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之音安徽讯 近日,安徽省宗教局、省国土资源厅(现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事项、审批手续及有关部门职责等。
通知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式样和建筑风格应突出中国元素,符合我国宗教中国化的要求。通知强调,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拆迁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拆迁的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征求相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在安置工作中要考虑便利信教群众过集体宗教生活的需要。宗教活动场所需要重建的,应先建后拆。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通知明确,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申请后,拟同意的,应当征求同级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针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属登记问题,通知要求: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涉及宗教活动场所产权变更、转移手续时,应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对于因相关材料遗失或手续不完整等造成的历史遗留宗教活动场所权属登记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宗教、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在选择建设单位时,同样要按照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并自觉接受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主管部门有义务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进行培训,并会同宗教事务部门严格监管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全过程。
对于宗教领域存在的违法乱建行为,通知强调,严格依法处置宗教活动场所未批先建、违法乱建、批小建大、批低建高等行为。擅自设立、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构成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转自中国民族宗教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