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认定目的。为了规范我省道教教务管理,做好道教教职人员认定资格审核工作,依法依规加强道教教职人员的管理,保护道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维持道教活动的正常秩序;加强道风建设,维护道教界的形象。
第二条 认定依据。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中国道教协会《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江西省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认定对象。本办法实施细则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经江西省道教协会认定并在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的全真派道士和正一派道士。认定对象是指已传度的正一派道士或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
第四条 认定条件。申请江西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二)信仰坚定,遵规守戒,护持道教;
(三)有道教传统的师承法派,传度或冠巾满一年;
(四)熟悉道教主要威仪规范,了解道教基本教义、基本礼仪;能熟练诵念《早晚功课经》《三官经》《北斗经》,熟读《道德经》《南华经》《太上感应篇》等道教经典;
(五)坚持道教优良传统,持身端正,遵守社会公德;
(六)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外省户籍在我省道教宫观(院校)已传度、冠巾道士需要具有2年或以上我省现常住道教宫观(院校)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出具并通过年审的《居住证》等常住相关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道教教职人员证: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注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未逾五年的;
(二)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或者故意犯罪受到管制、拘役刑事处罚未逾五年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或未受到法律相应惩处的;(四)信仰淡薄,不遵守教规戒律的。
第五条 认定程序。江西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的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在道教协会工作的向所在道教协会提出,在道教院校工作或在道教活动场所常住的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散居正一派道士向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并填写中国道教协会制定的《道教教职人员申请表》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从道所在地,是指现常住的道教活动场所、现任职的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所在地。
(二)受理申请的宫观、道教院校、县(市、区)道教协会根据第四条规定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宗教工作部门征求意见,然后再送设区市道教协会审核。
(三)本人所在的县(市、区)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向所在县(市、区)宗教工作部门征求意见,直接报设区市道教协会。
(四)设区市道教协会根据本人所在地道教协会和县(市、区)宗教工作部门意见,对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设区市宗教部门同意后,上报江西省道教协会申请认定。
(五)省道教协会组成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审核小组(以下简称“省道协审核小组”)负责对全省申请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对象进行审核并给予审核意见。
第六条 培训考核。审核合格者,由江西省道教协会组织培训和法治素养评价考核,培训及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宗教政策法规、教内规章制度、道教基础知识及道教修行实践等内容,全面评估认定对象的思想状况、能力素质、道风道貌和精神状态等。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给予认定通过。
第七条 认定备案。省道教协会应当自认定道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道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并按要求将已认定人员名单报中国道教协会。
第八条 颁发证书。完成备案程序后,由省道教协会向中国道教协会申领并颁发道教教职人员证书,不得收取费用。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由中国道教协会印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不得重复认定道教教职人员。
第九条 管理责任。道教教职资格认定备案完成后,道教教职人员由所在地县(市、区)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或道教场所负责日常管理,散居正一派道士由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条 道籍核验。省道教协会对其认定的道教教职人员身份每5年核验一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或逾期6个月不接受核验者,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并公告。未满五年不得再次申领《道教教职人员证》。详见《江西省道教教职人员证延期核验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证件管理。道教教职人员外出进行教务活动、参访、挂单、受戒或受箓,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道教教职人员证》如遗失或者损毁,应由所在地宫观及道教协会出具证明,及时向省道教协会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道籍转隶。道籍转隶是指道教教职人员由从道所在宫观、院校、团体迁(出)入江西省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道教宫观、院校、团体从事道教事务一年(含)以上者,应按以下程序办理道籍转隶:
(一)迁入江西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道教教职人员转入申请表》,由拟离开的道教宫观、道教院校或道教协会和拟前往的道教宫观、道教院校、或道教协会按县(市、区)道教协会、地级市道教协会次序分别报至省级道教协会同意;
(二)迁出江西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道教教职人员转出申请表》,由拟离开的道教宫观、道教院校或道教协会按县(市、区)道教协会、地级市道教协会次序分别报至省级道教协会同意;
(三)双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道籍转隶的,分别报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道籍转隶完成后,由两地的省级宗教事务部门通过道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对该道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转移至迁入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和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或道教活动场所。
(四)省道教协会收到迁入教职人员道籍转隶证明后,办理转隶手续,并在该教职人员的《道教教职人员证》备注栏重新标注有效期时间,同时加盖印章。
(五)道籍转隶所需提交的资料:《道籍转隶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户籍材料、《道教教职人员证》《传度证》的复印件,并由迁出地道教协会加盖公章并说明“与原件相符”;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三条 道籍注销。道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所在的县(市、区)道教协会、道教院校、道教活动场所给予劝诫,令其自省悔过;劝诫不改者,逐级报省道教协会给予暂停教职人员身份惩处,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情节较重或构成犯罪的,由省道教协会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向省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注销备案并公告。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违犯道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
(三)有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言论与行为的;
(四)不尊师重道,随意改变道门法眷的;
(五)买卖、转让、租借、伪造《道教教职人员证》《净戒牒》《箓牒》等道教证书的;
(六)违规举办或参加冠巾、传度、传戒、授箓等活动的。道教教职人员放弃道教信仰,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身份的,由县(市、区)道教协会逐级报省道教协会解除其教职人员身份,向省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注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江西省道教协会。
(本文来源:江西省道教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