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教教职人员外出云游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1月31日经济南市道教协会二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济南市道教教职人员外出云游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从严治教要求,加强道教教职人员日常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山东省道教协会有关规定,按照全真派住庙修持传统,结合济南道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经省道教协会认定并在省民族宗教委备案的全真派道士。在本市道教活动场所挂单教职人员、已冠巾尚未认定备案弟子参照教职人员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出是指长期不在本市道教活动场所常住、挂单,包括但不限于长期云游学习、侍亲俗务、看病养老、脱离管理等。
第三条 教职人员外出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需由其所在宫观管委会同意,向属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备;外出时间超过3个月的,须由所在道教场所上报市道教协会及属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备。
第四条 符合相关规定,经同意外出的教职人员,其在道教活动场所内权益受到保护。外出教职人员外出期间不得以道教协会及其所属道教场所名义从事宗教活动,教职人员外出期间其人身安全、相关费用及一切活动均属个人行为,原所在道教协会及道教场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于违反道教传统戒律和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对道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包括通过互联网播发图片、音视频等途径造成影响的)、妨碍道教场所日常管理的教职人员,由所在道教场所了解核实并经管委会民主决策后,报市道教协会依规处理。
冠巾弟子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道教活动场所应参考本办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道教协会报备,市道教协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取消冠巾备案或注销备案。
第六条 已备案道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道教活动场所同意后逐级上报省道教协会,按程序注销其教职人员身份。未提出书面申请或未经所在道教活动场所同意私自还俗者,由所在道教活动场所上报市道教协会,经市道教协会核实情况后上报省道教协会,按程序注销其教职人员身份。
第七条 已外出云游、跨市跨省挂单,不在原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一年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同意,逐级报省道教协会审核,报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办理转隶手续。
第八条 以外出学习参访为由,不在原宗教活动场所常住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后,报送济南市道教协会备案。有接收单位的,须有相关单位的证明或官方说明。无接收单位的,参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外出学习期间,一切个人行为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原所在道教活动场所无关。
第九条 因个人原因,需长期回家侍亲养老、看病及养病的,参考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与场所管委会商定并报市道教协会备案,依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因病外出的,需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或原因,长期外出的教职人员,由所在道教活动场所负责联系。限定期限内不返回或者出现拒绝沟通、联系不上等情况的,由所属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市道教协会及上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建议注销其教职人员身份,出现上述情况依规处理。有关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长期外出教职人员归返本市,由市道教协会在充分尊重原宗教活动场所和拟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意见的基础上,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统一进行安排管理。不服从管理的,市道教协会不再对其行为负责,并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外省、市来济南道教活动场所云游挂单的教职人员、冠巾弟子和道童,由各接受场所及时登记身份信息,超过七天必须在辖区居委会或派出所报备,超过三个月以上由所属道教活动场所向所属地县级宗教部门及济南市道教协会报备,其外出行为可参考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济南市道教协会二届三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济南市道教协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1日起试行一年。
(济南市道教协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