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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宗教法治建设推进宗教事务管理与保护

道音文化 12年前

自2004年7月7日《宗教事务条例》正式颁布以来,中央及地方相关部门逐步跟进,制定和实施了配套法规,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体系。那么,《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规执行状况如何?面对新的形势与挑战,学术界为我国宗教法治发展做了哪些研究和努力,对未来有何期待?

《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十年:

管理与保护共同融入具体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条例》颁布10年,学术界如何评价?原中央党校民族与宗教理论研究室主任龚学增给出的答案是,“成效显著”。

龚学增认为,《宗教事务条例》颁布10年,其成效首先表现在,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发展起来。他介绍,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至今已颁布10多个相关部门规章,地方部门已颁布60多个相关规章。这些切实的措施,推进了《宗教事务条例》实践操作与实施。在此期间,宗教事务部门在执法方面日趋规范,宗教事务法制宣传教育获得广泛、深入的开展,普法教育成果显著,以法治途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明显进展。

龚学增特别注意到,政府在宗教事务方面提出了“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工作理念,这表明“政府将管和保护融入了具体的宗教事务工作中”。

学者指出,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宗教活动该如何由法律这一现代社会最有力的社会治理手段调控,宪法如何保障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何界定合法信教与邪教活动,如何防范邪教、如何保护宗教财产等,既是法理学、宪法学学者研究的传统领域,更在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部门法研究中具有愈益突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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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呼吁:

确立宗教法人制度,依法保护宗教财产

近年来,一些寺观被打包上市、出租租赁等现象,屡屡引发舆论热议。事实上,宗教领域的许多活动都和宗教财产有关系。宗教财产应该受到保护,那么,财产法人是谁?一旦宗教财产受到侵害,又由谁来依法主张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曾参与制定《物权法》,他从民法的角度切入,对我国宗教财产的法律现状做出了说明:“《民法通则》77条规定,宗教团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物权法》也宣示要保护宗教财产。不过,这样的宣示没有明确界定产权的归属。”

对此,学者尝试探索解决之道,建议要完善宗教团体的法人登记制度,明确财产利用方式。这样,不仅能有效杜绝宗教寺观被完全商业化、保护宗教财产,还能推动宗教慈善的开展,可谓一箭双雕。

那么,在依法管理宗教财产问题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学者认为,如同大禹治水的道理,宗教管理方向要由过去的堵转向引导。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杨合理教授建议,应该在引导和保护的基础上,对涉及宗教财产的非法行为进行制裁。“没有保护,仅仅制裁,有可能适得其反,难以取得应有的执法效果。”

宗教慈善需要法治的规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认为,慈善是开放的体系,当今社会的慈善,既有本质上的救济功能,也有社会发展、社会治理、民主参与的功能。“慈善组织新扩展的功能并不是宗教组织可以完全承担的,在分化的现代社会,宗教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与宗教组织开展宗教活动需要合理调适。面对世俗化和商业化的挤压,宗教组织需要处困养静、坚守自珍!。”

中国道教学院崔理明认为,宗教理性教育对宗教管理会起到补充作用。他举例说,“宗教财务的审计可以审计到宫观寺庙,但审计不到个人。有一些人可能会打着宗教旗号,宣扬神秘、搞个人崇拜、借机敛财,甚至可能搞精神控制和人身伤害;在其进入监督视野之前,管理上就有困难,直至出现极端事件。”因而,提高群众的理性认识,就是对群众最有效的防护。他进一步提出思考:当前是否应该考虑,在学校的国民教育中,加入宗教教育? 理和保护融入了具体的宗教事务工作中”。

学者指出,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宗教活动该如何由法律这一现代社会最有力的社会治理手段调控,宪法如何保障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何界定合法信教与邪教活动,如何防范邪教、如何保护宗教财产等,既是法理学、宪法学学者研究的传统领域,更在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部门法研究中具有愈益突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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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期待:

提高《宗教事务条例》法律地位

宗教事务发展的法治化“任重道远”。与会学者认为,首要任务是提升《宗教事务条例》的法律地位。

学者认为,《宗教事务条例》作为最高级别的宗教立法,仍然是下位法,不能代行上位法。中国在《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之间,尚未制定相关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罗莎举例说,“宗教”这个概念在法律上很不确定,即使是在宗教学领域,也很难对其内涵和外延给予非常清晰的界定。“因此,相关概念需要进入我国的法律体系,通过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来具体化其含义。”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太刚,从管理学的角度提出,宗教在社会治理当中发挥着非常明显的作用。鉴于此,宗教(包括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普通信众等)不仅仅是治理的对象,也应该成为治理的主体。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巴哈提牙尔认为,宗教法治化需要循序渐进。“中华民族有很多优秀的传统文化和美德,宗教习俗也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宗 教事务管理要逐步地发展到法治化阶段。这需要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奋进,共创和谐盛世。”

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原副所长张新鹰表示,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还有不断改善和加强的余地,包括宗教法制建设在内,还有大量繁重的工作要做,特别是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协调,与更高水平的人权保障能力同步共进;但是,不应打破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现行宪法法律所确立的法定义务的平衡,或者将这种平衡缩减到只涉及公民个体之间关系的范围,而将信仰者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义务排除在外。

近年来,宗教法治的推进,同学术界的参与、关注相得益彰。2011年和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还先后成立了宗教与法律相结合的交叉研究部门。相关领域交叉研究还分布于法学、宗教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院长魏德东认为,四代法律学者研究宗教的格局,是新世纪以来宗教事务研究领域最重要的变化。“法学界人士成建制地介入到宗教研究中来,丰富了宗教研究的内涵,也反映了宗教事务发展要法治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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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音文化
道音文化官网的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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