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之音甘肃讯 2019年6月21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宗教事务局局长卢小亨,省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李月,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康亚鑫和省委统战部政策法规处处长马淑芸,共同介绍《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甘肃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副处长卢莹主持新闻发布会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是“政策解读”系列发布会的第二场。《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宗教事务局局长卢小亨先生,省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李月女士,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康亚鑫先生和省委统战部政策法规处处长马淑芸女士,请他们共同介绍《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驻甘、香港驻甘、省市30多家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的到来。
首先,请卢部长介绍《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情况。
甘肃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宗教事务局局长卢小亨
新闻媒体的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与大家见面。现在简要介绍一下新修订《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和宣传贯彻。
一、修订背景
原《条例》颁布6年多来,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中央和省委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条例》不适应的一面日益突出,修订势在必行。
一是应对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宗教工作实践的不断发展,我省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宗教事务管理带来新课题、新挑战,原《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需要。同时,原《条例》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困难和明确的问题,宗教界和宗教工作干部普遍呼吁修订。
二是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需要。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抓紧完善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16年9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宗教工作会议,指出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颁布之后,尽快修订完善《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
三是贯彻上位法《宗教事务条例》的需要。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不符,亟需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18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列入了2018年立法计划。随后,我们立即研究制定了《条例》修订工作方案,成立了由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法工委、民侨委、省政府法制办及省宗教局相关人员组成的修订起草小组,着手开展各项工作。
2018年5月份,初稿形成后征求了省人大法工委、民侨委、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宗教部门、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意见建议。
2018年6—7月,起草小组赴兰州、平凉、临夏等重点市(州)进行专项调研;赴广州、上海等地学习考察;召开条例修订起草论证会,由法学、民族宗教领域专家学者就重点内容进行论证;向国家宗教局专题汇报;按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修订送审稿上报省政府,这在全国范围内也走在前列。
2018年8月,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立法论证会和办务会,对修订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规范性审查,经修改后形成条例修订草案。
2018年10月22日经十三届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1月底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2019年3月底,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我省继上海市之后与江西省并列第二个完成宗教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保证了《条例》按期高质量审议通过。2018年2月,省委将“修订完善《条例》,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列入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8月,何伟副省长听取了修订起草及审查情况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9月,省委统战部召开民族宗教法规咨询讨论会进行论证,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马廷礼主持召开部务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专题审定。9月29日,省委林铎书记主持召开省委统一战线工作(省委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充分体现了党管立法的原则。修订草案初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的一些重要问题,还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请示汇报。2019年3月19日,省委常委会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修订草案修改有关情况的汇报,在总体肯定的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在修改完善后,3月底最终获得表决通过,呈现在大家面前。
三、主要内容
修订采用废旧立新方式,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原《条例》采用条款式结构,共35条;新修订《条例》采用章节式结构,共9章95条,修订幅度较大。
一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鉴于宗教活动场所是承担着一定服务管理职责的公共场所,为此,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和移民搬迁、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的意见”。如何维护风景名胜区和游览参观点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及相关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现实中很突出的一个问题,为此,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宗教活动场所与风景名胜区和游览参观点的关系、门票优惠等作了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是从事公共服务的特殊社会职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按照国家和各宗教的有关规定认定备案,同时应当享受基本社会保障等社会待遇。为此,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有七条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二是细化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其他法规规定已经很明确的,我们基本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表述。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比较简要,但实际执行中涉及许多具体问题的,我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了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如,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审批程序和层级作了细化明确。
三是针对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我省的实际,设置了一些新条款。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注意总结提炼近年来我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实践成果的基础上,设置了一些新条款。如,为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第六条新增了“各宗教应当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命名问题,第三十二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派、门宦、人名等冠名”。
四、宣传贯彻
新修订《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省委统战部将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全省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百场万人”大宣讲、宗教活动场所“四进”、宗教界“三学一做”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三支队伍”培训,大力宣传和解读新修订《条例》,帮助社会各界掌握新修订《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条例》的知晓度,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不断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是修改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新修订《条例》,做好配套规章的修改制定工作,制定加强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建设的意见、寺观教堂和固定处所区分标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配套规范性文件,修订《甘肃省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指导基层根据《条例》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加强宗教工作力量,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责,探索宗教领域联合执法模式。指导省宗教团体根据《条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制定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措施。
三是提高宗教事务执法水平。建立宗教工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宗教事务执法程序,细化具体操作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服并举。提高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着力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是加强实施后监督检查。做好新修订《条例》施行后的跟踪调研和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实地走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多方了解《条例》实施后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宗教界人士对《条例》实施中的意见建议,及时梳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措施。特别是对《条例》在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满足信教群众合理需求,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新华社甘肃分社记者现场提问
新修订《条例》质量较高,社会评价也比较好。请问李月处长,质量高、社会评价好体现在哪些方面?同时在《条例》修订中,具体把握了哪些原则?
甘肃省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李月
《条例》文本质量较高,社会评价和反响较好。省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审议时,委员们普遍认为修订工作行动非常迅速,草案既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又结合实际立足解决我省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既严格遵循上位法要求,又学习借鉴兄弟省区经验做法,细化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内容,针对关键环节、核心问题创设了一些条款和法律责任,针对性、操作性较强。认为这是近年来省政府提交的比较好比较完善的草案文本。
《条例》主要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牢牢把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个原则,对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予以删除;与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予以统一;规定不清晰的,予以明确;规定缺失的,予以增补。
一是科学立法,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是立法的重要原则。《条例》在修订过程中,重点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规定。比如,针对宗教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申了对正常宗教活动和合法宗教财产的保护。如,为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和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又如,在管理体系的构建上,考虑到宗教事务涉及面越来越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针对基层宗教工作力量薄弱问题,《条例》第七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二是民主立法,立足汇集各方意见。民之所盼,法之所向。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否属于良法,最根本的检验标准就是看它是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条例》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通过多种渠道听取民意、汇集民智、符合民心。2018年11月底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征求了省直各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立法顾问、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有关重点问题进行了评估论证;对一些敏感问题,还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请示汇报。在此基础上,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会同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条例的修订过程最大限度地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要求。
三是依法立法,坚决维护法制统一。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面向全国,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有些条款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因此,为增强《条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对原则性条款进行细化十分必要。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我省对标上位法原则性条款,在不违背、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开拓思路,审慎创新,做到了权限合法不越位,内容合法不抵触。如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时,我们根据《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审批程序和层级作了细化明确。这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增强了可操作性。
甘肃省广电总台新闻综合广播记者现场提问
新修订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请问康亚鑫处长,我省《条例》在遏制宗教商业化方面具体有哪些措施?
甘肃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康亚鑫
宗教商业化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风气,必须从源头加以治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修订有六个着眼点,其中就有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我省《条例》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又做了细化和补充,一方面遏制宗教界商业化行为,另一方面遏制宗教被外界商业化。
一是第三十一条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规定了四个禁止,其中就有“禁止商业性资金投入”的规定。
二是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从事宗教活动以外其他活动作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三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为了满足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需要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的社会组织,其财产和收入不能用于分配。第六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四是为进一步明确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享有任何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财产权利。第六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五是为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第七十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兰州晚报记者现场提问
新修订《条例》共9章95条,我统计了一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这3章共有38条,而宗教活动场所这1章就有19条。请问马淑芸处长,《条例》修订的重点是什么?具体有哪些措施?
甘肃省委统战部政策法规处处长马淑芸
宗教事务管理的重点是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为此,在此次修订中我们紧紧围绕这三个方面制定完善有效措施。
一是宗教活动场所方面。我们针对近年来在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中央、省委巡视组巡视反馈的问题,把宗教活动场所一章作为修订的重中之重,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原则、设立条件、审批程序、资金来源、建筑风格等核心问题给予了明确。第二十六条在上位法规定的场所设立的5个条件之外又增加了“建设规模符合规定,建筑物样式体现中国风格”;第二十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审批不得修建,经审批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规模”,从第一关就保证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等合法合规,确保消除管理“盲区”和“空白地带”,杜绝场所建设中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低建高等问题;第三十一条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资金规定了四个禁止,即:禁止擅自接受使用境外资金,禁止通过不合法手段募集资金,禁止商业性资金投入,禁止向信教公民摊派。为明确场所管理组织的职责,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场所管理组织的10项职责。
二是宗教教职人员方面。针对藏传佛教和天主教的特殊情况,第四十五条对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和天主教主教备案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条例》根据这一规定,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五种情形,并作了“被认定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主要教职应履行的备案程序作了细化明确。
三是宗教活动方面。宗教活动是农村和城市社区信教群众的公共活动,为规范其有序开展。第五十一条对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组织者、主持人员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大型宗教活动,为保障其有序和安全,必须符合一定的举办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审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特别根据我省大型宗教活动较多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的七个条件和提交的六项材料。为减少宗教活动的规模、频次,减轻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第五十三条规定“各宗教均不得新增无历史传承的大型宗教活动,不得恢复虽有历史传承但长期未开展活动的大型宗教活动”。为确保我省穆斯林群众前往国外参加朝觐活动的安全、有序,第五十七条对朝觐活动予以规范明确。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五十八条对禁止校园传教作了规定。
(转自微言宗教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