们的背叛,对美国人民“良心”的扭曲。
我们国家历史上不存在西方政教合一那种类型的宗教问题。共和国宪法对待宗教的原则基本上也是两条:宗教信仰自由与政教分离。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相应的规定是:“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此中,什么叫“正常的宗教活动”?什么叫“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这可以从《宪法》通过的1982年由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得到说明。这个文件说:
“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论还是无神论的辩论;但是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换言之,在宗教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就是非法;社会主义的国家学术研究单位当然不属于“宗教场所”;所谓“国家教育制度”至少应该包括《宪法》规定的第十九、第二十以至二十三、二十四等诸条,因此,一旦宗教宣教进入国家教育体系,就是违宪。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更明确的规定: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美国著名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有两部著名的著作:《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和《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前者在两伊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中已经得到了证实;后者由近几年美国国内在宗教认同问题上的矛盾逐步激化,似乎也在证实之中。我们提倡多元文化共同繁荣,尊重每个人在宗教信仰上的自由选择,绝对不希望不同文明和不同宗教的冲突在世界上以及我们国内发生。此中捍卫和完善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体系,就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借此机会也劝告那些信奉宗教无政府主义的公民和学者们,也该到了回归法制的时候了。
注释:
①在华盛顿所建朝鲜战争纪念碑的碑文称:“自由不是免费的”(见2010-10-25日《环球时报》头版头条文)。
作者简介:文丁,《科学与无神论》记者。
(原载《科学与无神论》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