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从天师祭酒到道观看中国的法制精神的转型
道教尊黄帝为始祖,老子为道祖,张道陵为教祖。东汉顺帝年间,张道陵于鹤鸣山正式创立“五斗米道”,此派信众尊称张道陵为张天师,故又称“天师道”。
天师道张道陵在蜀地设立24治,为其管理和传播道教的组织机构。一直到其子张衡,其孙张鲁时形成了三国时期割据汉中的一方诸侯。天师道在建立道教机构以政教合一的形式,通过道教符录、斋醮等集会方式,从生产生活的点点滴滴对信众进行管理。以致,张鲁被曹操打败后,天师道传播到全国造成道教领袖的祭酒对信众的榨取,从而使道教陷入混乱与颓废。然后,经过魏晋南北朝像王羲之、葛洪等高级知识分子进入道教后,产生了以陆修静等道人对以天师道为代表的道教进行改革,把政教合一的道教管理形式,改变为道士坐道观,对信众不在锱铢必较的管理,并以“三洞”、“四辅”、“七十二部”的形式编纂道经,为宋及以后编著《道藏》开创了典范。
由是观之,我们当今的法制模式,类于天师道的初期,以城管为代表的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人民百姓的管理至于毫发之间。正是由于对人们的管理太多太细,才导致天师道当初的有权之人压榨百姓,以公谋私的现象出现。同时,也正式由于执法者不当行政,人民百姓对政府必将离心离德。造成,正如天师道当初的混乱。使得,人们对整个行政系统丧失信仰。
所以,我们应该学习道教山中宰相陶弘景、道士陆修静等道人对道教的改革,对行政的法制进行转型。
其一,学习道教将政教合一变成坐观的模式,将行政管理模式变成行政规定模式。政府不再参与百姓的经济生产,不再进行对生活无微不至的管理。而是,变为“坐观”,只是在为市场制定法律规则,给所有市场的经营者制定统一而合理的市场规则,至于其他,不再进行管理。而只是坐在办公室对需要审批的商家做是否符合法制规则的法律审查。
其二,编纂法律的法典,为法制转型的社会“立心”。北宋儒学家张载的横渠四句:为天地立心,为生命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所具体的方法论便是盛世修典。通过编著法典,使法律系统化,从而,消弭法律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之处,将法律体系化。因此,使得执法者具有更加顺利的选择,也使得法律有“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取消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同时,法典的编著是对“往圣继绝学”,法典的编著不仅功在当下,并且立在千秋。它为后世的法律开创了先河和模范,对建设人们对法制信仰有以及法制的发展均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道教的转型正是陆修静等道士对道书进行:三洞、四辅、七十二部的编著。不仅开创了后世《道藏》的典范,更是保存和传承了道教的道统。
资料图(图片来源圣莲山真武庙)
二、从道教三清道尊看当代法制精神中的民法、刑法、行政法
道教的最高尊神代表为三清道尊,全称为“虚无自然大罗三清三境三宝天尊”。道教分别称为玉清元始天尊、上清灵宝天尊、太清道德天尊。
在道教的神话小说《封神榜》中元始天尊是阐教教主,灵宝天尊被称为通天教主是截教教主,道德天尊被称为太上老君的人教教主。
在整个体系中,我分别把他们看作元始天尊代表行政法,通天教主代表刑法,台上老君代表民法。
(一)在三清体系中,元始天尊作为行政法,地位最高。代表政府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高于一切。同时,行政法代表的统治阶级具其固有的守旧性,从而带来的所谓“官腔”,元始天尊的徒弟“大罗十二金仙”,均是所谓“根正苗红”的二代金仙。同时,元始天尊所代表的所谓官方政府具有压制新兴势力的趋势,代表既得利益集团,和对新兴力量压迫与恐惧。
由是观之,我们可以纵观历史。在历史中所有的改革大多都是由改革者的身败名裂而失败的。为什么?正是,因为以旧有的集团力量,形成的既得利益者对改革侵犯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了反扑。当下,我们中国,正处在一个转型期间,如果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经济、军事、政治、文化必将跳过中等发达国家陷阱,成为世界一流强国。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我们深化改革开放,建设新的法制体系,必将侵犯很多既得利益者的蛋糕。比如:靠国家资助的亏损国企。他们多会对新中国的法制体系建设进行阻扰。我们应紧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化改革开放,攻难克坚,为中国实现“中国梦”奋发前行。
(二)在三清体系中,通天教主作为刑法的代表,主杀。截教教义指的是:大道五十衍四十九为定数,一线生机遁去,截教就是要截取这一线生机。通天教主的四大弟子:多宝道人、金灵圣母、无当圣母、龟灵圣母,均属于所谓的“屌丝逆袭”。
由是观之,通天教主代表的刑法,是所谓的“乡土势力”,在中国的古代中,中华法系的执政者其实往往的当时的宗族大家,也就是所谓的“乡土势力”。县令主管一个县,但是县令往往是千里赴任,在县里人生地也不熟悉,很难开展工作。这时县令大多是聘请“乡土势力”为师爷等职务,进行实际的管理。同时,宗族大家也具有自己审理方式。由此观之,用马克思的观点来看,人民才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
另一方面,通天教主作为一个“逆天”的代表,代表着事物的相反方面。马克思主义说:事物都蕴含着其相反的因素。道教称为“一阴一阳之谓道”。 所以,在元始天尊代表的正统下,必有通天教主代表的所谓的逆反者。
因此,我们今天应该学习道教,在弘扬正能量的同时,为那些所谓充满者负能量的人一方净土。比如:婚姻法承认同性恋,高考在法律上取消地区差异,农民工取消户口歧视等,从而,建设一个更加合理更全面的法律体系。现今英国脱欧某种程度也正是因为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与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学的不协调。由此我们更应该学会天下大同,以至于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做,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从而,实现真正的共产主义社会!
(三)在三清体系中,太上老君作为民法,是民权的象征。在大中华法系中,我们看到的是刑法为主。其实不然,在外儒内法的中国,渗透着仁爱的思想。道教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失礼而后法。在历史中道家与法家更是一脉相承,司马迁也将老子和韩非子并同作传。道教的道和儒家的仁,用王弼的话说是体用关系,道是体,仁是用。因此,太上老君代表的民法的民生思想。其实,以《道德经》为主的道德经正是教导人们民为在宏大的英雄画卷中,作为一个小人物如何幸福的教派。所谓: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即为从一元论到二的辩证法再到三的原子论。从中,太上老君的代表正是以“道”教导人民百姓以乐天而达命。从而,为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民本思想和顺民的原则。
三、从道教顺天看当今的法学精神的构建
道教的教义中为顺应天意,以乐天达命,作为处理事物的世界观。由此,衍生出除去老庄学派的道家另一大派系黄老学派。在春秋战国时期道家无为而治:邻邦相望,鸡狗之声相问,民生至死不相往来。其思想,如同为轴心时代先哲柏拉图的理想国,美好,但,难以符合诸侯国需要提高政府行政职权的需要。由此,终难于成为终结历史的形而上学。但,我们绝不能忽视道家在春秋战国中,对于,完美国家的效力。我们的齐国,正是管子在黄老之道的思想下,进行自由主义经济,使齐国富甲天下,成为春秋第一霸,一匡乾坤!即使在战国时期亦然不愧于“秦国最强,楚国最大,齐国最富”,面对西秦号为“东帝”!道家治国之力,可见一斑。至于黄老之数确定其历史地位的是于西汉初年,汉文帝与汉景帝实行与民修养,无为而治的政策更是使得历史上出现了著名的“文景之治”。由是观之,固于历史中,凡以道家治国,也无不出现万民殷实富足,思想百花齐放之大发展。
我们看中国百家争鸣的显学儒家、墨家、道家。道家肖近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儒家和墨家更像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迥然而异。但其有共同的思想源泉。道家起与《归藏》,儒家表于《周易》,墨家根于《连山》。因此,儒家、墨家、道家,一个比一个更加完美。但是,却都在溯古,一个比一个远。儒家到周文王,墨家到大禹,道家到了黄帝。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吾观之,没有所谓好与坏,更不需去辨别先进与落后。其根本的成功与否,只在于适合否。由是,中华法系,不适合今朝了,并不能说明西方法制先进,更不能说明中华法系落后。只不过,在现在的经济发展更像西方形态,更适合西方法律模式罢了。昔时,也正是因为,技术进步,时代变化,原有的体系不足以适应了,才产生了剧烈的社会大动荡。面对这样的风云际会,开倒车无疑只会更加不适合历史潮流。然,历史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
由是观之,道家以批判的精神面对文明的异化,提出仿古,但是在当今市场经济如涛涛洪流,不可阻遏的今天。我们站在当下面对未来在以史为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同时,面向明天我们更应借鉴道教顺应天时以通达万物,构建更加宽松和柔性的民商法律体系。从而促进经济体繁荣,处理日益冗杂繁复的经济纠纷。构建更加柔性的民商法律体系,将促进市场经济的竞争和发展。从而,重现西汉初年治世的局面。但是,随着民商法体系的宽松,必将导致人治和法律整体性松散,从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不良的反作用。所以,我们在构建柔性的民商法律的同时,要编著更加刚性的行政法规和刑法法则。通过更加刚性的行政法规规定政府的职责和规范公务员的权利范围。同时,通过对刑法各加具体的编著,使得刑法具有阶梯性,使得犯罪因不同的罪行有各自逐级递增的处罚,从而减少人治和犯罪。对于,柔性的民商法律造成法律体系的整体松散,我们应该加强宪法的作用,从而以宪法发挥统领法律的作用。我们不仅应该发挥违宪审查的手段,还应该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渊源,将其直接作为法律应用于判决。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能权利,统领整个法律体系。
四、以道家无为而治看当代立法精神中对于资本聚集与再分配
在物质的发展中,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分。在经济学的观点看来资本主义代表资本的聚集以至于垄断,社会主义代表着资本的分散,也就是蛋糕的二次分配。正所谓道教的一阴一阳之谓道。
(一)垄断协议价值存在性
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面对,要开发的市场,企业进行市场经济原则下的自由竞争,正如我国九十年代改革后的,企业如雨后春笋的蓬勃发展。正是由于我国市场的方兴未艾,人民跃跃欲试。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划分与饱和的同时,大型的集团企业必将在剧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强势的一方霸主。此时,由于,企业霸主的多元化,很容易形成企业联盟。从而,达成垄断协议,避免两败俱伤的恶性竞争。而是,通过垄断协议,共同控制市场的绝大份额,控制市场,排挤其他小型企业。并借此,获得超额利益。
在资本的进程中,资本的垄断,对于企业的自由竞争,更新换代,有着明显的不利影响。但,同时,我认为,垄断协议具有其价值存在的合理性。垄断协议的形成,避免了大型企业的大规模的恶性竞争,是市场达到平衡的有效并且便捷的手段。垄断协议一方面,会影响产业因自由竞争,而不利于企业的产业升级。但,同时,因市场被垄断协议所控制,对,企业进行升级的同时,也免去很多协调困难。例如,国内如果有几百家网络企业,而不是只有移动、电信、联通三家,对于网络的建设升级,必将出现很大的困难,网络体系,很难形成统一的规划与建设。垄断协议的本身,虽然具有不正当性,但,它毕竟是一种协议的方式,体现出合同意识和规则意识,具有本身的价值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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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发展中的机会成本
在古典经济主义中,“无形的手”,被认为是万能的上帝之手。由此,经济发展的必然的结果——垄断协议,必然是在市场经济下,机会成本的选择下,最适宜的状态。哲学中,所谓,自然的就是必然的。因此,垄断协议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机会成本的选择下的价值性存在。
(三)垄断协议萌芽的垄断资本主义
在西方经济体系下,帝国主义作为垄断资本主义的时代,发挥过创造历史的作用。在垄断协议的萌芽发展后,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将历史推动到了一个新的时代,比如,总所周知的拿破仑时代。垄断协议的存在具有先验性的价值。作为垄断协议,必将先验性的规定财阀的利益划分,同时,我们在垄断协议中,也可以先验性的了解经济的发展发展与未来预期。
(四)有形的手中的垄断协议
在古典经济学达到巅峰后,凯恩斯主义的“有形的手”,一直是解决垄断最有效的处理办法。但是,从马克思主义,最后到,斯大林模式,有形的手,的确是一只危险的手。我认为,市场经济是存在固有弊端,但,并不能说明,市场经济的问题。市场经济的问题存在的短期性的问题,比如,产能过剩,通货紧缩。但,长期看来,市场经济有自我调节能力。提供,市场一定的时间,经济秩序可以自行恢复。计划经济,虽然,有利于统一调配,但是,这是一种绝对形式的垄断协议,会造成官僚主义,必将导致腐败。
因此,政府面对垄断协议应更多的是从,法律角度进行管理,而不是去插手市场甚至进入市场制定规则。正所谓,道家无为而治,即按照无的方式做,按照道的方式为,即遵循市场规律进行行政运作。由是,政府应从法律的角度,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只要,企业公平竞争面对垄断协议也应依法从事,遵从市场的游戏规则。
由此,法学体系的完整,应从更大程度尊重固有经济的规律。在立法的精神中,一般具有超前立法与同时立法和滞后立法三种。面对法律的构建,一般均认为超前立法与同时立法,比较符合实际发展的需要。从无为而治的角度。我们对于立法,采用滞后立法也未尝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在立法中,我们制定法律,不要去做法律的制定者,而是通过立法作法律的编纂者,让市场自由竞争或者垄断,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找出问题的解决方法,然后我们用法律的方式加以固定和推广,其实,往往能够取得更加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以道教的天道看当代自然法学法精神
当代道教分为正一派与全真道,全真道的兴起于南宋末年,元朝初年。王重阳以及全真七子,面对少数民族入住中原,中华文化和华夏子孙面临浩劫,于是,建立全真道传承中华文明,救助天下百姓。全真道最为昌盛的龙门派祖师丘处机更是万里西行面见成吉思汗“一言止杀”。同时,全真道非常注重法制建设,其全真龙门派也是以律宗为主,全真龙门律师也是人才辈出。
从全真的法制思想我们看到了自然法的思想,既是以人的正义为原则的人性立法,所谓“为天地立心”的人文精神。二战时期德意志法西斯所执行的灭绝犹太人的法律,虽然也是经过合法的程序的法律。但是,其为违反天道,违反自然法的恶法,恶法非法。
由是观之,在法律中人的善性也是法律不言而喻的法律渊源。
六、 论立法的方法论与天人合一世界观中的法学精神
道教的最高境界是天人合一,表现其政治理想上是: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其中表现出道教认为最高的理想社会是上如标枝,民如野鹿。人民百姓如自由纯真的野鹿,快乐的生活,做成事情也不知道有统治者在管理他们,而是觉得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的。
如果,要达到统治者与人民百姓的和谐自在。其,唯一的办法我认为就是建立良好的民选代议制和立法科学化。同时,良好的民选代议制是立法科学化的前提,立法科学化又是良好的民选代议制的保障,二者互为表里。
通过多重票选制度,人民百姓选出其能够代表自己利益并且优秀的代表人。同时,由他们制定最为符合人民百姓利益的法律规则。从而,使得政府的管理统治,在人民百姓看来变得自然而然,以至于愿意被管理。同时也将管理型的政府自然而然的改变成了服务型的政府。
人民百姓通过票选制建立代议制,由代议制保障立法的科学化,由立法的科学化使得被执法者乐意被执法,从而最终达到道教的最高境界——天人合一。
七、 道教法学精神对于当代法制社会的的启示
(一)道教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立法精神,启迪我们现近生活中,立法应该遵循自然的本来,尊重市场,崇扬人性。增强立法技术的科学化。
(二)道教的“无为而治”的执法精神,启迪我们的行政管理和司法执法时,应更多的拓展人民的自由,做到法不外乎人情。
(三)道教历代对《道藏》的编纂,启示我们应该注重对法典的整合,从而使得我们的法律条文系统化,消弭法律条文自身存在矛盾与冲突 。同时,传承法制文明,增强和宣扬了法制观念。
(四)道教“做观”的管理型转化的模式,启迪我们的政府应从管理型政府更多的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从而使得社会中上下一心。
(五)道教的“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的慈爱思想,启迪我们在司法判决中,更多的融入道德教化,而不是一旦入狱就禁止了人的一切上升空间。
(六)道教的“五道轮回”思想,使得对人的奖惩因其善恶各有其所谓的“轮回”,启迪我们完善法律处罚模式,建立具有差别性的梯阶型法律框架。比如:我们车祸撞伤了一个老人要理赔一百万,但是压死一个老人只需要理赔二十万。从中,表现出法律体系的畸形。所以,我们应该对罪行“量身定做”,使得每一种处罚都罪罚相当。
(七)道教的历史同时启迪我们,没有一种法律是可以永享不变的,我们必须以时代为师,进行符合时代的改革,从而在运动变化中制定更加因地制宜的法律,从而,促进人民的幸福和国家的富强。
(感谢乔陈供稿 转载请标注来源)