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音文化 道音文化
  • 首页
  • 道教热点
  • 专题活动
  • 宗教政策
  • 道医养生
  • 道学经典
  • 道教书画
  • 道教人物
  • 道教仪范
  • 道教图片
  • 道教文化
  • 道教音乐
  • 站内动态
  • 推荐阅读
  • 关于我们
  • 返回旧版
首页 宗教政策 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及管理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及管理规定

牝青 4小时前

一、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从事教务相关活动受法律保护。

一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的宗教活动。如佛教的法事活动,道教的斋醮,伊斯兰教的聚礼、会礼,天主教、基督教的洗礼、圣餐等仪式和活动,以及向信教公民讲经讲道等。这些活动都是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最基本的内容,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是主持宗教仪式。按我国某些宗教的传统习惯,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为信教公民主持传统宗教礼仪,例如,伊斯兰教的阿訇为穆斯林主持婚礼、葬礼;天主教的司铎、基督教的牧师可以为临终者终敷等。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

三是整理宗教典籍、进行宗教文化研究。我国五大宗教历史悠久,都有丰富的宗教典籍。研究和整理宗教典籍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重要基础。从文化建设角度讲,这些宗教典籍也是历史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其中有大量涉及历史、文学、伦理道德、医学、科学知识的内容,对其进行挖掘、整理和研究,有利于我国宗教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我国宗教的文化内涵和弘扬我国传统文化。

宗教教职人员应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一是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条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宗教教职人员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宗教教职人员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提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也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是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简称“五保”。该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应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解决好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体现。为更好地保障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规定。2011年,五部门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细化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政策措施和具体程序问题,其中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由宗教活动场所统一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指定专人负责,提出本场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名单,经宗教工作部门确认后,提交相关部门。

二、宗教教职人员的义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三)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四)服务信教公民,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五)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六)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宗教教职人员首先是公民身份,然后才是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作为中国公民,应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宗教教职人员,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教务相关活动。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是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要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提升自身素质和修为,提高文化、道德修养,在继续坚定爱国爱教道路上,努力推进宗教中国化方向。

此外,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发布涉宗教信息应履行相关的义务。《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

三、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教职人员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备案的职责,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和更新所属地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奖惩情况、注销备案等信息。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健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变更情况报送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的宗教教务活动应当获得离开地和前往地两地宗教团体的同意,并报两地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由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过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转移至迁入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和完善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宗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予以相应处罚。《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收到反映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规章制度情况的,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个别宗教教职人员违规破戒行为,应加以严惩,严重行为可以实行退出机制,树立我国宗教界的正面形象。

宗教团体应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档案和信息管理,并及时报送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健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宗教教职人员变更情况报送宗教事务部门。”同时,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积极配合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工作,宗教院校应将本院校宗教教职人员的情况及时报送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对接收的宗教教职人员严格把关,核查身份并登记造册,将本场所内宗教教职人员及时报送本地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在接收宗教教职人员人数方面,宗教活动场所应充分评估自身能力,不得在容纳能力和经济能力之外过度接收宗教教职人员。

此外,面对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的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25年9月印发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该规范共18条,对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从事宗教教育培训,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进行。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自我炒作,支持、参与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宣扬异端邪教、附佛外道,借教敛财等。该规范的公布施行,有利于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

(本文转自微言宗教微信公众号)

0
牝青
用自己的眼睛去读世间这一部书。

猜你喜欢

  • 江西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
  • 《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政策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问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布

推荐阅读

茅山乾元观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四中全会精神与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2月前
广西贵港市道教协会召开学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
2月前
詹石窗教授一行赴霞浦县开展道教文化调研
2月前
常州市伊协、市清真寺赴茅山乾元观开展交流活动
3月前
上海嘉定城隍庙举行“国庆、中秋”双节慰问活动
3月前
Copyright © 2009-2025 道音文化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浙(2022)0000881 浙公网安备33032402002320号 浙ICP备19052630号
友情链接: 国家宗教事务局 中国道教协会 北京市道教协会 陕西省道教协会 湖南省道教协会 江苏省道教协会 福建省道教协会 上海城隍庙 天然道观 邵阳玉清宫 西安八仙宫
  • 首页
  • 道教热点
  • 专题活动
  • 宗教政策
  • 道医养生
  • 道学经典
  • 道教书画
  • 道教人物
  • 道教仪范
  • 道教图片
  • 道教文化
  • 道教音乐
  • 站内动态
  • 推荐阅读
  • 关于我们
  • 返回旧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