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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有什么规定?

道音文化 12年前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以及所获收益用途作了原则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关于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类型,主要是指非营利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来说,要兴办公益事业及企业等,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如属长期性质,并设有机构的,都必须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注册手续。同时还需要注意,无论兴办何种公益事业及企事业,都不得利用该机构传播宗教。

关于所办公益事业及其他企事业的收益纳入财务会计管理以及收益的用途。《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用途作了限制性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举办的公益事业及其他企、事业的收益,属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财产,除维持自身正常运转外,其税后利润应该全部返还给所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并且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统一进行登记、核算,统筹管理使用。《条例》的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特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社会组织的重要一点就是一切合法收入均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而只能用于同宗教团体章程、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及社会公益事业。如此规定,有利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保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固有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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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音文化
道音文化官网的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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