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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

牝青 3小时前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礼拜设施、组织信教群众开展集体宗教活动、为信教群众信仰生活提供服务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一,是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第五条的规定,这是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循的总的原则。

第二,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是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如果不是为了满足当地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而是为了攀比、吸引境内外捐赠,或者出于发展经济等目的,就不符合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

第三,必须有能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宗教活动场所要有专人主持宗教活动,这一点是信教公民所需要的,也符合各宗教的教规和习惯。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专门主持宗教活动的人员有两类,一类是宗教教职人员;另一类是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比如基督教符合规定的传道员等。

第四,建设宗教活动场所需要一定的资金,而且这些资金的来源渠道必须合法。这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备的条件,资金的数量应与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规模和类型相适应。同时,用于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的资金来源必须是合法的,不能是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资助的,不能是通过不正当途径、不合法的手段等取得的。

第五,拟建设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布局合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不能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信教公民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场所与场所之间应该有一定的间隔,以方便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布局合理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宗教活动场所还要注意不能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比如拟建设的宗教活动场所不要影响周围的采光,要考虑开展宗教活动所产生的噪音影响等。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要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市)没有成立相应的宗教团体的,可以通过所在的设区的市(州)或者省(区、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立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事务条例》从两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二是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在民主管理方面,《宗教事务条例》主要从两个环节进行了规范:

1.成立管理组织。《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这是从组织建设方面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和民主决策,有利于充分发挥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与管理、实行监督的作用,更好反映信教群众的诉求,更好地为信教群众服务;同时可以有效杜绝独断专行、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实现场所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

管理组织要负责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场所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处理日常事务,维护本场所的正常秩序;管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本场所的财产;协调本场所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场所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凡涉及宗教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和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将会议记录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管理组织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组织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经管理组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管理组织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负责人一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宗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换届。特殊情况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者延后换届,但是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负责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管理组织成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应当回避。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制度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有利于克服宗教活动场所在管理上的随意性、人为性,有利于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水平。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信教公民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宗教活动场所运行的正常、有序。

人员管理制度是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和场所工作人员的产生、聘用、考核以及考勤、请销假等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严格按照人员管理制度对以上人员进行管理。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制定的会计人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制度。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是指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的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内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

治安管理制度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安全,防止被盗,防范有人利用会道门、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和活动,防止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制度。

消防制度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消防安全规程、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检查、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等问题制定的规章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是公众聚集的场所,很多还是文物保护单位,加强消防工作尤其重要。

文物保护制度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场所文物进行保养、修缮、使用、处置的制度。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该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和所有人员都负有保护的职责,应该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和及时修缮等工作,在使用和处置时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防疫制度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搞好环境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及其他疾病的发生与流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制度。

(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立监事(三名以上监事可以设立监事会),负责对本场所管理组织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所属宗教的宗教团体、本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召开会议,监事(监事会)应当列席。监事由所在地宗教团体、信教公民代表和登记管理机关推选产生,任期与管理组织成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管理组织成员及其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在外部监督方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负起对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检查的职责,主要包括: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查、登记或备案;依法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监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登记项目的变更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等情况监督检查;单独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等。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相应职责。

同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对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监督及其任期、宗教教职人员、主要教职、宗教活动、财务和资产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收到反映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情况的,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此外,宗教活动场所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涉及社会管理的很多方面,公安、消防、财政、税务、文物、卫生等部门有权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三)藏传佛教寺庙的管理。《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适用于藏传佛教寺庙的管理。同时,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对藏传佛教寺庙的管理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1.民主管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规定,寺庙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的成员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应当由寺庙管理组织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地佛教协会意见,同意后由寺庙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凡涉及教职人员入寺或除名、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寺庙建设和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寺庙应当建立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

在人员管理方面,管理组织应当管理本寺庙教职人员和其他人员,组织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寺庙根据容纳能力及经济能力确定定员数额,由寺庙管理组织向所在地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寺庙具备相应能力的说明材料,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将教职人员登记造册,定期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庙接收新入寺人员,须经寺庙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活佛一般应当住寺,并服从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的管理。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县级及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庙举办学经班的,由寺庙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学经班经师必须持有经师资格证,并由寺庙管理组织聘任。教职人员申请到其他寺庙学经班学习,申请人需向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经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核,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寺庙管理组织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申请人所在寺庙管理组织与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事宜。

2.监督管理。根据《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寺庙的监督管理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微言宗教微信公众号,综合自《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及宗教文化出版社2023 年出版的《宗教政策法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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牝青
用自己的眼睛去读世间这一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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